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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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律论辩案例分析刑事(3篇)

法律论辩案例分析刑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已婚,无业。

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于2021年6月某日凌晨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双方积怨已久。

2021年6月某日,双方因邻里小事再次发生争执,争吵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手持菜刀追打李某某。

2. 犯罪过程: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某持刀追至一巷子内,李某某躲藏在一角落,张某某持刀将其刺伤。

李某某倒地后,张某某仍不罢休,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李某某死亡。

3.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追打李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某在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情绪激动,持刀追打李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某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

(2)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某持刀追打李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生命权,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非法性。

(3)张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某的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思修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李某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某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思修分析1. 道德评价从道德角度来看,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还破坏了邻里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

2. 法治观念本案中,李某某虽然犯下了故意伤害罪,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彰显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同时,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

3. 邻里关系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的纠纷源于邻里矛盾。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当本着和谐、友好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加剧了矛盾,还破坏了邻里关系。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邻里关系的维护,避免因琐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4. 悔罪表现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现出悔罪的态度。

这表明李某某具有一定的道德觉悟和法律意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 分析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 分析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案例]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

张、郭二人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

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

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

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 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题思路](一)刑法题:分人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犯罪的主观心态(2)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3)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4)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量刑情节。

[答案分析](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_刑诉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刑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随即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某持械伤害李某某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3)物证:张某某所持的凶器被公安机关查获。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死亡为重伤。

2. 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证据合法、充分。

(2)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核实了案件事实。

(3)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4)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3)致人重伤、死亡。

本案中,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最终导致李某某死亡。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辩护意见及评析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先动手,张某某是出于自卫而伤害李某某。

(2)张某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伤害。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以下评析:(1)邻里纠纷并不能成为张某某伤害李某某的理由。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思政课法律案件评析(3篇)

思政课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法律案件评析是思政课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案件进行评析,以期对思政课教学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无业。

案发当晚,张某进入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手机。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评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入户盗窃,盗窃金额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2. 案件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张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父母离异,缺乏关爱。

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张某性格孤僻,无法适应社会。

(2)社会因素:张某生活在社会底层,接触不到良好的教育资源,无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此外,张某身边的不良朋友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

(3)个人因素:张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低下,无法抵制诱惑。

3. 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关注孩子的成长。

(2)加强社会教育:社会要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3)加强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四、思政课教学启示1. 案例教学:通过分析盗窃案,使学生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提高法治意识。

思政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思政法律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法律案件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涉及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的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具有法律性质,还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

通过对思政法律经典案件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与思政教育的相互关系,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将以一起思政法律经典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法治与思政教育在案件中的体现。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高校学生小张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张曾因盗窃被学校处分,但并未吸取教训。

此次作案,小张不仅盗窃了他人财物,还散布了不当言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张的年龄、教育背景、犯罪动机等因素,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判决。

同时,法院还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期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

三、案件分析1. 法治与思政教育的冲突在本案中,法治与思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

一方面,法治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思政教育强调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

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2. 法治的体现(1)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张的年龄、教育背景、犯罪动机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2)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虑到小张的犯罪情节,法院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思政教育的体现(1)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对小张的思想教育。

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小张应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法院通过判决书、庭审等环节,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与思政教育的理念。

本案的审理过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 法治与思政教育的融合(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注重法律制裁,又关注被告人思想教育,实现了法治与思政教育的有机融合。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刑事诉讼法作者XXX考试批次XXXXXX学籍批次XXXXXX学习中心XX学习中心层次XXXXXX专业XXXXXX完成时刻XXXX年X月X日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20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以为该案部份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进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从头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可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能够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组成抢劫罪,后果严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裁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2. 关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置?3.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置?4. 假设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裁决从何时生效?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答:能够准予。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再也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能够自行辩护。

依照《刑诉说明》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从头委托的辩护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若是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够准予。

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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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

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

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07司法考试-民诉同步测试题(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三、任意选择题(一)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把握法律原则、掌握法律适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为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爱好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公司同事。

案发当日,李某与张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三、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在本案中,犯罪主体为李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犯罪客体为张某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某故意伤害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张某,却仍然持刀将张某刺伤,表明其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案例评析及评价(3篇)

法律案例评析及评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评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李某,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分析1.从犯罪情节来看,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恶性较大。

