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滥用的现实原因与规制s正式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
民事执行难原因浅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执行民事法律裁定过程中出现难以执行、存在阻碍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首先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就此问题作出浅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和审视该问题,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司法执行机制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执行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特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太过抽象,难以具体落实;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执行意识,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果不尽人意等问题。
这些问题阻碍了执行程序的顺畅进行,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二、行政干预、滞纳金过高行政干预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借款,因此许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借助其相关社会资源和影响力,对执行工作进行干扰,甚至拒绝执行。
此外,滞纳金过高也是一个常见问题,这使得债务人无法承受金钱负担,也使执行工作更加困难。
三、司法制度落地困难在实践中,司法制度的落地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由于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多次变化,使得执行人员难以确定需要执行的对象。
其次,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是非常复杂的,例如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专业技能以进行跨界执行。
最后,一些执行人员缺乏执行意识,对执行裁定缺乏决心和执行力度,使得执行结果不理想,甚至被执行人打压。
四、社会诚信度低最后,社会诚信度的低下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有很多个人或者企业会从债务付款上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会导致不信任和不满,抵消了许多积极的市场经济的作用。
低诚信度也会对执行infobip 精准屏蔽催收工作造成更多的压力和难度。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多元化、复杂化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权利滥用与限制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权利滥用与限制《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权利滥用与限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与义务无处不在。
从购买一件商品到签订一份合同,从邻里之间的相处到参与社会活动,我们都在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履行着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那就是权利的滥用与限制。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它给予了我们自主决定、自由行动的空间,保障了我们的个人利益和自由。
比如,我们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自主选择职业,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但权利并非是无边界的,一旦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在自己的住宅内大声播放音乐,严重影响到了邻居的正常休息,这就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表现。
他虽然有在自己家中享受音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呢?一方面,部分人对自己的权利缺乏清晰的认识,没有意识到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
他们可能认为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而忽略了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一方面,利益的驱动也是导致权利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些人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私利,不惜超越权利的界限,损害他人的权益。
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一些人的权利被滥用,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社会的公平原则就被打破,人们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信任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权利滥用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采资源,造成环境污染,这不仅损害了当代人的利益,也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威胁。
最后,权利滥用还会增加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执法权滥用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思考
执法权滥用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思考作者:王芬来源:《群众》2008年第12期当前,一些执法部门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持续化的工具,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予治理,却以执法名义进行罚款创收。
执法部门“以罚创收”、“只罚款不治理”现象对公众和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已成为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执法权滥用的原因分析出现“以罚创收”、“只罚款不治理”等久治不愈的现象,除法律执行不力外,公共权力沦为地方、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与利益挂钩,也是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执法主体混乱导致权力寻租。
执法人员身份不一,在经费不能保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为养活自己,滋生了“靠山吃山”的错误思想。
权力寻租使执法人员沦落为寄生在违法行为身上的“食客”。
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不具备执法者素质或没有执法资格的人走上执法岗位,有的部门为图省心,甚至雇用大量协管员执法。
共同利益结盟导致权力失范。
地方政府与部门间达成某种“契约”。
地方向各部门下达罚款任务,或者把拨付的经费与上交的罚款挂钩按比例返还。
部门与内部科室间也达成某种“契约”。
行政执法部门向自己内部科室和个人下达罚款任务,根据完成多少发放工资或者提成奖金。
在利益的驱动下,你给我钞票,我给你绿灯,执法机关与违法主体结成矛盾双方互相利用的利益联盟。
执法观念扭曲导致权力异化。
重审批轻服务。
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总是不遗余力地争取审批收费权。
重处罚轻教育。
在有些执法人员看来,“违规就该罚款”,一旦这种观念跟罚款任务结合,就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重权力轻责任。
一些执法人员权力意识强烈,责任意识淡薄,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不统一。
行政监督弱化,导致权力失衡。
一些执法部门对收缴的管理费用和罚款有过大的处置权,而这些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权力严重失衡。
创收使很多部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违法创收行为在相关部门层层保护下过关。
执法过错不追究或追究不到位,造成执法创收的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并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但在实施过程中,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现象日益增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这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为了更加坚定不移地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权,维护改革成果,必须解决滥用民事诉权行为问题,对此进行法律规制,严格禁止其阻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详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在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上的漏洞进而填补漏洞,合理地完善解决机制及惩处机制。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制;惩处机制目录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 (3)(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 (3)(二)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特点 (3)二、国内外关于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 (4)(一)国外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 (4)(二)国外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4)(三)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 (5)三、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现状思考及分析 (7)(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7)四、完善我国滥用民事诉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8)(一)加强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依职权调查的法律规制 (8)(二)完善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处罚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述(一)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概念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1]。
