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波律师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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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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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推介书•推介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白小强姓名:白小强学历学位:法律本科毕业院校:西北政法大学执业证号:3766联系电话:一、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简介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1年8月,原名榆林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1999年4月被司法部更名为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属国办律师事务所。

所内工作人员23名,其中执业律师16名,有一级律师1名,二级律师2名,三级律师6名。

执业律师全部为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2004年建立了党支部,现有党员8名。

建所以来,全体人员奋发努力、励精图治,取得一系列骄人成绩。

1999年入选全国律师事务所500强,先后6人次被评为全国、陕西省优秀律师,2人获“榆林市十佳律师”称号,3人受榆林市委、榆林市司法局表彰奖励。

2006年本所成为“市级文明律师所”,党支部评为一类支部,2007年荣获榆林市“青年文明号”。

本所在繁华的榆林市新建南路万佛楼下巷口拥有办公场所,具有一流的办公、交通、通讯设备,图书门类齐全,档案管理科学。

下设四个业务科,一个办公室,均各司其职。

业务范围包括: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人承担常年法律顾问,现主要担任榆林市人民政府、榆阳区人民政府、榆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榆林市国税局、榆林市地税局、榆林市第二医院、榆林市交警支队、榆林市汇通热电有限公司、东洲世纪集团公司、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邮政局、中财险榆林分公司、人寿保险榆林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林支行、榆林市交通局、榆林市公路局、府谷天宇矿业实业集团、榆林市规划局、榆林市工商局、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等6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接受法人、社会团体、公民委托办理刑事辩护;办理民事、经济、金融保险、证券、拍卖、房地产、涉外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参与商务谈判、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签订各类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面对机遇与挑战,文星人一如既往地秉承“追求卓越、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办所宗旨,树立“打造诚信品牌、展示良好形象”拓业理念,抓业务、重党建、促管理,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陈秀丽、白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秀丽、白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秀丽、白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陕08民终4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韬周利娥李文洁【审理法官】霍韬周利娥李文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秀丽;白荷【当事人】陈秀丽白荷【当事人-个人】陈秀丽白荷【代理律师/律所】纪文辉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文辉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文辉【代理律所】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秀丽【被告】白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其已将案涉借款偿还完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其已将案涉借款偿还完毕。

对于上诉人是否将借款偿还完毕,应综合全案认定,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已将案涉借款偿还完毕,理由如下:第一,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除本案款项外,仍互有转账行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转款记录不能证明就系偿还本案借款;第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向被上诉人转账大多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案涉借款发生于2012年3月19日,此时距借款发生时间较短,若其偿还的是本案借款,应当在借款偿还完毕后将借据收回,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债权人继续持有债权凭证的法律后果,但其并未收回借据,案涉借据仍由被上诉人持有,且其向被上诉人转款金额已远远超出借款金额,不符合日常生活普通逻辑;第三,在本案一审庭审时以及二审期间第一次与上诉人谈话时其仅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成立,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并未提出款项已经偿还完毕的抗辩,亦未提交相关转账记录,而是在之后又分两次才提交相关转账记录,辩称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前后陈述矛盾,且在法庭询问时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与常理不相符合。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

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律师个人简介及业务专长唐小娟律师,女,1982年1月1日出生,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十一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委员。

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社会职务:银川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合作律师,宁夏电视台《童声说法》栏目合作律师,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在身边》栏目合作律师。

工作经历:2002.8—2003.8 盐池县检察院实习;2003.9—2009.1 参与各种社会工作;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实习;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7月至今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等。

执业特点:唐小娟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十年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两百余件,刑事辩护案件近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个人荣誉:2016年度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8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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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最受欢迎律师

京师最受欢迎律师

京师最受欢迎律师
京师最受欢迎律师
赵建山律师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是国内众多民间律师中居领
先地位的一位,其擅长的领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房屋租赁、监狱释放、遗产管理、婚姻家事和商业工作等,在这202领域中赢得了很高的声望,被评为新一代北京最受欢迎的律师之一。

赵建山律师凭借他在客户法律顾问方面多年的丰富经验受到同行律师们的一致
认可,他坚持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即使在极度复杂的情况下,他也能够凭借自身的知识和逻辑分析能力帮助客户找到最佳方案。

