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忠府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忠府发〔2011〕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及《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8号)、《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忠府发〔2011〕9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本县城市(镇)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县城发展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县城主城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及县城发展规划区临交通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外的农村居民自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二)市级中心镇(石宝镇、汝溪镇、拔山镇、乌杨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三)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五)县城一、二、三、四期水下移民(含占地移民及地灾搬迁户)自建房屋超原规模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限原城迁管委会管辖范围)。
(六)本县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渝价[2007]355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的通知(二○○七年七月十日渝价〔2007〕355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为了及时反映我市主要建安材料价格变化情况,为建设项目投资、施工预决算及审核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情况,我局制定了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
各建设、施工单位、建设中介机构可作为编制预、决算及审核的依据。
现将重庆市2007年二季度主要建安材料指导结算价格公布如下:一、水泥:┌─────────────┬─────────────┬─────────────┐│强度等级│旋窑(元/吨)│ 机立窑(元/吨)││ (MPD)│││├─────────────┼─────────────┼─────────────┤│矿32.5(R)│310-320│260-270│├─────────────┼─────────────┼─────────────┤│矿42.5(R)│330-340│270-280│├─────────────┼─────────────┼─────────────┤│普32.5(R)│330-340│245-280│├─────────────┼─────────────┼─────────────┤│普42.5(R)│325-350│280-290│└─────────────┴─────────────┴─────────────┘二、商品混凝土:┌────────────────────┬────────────────────┐│品种│元/方│├────────────────────┼────────────────────┤│C20│238-245│├────────────────────┼────────────────────┤│C25│248-255│├────────────────────┼────────────────────┤│C30│258-265│├────────────────────┼────────────────────┤│C35│273-285│├────────────────────┼────────────────────┤│C40│288-295│├────────────────────┼────────────────────┤│C45│308-310│├────────────────────┼────────────────────┤│C50│328-325│└────────────────────┴────────────────────┘注:以上价格包括1、砼的搅拌运输及原材料的采购;2、含水泥、砂、石、工人费及税金;3、含竖直高度50米泵送费;4、不含UEA膨胀剂。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5【实施日期】198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第六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原有设计平面总图范围内的改建或征地扩建,除配套工程项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452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渝价〔2007〕452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宅房地产权人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50平方米以下:500元/宗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2000元/宗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5000元/宗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7500元/宗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元/宗(1)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按每宗100元收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执行。
凡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未规定的或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减免,一律予以禁止。
二、对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下列建设项目:(一)市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市级重大项目:(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所涉及的事项;(三)其他特殊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三、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2.建设项目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审核及建议意见;4.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四、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缓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缓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黔江城市配套费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印发《黔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04-05 阅览次数 1191 背景:选择颜色黔江府发[2007]22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黔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区政府200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速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黔江主城规划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30平方公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规划区域,即老城区和新城区(正阳、舟白组团)。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的老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征;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及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主城区的新城规划区内(正阳、舟白组团),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征。
中心镇(石会、冯家、濯水、马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征。
第六条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主城区内个人建房在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渝办法62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2012.6.6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
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
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
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
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五)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渝府发[2008]128号
渝府发【2008】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处理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由国家或市级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准)前,报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初审或审查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移民安置规划经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一)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批准(核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和市重点支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后,按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可以按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报批征收土地。
为应急抢险需要兴建的防洪、治涝、供水等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开县市政配套费(2008年标准)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开县府发〔2008〕11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经2008年2月14日县政府第1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主要参照县城区、中心镇(含重点镇)、一般镇划分为三个档次。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
配套费征收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详见附件。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经报建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报建或报建未受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附: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26日印发附件: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一、Ⅰ档范围:汉丰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5]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
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
重庆大足区城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改扩建工程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建〔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等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限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征收实行三类标准:一类地区: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滩子街道办事处、智凤街道办事处(主城规划区范围内)、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双路镇、通桥镇、万古镇,按210元/平方米计征;二类地区:、智凤街道办事处(主城规划区范围外)、珠溪镇、雍溪镇、中敖镇、石马镇、三驱镇,按170元/平方米计征;三类地区:铁山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按140元/平方米计征。
第六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荣昌府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5〕2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类地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场镇规划区内,住宅按每平方米180元,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计征;二类地区:广顺街道、峰高街道、双河街道、盘龙镇场镇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130元计征;三类地区:安富街道、吴家镇、仁义镇、荣隆镇、河包镇、万灵镇场镇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四类地区:直升镇、清江镇、古昌镇、龙集镇、远觉镇、观胜镇、铜鼓镇、清升镇、清流镇和建制调整后已撤并的乡(许溪、新峰、保安、五福、十烈、合靖、大建、治安、葛桥、石河)场镇规划区内,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成渝公路沿线的开发项目、生产、经营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镇街村民在建制镇街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
征地拆迁安置房配套费征收标准、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主干道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基础教育附属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但不含小区内部配套设施建设。
除昌元街道、昌州街道以外,其余各镇街收取的配套费全部安排给各镇街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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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礼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都市区Ⅱ档范围(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包括:
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石板镇、巴福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石坪镇、悦来镇、木耳镇、王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都市区Ⅲ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明月镇、茨竹镇、大盛镇、华莹山镇、麻柳沱镇、张关镇、洛碛镇、石船镇、御临河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高嘴镇、大湾镇、兴隆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7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