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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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礼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都市区Ⅱ档范围(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包括:

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石板镇、巴福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石坪镇、悦来镇、木耳镇、王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都市区Ⅲ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明月镇、茨竹镇、大盛镇、华莹山镇、麻柳沱镇、张关镇、洛碛镇、石船镇、御临河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高嘴镇、大湾镇、兴隆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7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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