此外,他拥有出色的人际关系技巧,在解决一些复杂的矛盾和争议时,他总是采取公平公正的出路,让双方都能够妥善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

赵建山律师广受客户好评,因为他们是他能吸取最大知识、受到最大认可以及
能够展示自己才能的最佳现场。

他拥有出色的技巧,能够从很多层面分析法律,为客户赢得最大收益。

他乐于助人,很多客户把他称为“人道的守护者”,他们把赵建山看作是一个“朋友”而不是“律师”,他总是出色地将客户的法律需求与个人追求联系起来,并在释放肉体的同时,也能赋予他们的精神发育和深造。

总之,赵建山律师是北京非常出色的律师之一,他拥有出色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从很多层面分析法律,让客户受益匪浅,他更是一个善意的指导者,能够为客户解决矛盾,让客户觉得他信赖有加,因此,他被评为北京最受欢迎的律师之一。

管维立与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维立与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维立与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磊罗珊李丽【审理法官】石磊罗珊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管维立;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管维立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管维立【当事人-公司】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边超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张明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边超雷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张明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边超雷张明英【代理律所】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管维立【被告】北京百慧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百慧勤公司主张的借贷款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有借条记载的32万元,第二部分为现金存入管维立账户的88.6万元,以下将结合借贷合意与款项支付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合同证人证言间接证据证明力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冻结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存在明显不公,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百慧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百慧勤公司主张的借贷款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有借条记载的32万元,第二部分为现金存入管维立账户的88.6万元,以下将结合借贷合意与款项支付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之。

关于有借条记载的32万元。

管维立认可收到借条中记载的32万元,故可以满足存在款项给付这一要件。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胡瑾(详细介绍)汪观利、陈伟、徐芬锦、许业圣、毕家军、王永、龚义群、王智、王永宏、周安安(女)、方达夫、汤伟、王泽平、王慧娟(女)、刘晓军、武平(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司法局5楼,电话:5533202。

李益如(女)、雷延平(女)、吕淮波、赖莉(女)、刘静洁(女)、孙潮群、储湛、葛长义、韦大文、刘恒春、胡波、胡安扬(女)、樊明宝、孙绪(女)、张家稳、徐经坤、孟勇、程泉、史晓云(女)、梁旭波(女)、朱程、刘春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司法局6楼,电话:5524111。

周世虹、孙森、郑文、彭学斌、王俊、张有辉、奚兵、盛强、何宗友、王永平、程晋龙、胡先山、杜铭、吴永前、吴海舫、江元闽、龚丽娟(女)、郝淑红(女)、张开凡、张德刚、许鸣华、李茂林、赵允、陈平(女)、史召福、骆晓明、吴凯、吴克传、李世军、舒和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4楼,电话:5600055。

王亚林、项勇、孙舒维、王汉波、李民、陈德华、许文春、杨勇、张雪松、邓丰(女)、王言东、范圣兵、王影丽(女)、江海俊、陈荣(女)、郭强、杨硕、王炤、涂礼艳(女)、李若愚、庙加艳、唐勇、李珍德、卓之侨、郭军、汪刘送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江中路224号省文化馆4楼,电话:2610515。

孙素明(女)、檀传中、陈长志、李军、孙礼锐、张圣俊、吴招娣(女)、彭昆、吴育怀、吴师斌、陈亚子、马利宏、黄俊成、吴兆前、杨付宝、梁修宏、王和伦、沈国庆、苏谱永、陈文贵、张先金、王建坤、周华(女)、薛潮平、方庆涛、张华平、杨守源、李军、李同利、谢长安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190号4楼,电话:2844113、2844115。

葛长金(女)、鲍进、王宁、刘端良、孙勇、赵义华、胡健苗、李勇、鹿涛、楼观海、柳丽(女)、赵永英(女)、张伟东、丁春泉、明继武、张询书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