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李某,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报复心理,主观恶性较大。

(2)犯罪手段残忍。

张某某持刀刺伤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残忍。

(3)后果严重。

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果严重。

2.从犯罪动机来看,张某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伤害李某,动机不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从犯罪情节和后果来看,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情节严重。

张某某持刀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2)后果严重。

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果严重。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适当。

三、评价(一)案件审理公正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充分考虑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等因素,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公正的审判。

法院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适用准确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适当的惩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的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化名)与被告人李某(化名)系邻居关系,因邻里纠纷,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2018年5月某日,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酒后多次辱骂王某及其家人,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2. 2018年5月某日,李某酒后与王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砍伤。

3.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因此,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被依法逮捕,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四、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矛盾源于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犯罪。

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当注重沟通与调解,避免矛盾激化。

2. 酒后犯罪风险本案中,李某酒后持刀将王某砍伤,充分说明了酒后犯罪的风险。

酒精会使人失去理智,容易做出过激行为。

因此,饮酒应当适量,避免酒后犯罪。

3. 自首情节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男,30岁,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某日深夜持刀将李某砍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 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在本案中,王某持刀砍伤李某的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健康的损害,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具有故意。

2.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结论(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王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故意伤害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 :::..1、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张君,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直碧,女,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全泓燕,女,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严敏,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莫金英,女,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纳波,男,生于1962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加武,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世星,别阮氏清心,女,生于1948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王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明燕,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

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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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 :::..1、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张君,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直碧,女,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全泓燕,女,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严敏,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莫金英,女,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纳波,男,生于1962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加武,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世星,别阮氏清心,女,生于1948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王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明燕,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

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

店主文祖元听见响动开门察看,张君开枪击中文祖元头部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2.1993年4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君邀约刘保刚各携带一枝自制枪,蒙面后窜至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西堤河卫旅社曾桂枝租用于做百货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处,敲门入内持枪对曾桂枝、曾艳辉姐妹进行抢劫,张君开枪击中曾桂枝左肩部致轻伤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张君在伙同刘保刚持枪抢劫曾桂枝、曾艳辉后,发现刘保刚的脚在抢劫过程中被枪弹误伤。

张君为了灭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将刘保刚骗至安乡县一僻静处,用铁锤猛击刘的头、胸部,又用绳子勒刘的颈部致其死亡。

将尸体装入麻袋,捆上石头沉于河中。

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

张君用店内军装掩盖严旺财尸体,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后逃走。

5.1994年8月,被告人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化名马忠敢,对云南省石林县粮食局停薪留职人员沈家明谎称有假币出售,并在开远市广集旅社2-3房间,持“五·四”式军用手枪对沈家明进行威胁,劫走沈用于购假币的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

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君为测试其所购“五·四”式手枪的杀伤力,将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的女青年王启翠、陆万兰骗至开远市马者哨乡葫芦塘村公所坝心村后山杀人冲,持枪威逼二女青年脱光衣裤上下重叠,开枪将二人杀害。

随后,张君摘下陆万兰金戒指一枚,并将王、陆二人的衣裤丢弃于距杀人地点800米处的北面山冲后逃走。

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君携带一枝“五·四”式手枪,窜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

当日下午4时许,张君尾随个体经营者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

张君当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

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君、严敏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

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在外等候,严敏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取款人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事前约定向张君伸出五个手指,示意有人民币50000元。

张君即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朝李连开数枪,抢走李装有人民币50000元的皮包。

事后,严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李久川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0年7月,李久川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9.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君伙同被告人秦直碧窜至事先踩好点的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张君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直碧进入黄金柜台用起子撬开柜台锁,收取柜内黄金首饰。

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君开枪击中致死,张君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直碧将柜台内的黄金、铂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

在逃离金店时,张君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

张君驾驶事前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搭乘秦直碧,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黄角堡16号旁巷道边的竹林内清理赃物后,与秦直碧分散离开。

张君携赃物至沙坪坝区劳动路严敏租赁房内藏匿,与严敏共同将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烧毁。

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

严敏从赃物中获得一条重40余克的黄金项链。

尔后,张君、严敏携带赃物前往湖南省岳阳市销赃。

销赃后张君分给秦直碧赃款人民币50000元。

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张君经多次踩点,决定抢劫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屋。