民事诉讼权滥用问题与规制研究
02
CATALOGUE
民事诉讼权滥用概述
民事诉讼权滥用的定义
民事诉讼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于故意或 重大过失,违反诉讼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的 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 当负担的行为。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提起诉讼、拖延诉 讼、提供虚假证据、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保全措施等。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权滥用的成因和规制措施,加强实证研究, 探索更加有效的规制手段。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 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滥用保全措施
当事人利用保全措施规则,恶 意申请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 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民事诉讼权滥用的危害
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浪费司法资源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 造成时间、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甚至可 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会导致法院审理案件 的效率降低,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 正和效率。
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 如费用标准过低、败诉方不承担对方 律师费等,导致一些当事人通过滥用 诉讼权来追求不当利益。
缺乏有效制裁措施
对于滥用诉讼权的行为,现行法律缺 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滥用者无需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助长了 滥用行为。
司法实践层面的原因
法院立案审查不严格
在立案阶段,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不够严格,使得一些明显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得以进入诉讼程序。
04
CATALOGUE
规制民事诉讼权滥用的必要性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防止恶意诉讼
规制民事诉讼权滥用可以有效遏 制恶意诉讼行为,避免无辜被告 受到不必要的诉讼侵害,保护当
浅析民事执行权
浅析民事执行权摘要:民事执行法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分析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对于完善民事执行理论、执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今“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最后的公正”已有失守之虞。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司法权行政权规制一、民事执行权概述(一)概念所谓民事执行权, 就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为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依法享有的指向性明确且极具强制力的一种权能。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种民事执行权。
由此, 民事执行权和审判权一并构成人民法院的两大基本权能。
(二)特征1 强制性明显。
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可以看出, 民事执行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权力行为,是为维系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而创设的一种权能,与审判权一样, 归属国家统治权的范畴。
国家统治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权力的范畴,以绝对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落实到位并达到预设之目的。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 民事执行权同样以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刑事措施来保证这种权力落实到位并达到预设之目的。
2 指向性明确。
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方面,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原则上一般要求通过国家公力救济的手段来保护私权,民事执行权就是为此而设的一种公权力。
主要适用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当事人。
3 权属双重性。
主要指民事执行权是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边缘性的权力。
民事执行权是为实现对私权的公权力的保护而设,具有司法权属性;同时又具有行政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民事执行权运作中所体现的内容和价值取向。
4 权力归属单一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执行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未经国家授权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无权行使。
在我国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
(三)法律意义民事执行权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两大基本权能之一。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这项权能,迫使义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以保障裁判确认的权利的实现,最终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性。
二、民事执行权定性分析(一)目前关于执行权定性的观点国家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
司法权滥用的成因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司法权滥用的成因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余其营
【期刊名称】《商场现代化》
【年(卷),期】2005(000)05X
【摘要】遏制司法权力滥用,防止司法腐败,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司法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在权力本位.权力越位.权力缺位、权力错位四个方面,其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制不力,因此,要完善立法,制定《国家监督法》、《执法法》、《公民参政议政法》制约、规范和监督司法权的行使。
【总页数】2页(P172-173)
【作者】余其营
【作者单位】南阳理工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社会应急事件中网络舆情对司法权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J], 陈志杰;
2.社会应急事件中网络舆情对司法权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J], 陈志杰
3.防止司法权滥用 [J], 王文正;雷全林
4.司法权滥用的成因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J], 余其营
5.绿色发展下农业化学投入品滥用行为及法律规制 [J], 杨启帆;张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及立法规制分析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及立法规制分析作者:崔坤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情况的调查发现,滥用民事诉讼权是有极大危害的,首先,滥用民事诉讼权会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其次,滥用民事诉讼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司法资源形成浪费。
而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立法规制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现象的规范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问题,我们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现状来分析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立法规制一、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是一项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法律方式,现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有些人为了使自身的权益最大化而滥用民事诉讼权,导致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特别是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程序滥用问题已然成为司法管理中出现的一个显著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使得这一问题沉淀下来,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司法对人民权利保护的有效性。
但究其根本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民事诉讼法了解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在不断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缺乏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对此,虽然我国加大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也更加懂得如何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民事诉讼程序滥用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规制完善来实现。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概念和种类分析1.程序滥用的概念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案件的综合研究发现,所谓的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是指一切不合法的、违背法律流程的民事诉讼行为,当然,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所明确给出的而是在案例中归纳出来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定义是过于广泛的,不够明确。