兰兆萍与白某、白仲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兆萍与白某、白仲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兆萍与白某、白仲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5【案件字号】(2020)青28民终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毅彭建玉哈斯朝鲁【审理法官】张毅彭建玉哈斯朝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兆萍;白某;马义;白仲主;陈运兰;胡坤;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兰兆萍白某马义白仲主陈运兰胡坤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兰兆萍白某马义白仲主陈运兰胡坤【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青楠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王渊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青楠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王渊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昊张青楠王渊【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兰兆萍;白仲主;陈运兰【被告】马义;胡坤;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案涉车辆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被诉人马义作为出借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车辆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被诉人马义作为出借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运行利益的归属从机动车行驶中受益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对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时使用人不仅是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主体,也是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机动车时,控制风险并具有防范风险、义务的人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对所有人课以义务,无助防范风险。

律师惩戒——精选推荐

律师惩戒——精选推荐

律师惩戒魏凤玲投诉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高鹏律师2004年10月27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在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代理工作、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异地执业为由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开创所)及高鹏律师。

本会纪律委员会于2004年11月立案审查。

开创所及高鹏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答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2006年5月26日,本会纪律委员会就此投诉案召开听证会,投诉人魏凤玲、被投诉人高鹏及开创所主任郝强到会参加了听证,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查明:(1)2004年4月12日、4月28日、6月9日,高鹏律师分别以非律师身份为郝青春与投诉人离婚案作为郝青春的代理人出庭,郝青春未与开创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没有证据证明开创所或高鹏律师在该案件中收取了相关费用。

(2)开创所注册地点是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北口乙1号,该所未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异地执业,其办公及执业场所应为注册地点。

(3)高鹏律师的住址是丰台区方庄芳星园1号楼202室,其在此以开创所的名义执业。

(4)2004年11月26日,证人郝青春向本会提交一份证词,证明高鹏未就此案件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5)在本会召开的听证会上,经向高鹏律师本人核实,确认了投诉人提交的照片属实。

本会纪律委员会认为:(1)有关投诉人所诉被投诉人以公民身份有偿代理案件、报假住址的问题。

投诉人虽然提供了与郝青春的电话录音来证明高鹏收取了费用,但是,郝青春向本会提交证明否认了高鹏律师收取了费用。

因此,投诉人投诉高鹏律师收取费用证据不足,本会不予认定。

但是,高鹏作为律师在执业期间,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此外,高鹏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没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属于私自收案,违反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朦与张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审理法官】侯卫清潘春霞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朦;张东波【当事人】王朦张东波【当事人-个人】王朦张东波【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普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光普乐佳高坚【代理律所】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朦【被告】张东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张东波向王朦丈夫孙某的转账凭证以及孙某两次向张东波出具的借条、收条和王朦向张东波出具的借条、收条等证据,按照实际转账金额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进而判令王朦向张东波归还讼争借款正确,本院应予确认。

王朦上诉提出其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被他人蒙骗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张东波进而伪造了相关借条、收条,以及其与张东波从未谋面等主张,均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朦提出该些主张,本院实难采信。

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艳艳易胜晖朱明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个人】董金爱【当事人-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律所】何珠珠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珠珠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珠珠【代理律所】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董金爱【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董金爱提交的上列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但从内容审查,无法证实董金爱欲证明的“秀屿区法院故意发布案涉侵权文章,以侵害董金爱的名誉权”内容,其主张秀屿区法院故意侵权,本院不予采纳。

秀屿区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载《六尺小巷变三米通道,秀屿法院炎夏拆墙引凉风》一文,通读文章标题及内容,全文主旨在于宣传法院执行工作,不存在对董金爱实施侮辱、诽谤或宣扬其隐私的行为或者出现贬损董金爱人格的语词,无恶意损害董金爱名誉的目的,但文中所载董某丈夫“梁某丙(已故)”与事实不符,秀屿区法院虽无故意侵权的主观状态,但其该工作过失,客观上会造成他人误解,但从侵权情节、侵权内容上审查对降低董金爱的社会评价的。

【权责关键词】代理相邻关系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般代理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24:40董金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3民终16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爱。

律金所简介及产品介绍

律金所简介及产品介绍

律金所介绍--------------------------------------------------------------------1服务对象--------------------------------------------------------------------2业务平台--------------------------------------------------------------------3业务范围--------------------------------------------------------------------4产品介绍--------------------------------------------------------------------5安全保障--------------------------------------------------------------------6管理团队--------------------------------------------------------------------7律金所介绍律金所,全名为上海律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于2014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国际金融中心上海。