张君邀约严若明(另案审理)从湖南省津市市赶到重庆,熟悉现场地形,并进行了枪支实弹射击练习。

同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严若明携带榔头、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西侧大门窜至该店黄金柜台前。

张君持手枪对黄金柜台营业员进行威胁,严若明翻入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内,二人随即从商店后门逃离现场。

抢劫中,张君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逃跑过程中,张君又开枪击中向光银、郑中华,致向光银重伤、郑中华轻伤。

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

张君销赃后分给严若明部分赃款。

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君召集李泽军、严若明(另案审理)预谋到湖南省长沙市抢劫,并进行了摩托车驾驶、实弹射击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君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义,租赁长沙市吉福街167号房屋作为抢劫窝点。

同年11月25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多次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周围踩点,张君对抢劫进行了具体分工。

同月27日,张君买来一辆红色银江125型摩托车,由严若明停放于商城外,作为抢劫后逃跑的工具。

当日18时许,三人头戴太阳帽,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二支、李泽军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枝,严若明携带凿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商城黄金柜台前,张君持二枝手枪威胁营业员。

李泽军、严若明翻入柜台,用凿刀撬开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

在此过程中,张君先后开枪击中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黄佳,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黄佳轻微伤。

三人抢劫后跑出商场,严若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君、李泽军逃离现场,至长沙线材厂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赃物后,严若明将摩托车弃于湖南省模具公司仓库办公室处,独自回到津市家中。

张君、李泽军潜入长沙市吉福街167号租赁房内藏匿。

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

张君销赃后,分给李泽军、严若明部分赃款。

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更大规模的抢劫活动,又先后纠合陈世清、赵正洪二人(另案审理),并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赵正洪家附近进行摩托车驾驶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君为让陈世清、赵正洪死心塌地跟随自己,要求二人杀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

李泽军、陈世清按照张君的安排准备了铁锤、塑料袋、手套、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张君在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长沙县白沙乡金华村村民王志刚骗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次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将王志刚骗至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村野鸡窝山上,张君强迫王志刚脱光衣裤,跪在地上,陈世清、赵正洪捆住王志刚的手脚,用塑料袋套在王的头上,并用封口胶将塑料袋口封住,致王志刚窒息倒地后,赵正洪、陈世清上前捂住王志刚嘴鼻,猛卡其颈部。

李泽军、赵正洪又先后用铁锤猛击王志刚头部数下,陈世清持水果刀连刺王背部数刀,致王志刚当场死亡。

四人将王的尸体用草掩盖并清理现场后逃离。

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张君向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及王雨(另案审理)宣布,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

五人多次前往武汉广场踩点熟悉地形。

尔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对实施抢劫进行精心策划和演练。

按照分工,李泽军、陈世清准备好抢劫作案工具,同王雨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内等候。

张君、赵正洪到长沙市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武汉广场后逃跑的交通工具。

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张君、赵正洪骗租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行至湖南省临澧县境内一偏僻路段时,张君趁出租驾驶员旷跃良不备,开枪将旷跃良杀害,二人将尸体藏于出租车后备箱。

随即,张君打电话通知李泽军、陈正清、王雨赶到临澧县城关镇圆盘路会合。

张君驾驶抢得的桑塔纳出租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四人沿207国道行驶,至临澧县复船村路段时,张君指使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将旷跃良的尸体抛于莫家山上。

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驾驶抢得的湘A31524出租车,沿207国道朝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行驶。

次日凌晨2时许,在通过207国道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治安检查站时,张君拔出手枪朝对其治安检查的温静、黄道荣连续开枪射击,击中温静致其当场死亡,击穿黄道荣身穿的棉大衣。

与此同时,李泽军下车朝一辆停车待查的东风大货车上的胡良村开枪射击,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

随后,张君驾车调头朝湖南方向回窜,并令车上人员做好冲关准备。

当张君驾车经过南平镇收费站时,治安协管员周贤林只身拦截,李泽军开枪击中周贤林。

周贤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尔后,张君等人驾车逃至津市市王雨家中藏匿。

当日凌晨5时许,张君、李泽军将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焚毁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多安桥上。

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柜台,出资指定秦直碧租赁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馆,作为其抢劫作案窝点,并告知秦直碧要在武汉做一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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