“律”代表律师、自律,“金所”意味着要打造综合性非标资产债权类交易所。

在业务模式上,律金所采用P2B+ O2O模式,以专业律师为风控基础,独创融入式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对项目风险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为广大机构、企业及合格投资者提供安全、专业、便捷、高效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及投融资顾问服务。

律师全程参与项目,贷前、贷中、贷后全程跟踪,是律金所有别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色和亮点。

北京离婚官司知名律师

北京离婚官司知名律师

北京离婚官司知名律师
1.张宝翔律师。

张宝翔律师是北京汇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从事民事纷争及离婚官司业务,在北京及全国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法律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过许多家庭离婚案件协调或者达成协议,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2.刘秀娟律师。

刘秀娟律师是北京博森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和离婚官司案件的实践,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于跨专业的法律工作。

3.王新年律师。

王新年律师是北京浩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丰富的离婚官司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离婚纠纷的案件,在起诉程序、诉讼及调解方面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4.李强律师。

李强律师是北京金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擅长于民事诉讼及家庭法实践,拥有丰富的离婚官司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王飞、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6【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2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倩王保中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白亚伟【当事人】王飞白亚伟【当事人-个人】王飞白亚伟【代理律师/律所】于光辉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光辉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光辉吴彬【代理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飞【被告】白亚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飞主张案涉借款已全部清偿有无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管辖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通过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飞与白亚伟之间既存在合伙关系,也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飞主张白亚伟向其支付的660000元均系合伙出资,与白亚伟持有的债权凭证记载内容不一致,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案涉的200000元应认定为借款。

王飞主张其已将案涉的200000元偿还完毕,从其还款情况及双方合伙账目的结算过程可以看出,在2020年5月23日双方结算之前,王飞陆续向白亚伟转款295000元,加上结算当天所形成的欠条188000元,共计是483000元,该数额与王飞在二审庭审中“合伙结算的结果是除退还出资款460000元外,再给白亚伟20000多元”的陈述一致,且2020年5月23日双方结算共形成两张债权凭证,其中188000元的欠条约定还款时间是2020年9月20日之前,而案涉的200000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21年5月20日,故从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王飞的还款数额可以看出,王飞在2020年5月23日、2020年9月20日及2020年9月23日所支付的三笔还款系偿还欠条中的188000元,其主张是偿还案涉200000元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唐海龙与白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海龙与白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海龙与白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某1;白某;张某;李某;唐某2【当事人】唐某1白某张某李某唐某2【当事人-个人】唐某1白某张某李某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麦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麦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麦琴【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1、唐某1与唐某3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及借贷金额应如何认定;2、唐某3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白某通过手机转账向唐某1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此笔转款是唐某3向唐某1归还2017年5月2日唐某1代其向唐某5归还的借款。

另一审判决认定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1、唐某1与唐某3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及借贷金额应如何认定;2、唐某3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问题一,唐某1与唐某3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及借贷金额应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出借人只要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即能够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唐某1持有唐某3于2016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经算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借到唐某1人民币434000元整,年利率20%,且一审期间唐某3对该借条的真实性认可;同时唐某1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亦证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唐某1通过银行转账向唐某3、白某账户多次转款42万元,因此上述借条及银行转款明细能够证明唐某1与唐某3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白某、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白某、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白某;申某【当事人】白某申某【当事人-个人】白某申某【代理律师/律所】孙聃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聃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聃【代理律所】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白某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29:21白某、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民终27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聃,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白某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毛国强审判员富喜胜审判员缪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彩虹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郭兆国与康波,马金亮,兀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兆国与康波,马金亮,兀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兆国与康波,马金亮,兀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延萍田丽娟马志超【审理法官】马延萍田丽娟马志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兆国;康波;兀璐;马金亮【当事人】郭兆国康波兀璐马金亮【当事人-个人】郭兆国康波兀璐马金亮【代理律师/律所】邢梅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雷静远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梅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雷静远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梅雷静远【代理律所】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陕西科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兆国【被告】康波;兀璐;马金亮【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康波与上诉人郭兆国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与原审被告兀璐、马金亮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郭兆国所称提前转账支付的10万元,系被上诉人康波与原审被告马金亮之间发生的账务往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康波与上诉人郭兆国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与原审被告兀璐、马金亮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款项支付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上诉人郭兆国所称2018年6月24日转账支付的10万元借款利息系被上诉人康波与原审被告马金亮之间发生的账务往来,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主张该款应作为本金或利息予以扣除没有事实依据。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账户,上诉人所称关宇飞系被上诉人康波的委托收款人缺乏证据支持。

赵海生与高湃、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海生与高湃、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海生与高湃、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5【案件字号】(2022)晋03民终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丽青谷守乾陈亮【审理法官】孙丽青谷守乾陈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海生;高湃;杨洋【当事人】赵海生高湃杨洋【当事人-个人】赵海生高湃杨洋【代理律师/律所】涂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涂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涂艺【代理律所】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海生【被告】高湃;杨洋【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海生主张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赵海生出具的撤资申请以及当事人一、二审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诉人赵海生在将案涉款项交予被上诉人高湃时,是出于与被上诉人高湃、杨洋共同投资经营饭店的目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海生主张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赵海生出具的撤资申请以及当事人一、二审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诉人赵海生在将案涉款项交予被上诉人高湃时,是出于与被上诉人高湃、杨洋共同投资经营饭店的目的。

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签订合作协议、分红、开资等事项,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矛盾,上诉人提出撤资。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所提应追加山西御莱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上诉理由,因该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其所提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海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裴广友、裴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广友、裴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裴广友、裴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裴广友;裴广胜【当事人】裴广友裴广胜【当事人-个人】裴广友裴广胜【代理律师/律所】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鹏阳【代理律所】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裴广友【被告】裴广胜【本院观点】双方对上诉人2015年8月3日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向被上诉人账户转款550000元这一事实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对上诉人2015年8月3日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向被上诉人账户转款550000元这一事实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550000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被上诉人主张系新密工地投资款后,尽管被上诉人庭后提交了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5月12日新密工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支款明细,但依然未能证明案涉550000元已入新密工地合伙帐目,故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提供的手机信息截图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白松山、白秀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松山、白秀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松山、白秀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3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李悦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松山;白秀宗;宋风山【当事人】白松山白秀宗宋风山【当事人-个人】白松山白秀宗宋风山【代理律师/律所】王雪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马志玥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雪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马志玥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叶成立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雪马志玥叶成立【代理律所】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松山;白秀宗【被告】宋风山【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宋风山原系案外人沧州明远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在工作期间其与公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2017年4月5日,上诉人白松山作为沧州明远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为宋风山出具个人借款凭证,内容为:“借款人白松山今借宋风山人民币369291.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风山原系案外人沧州明远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在工作期间其与公司发生多笔经济往来,2017年4月5日,上诉人白松山作为沧州明远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为宋风山出具个人借款凭证,内容为:“借款人白松山今借宋风山人民币369291.00元"。

白松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款凭据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宋风山请求上诉人白松山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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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信律师事务所YONGJIAXIN LAW FIRM
白春波律师简介
白春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知名律师。

法学功
底扎实,注重理论研究,实务能力突出,逻辑缜密,
作风严谨。

在公司法务、房地产和上市金融债券等事务操作
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并对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和公司法律风险控制业务具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白春波律师曾多次接受《华商报》、陕广新闻、新浪网、搜狐网、搜房网等新闻媒体的访谈和邀请,对企业和政府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深入的分析和解答。

部分法律服务(合作)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国资委、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长石油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经济导报》、陕西省汽车站、中铁长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专长
公司法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商事诉讼
执业理念
厚德明法,格物致公;专业诚信,共济共赢
部分法律服务合作的单位和部分重大影响案件
2.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3.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4.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5.陕西省汽车站
6.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陕西汉文置业有限公司
8.中铁长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9.《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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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市刘某、魏某和张某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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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受让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及开发利用鸿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咨询论证中,与其他律师通力合作,为该项目的运作提供前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咨询、论证;策划、制定整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出具“关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受让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及开发利用鸿业公司土地使用权”项目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
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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