2.程序滥用的分类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诉讼权滥用,诉讼权滥用又可以分为狭义的诉讼滥用和恶意诉讼,为了更好地理解诉讼滥用,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诉讼的概念,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引言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民事执行作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纠纷问题的最后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民事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应用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执行效率低下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率较低,执行周期较长。
这是因为执行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执行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职能可能重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民事执行职能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也有一些领域内的行政机关有着类似的执行职能。
这些职能的重合可能会导致执行工作的混乱和不规范。
司法过程的平衡问题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在权利与义务、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上存在着矛盾。
民事执行过程需要保护私人权利,同时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应用的建议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为了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建立有效的案件管理和执行标准。
重点是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人员的行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增强执行力量和专业性我国民事执行机构需要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引入专业人员提高执行机构的能力,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提升机构的行政效率。
同时,对执行人员要求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
优化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为了解决司法职能所涉及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实现民事执行职能的明确和分工。
同时,尽快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建立执行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执行职能,确保其与民事执行的职能之间的协调作用的明确,消除机构重叠所产生的干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内容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
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关键词】民事执行现状危害性原因解决方法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与对策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商品经济,是法制的经济。
1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罗了所有人的生活,把人们的生活带入日益高节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会。
司法活动无法避免参与其中,市场经济要求司法活动必须跟上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司法人才断层、司法经费紧张等等问题又现实的摆在法院面前。
在这样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资源必须得到合理的利用。
但要严格定义司法资源是什么,是一件困难的事,至少可以得出,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
从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
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
滥用《现在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
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司法资源滥用具体表现为,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
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一、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一是对法律期望值太高,法律宣传缺失,法律界过分宣扬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主张权利是对社会义务。
”3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遭到法律人的无情讽刺,认为这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甚至有法官认为亲兄弟明算帐,有纠纷上法庭是法治社会进步,案件数多少一直是法院考评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
浅析民事审判权的滥用和规制
浅析民事审判权的滥用和规制浅析民事审判权的滥用和规制摘要民事审判权是我国审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民事审判权能否依法、独立、公平、公正、高效的行使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建设,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
然在当下这个物欲横流崇尚物质享受的社会,民事审判权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一些人亵渎的目标,使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失去了原有的公平、公正。
所以了解民事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规制的途径成为了当下政法系统面临的主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滥用规制作者简介:颜婧,武义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5-02所谓民事审判权就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其包含: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民事裁判权等一系列的内容,是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的依据。
孟德斯鸠曾经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不可避免的在构建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今天,民事审判权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也处于权力滥用的漩涡,也成为社会公众诟病的话题。
一、民事审判权滥用的现状(一)立案决定权的滥用我国民事案件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一个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需由当事人自己发动,也就是说要启动诉讼必须先立案。
随着法制观念增强,需要法院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
需求越大就变相的说明权力越大,这也就导致了部分法官立案决定权的滥用。
立案决定权的滥用主要是体现在是不是立案,是不是及时立案,是不是一次性告知立案材料,是不是合法立案上。
(二)诉讼指挥权的滥用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及法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指导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它纵贯整个民事案件审判过程,是民事审判权的基本内容。
诉讼指挥权一般包括程序引导权和庭审控制权。
诉讼指挥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程序引导权的滥用。
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中的滥用追责
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中的滥用追责在民事领域中,主体权利保护是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滥用权力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中的滥用追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
在法律上,民事主体具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然而,有些人或组织可能会滥用其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还有一些雇主滥用雇佣权,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不支付合理工资或违背劳动法规定。
这些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追究责任。
政府应对滥用行为进行监管并追责。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滥用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追责机制。
建立涉及滥用行为的民事法典条款,并在相关领域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相关规定。
这样,当发生滥用行为时,既能对其进行惩罚,也能提供受害人救济渠道。
其次,要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罚滥用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众对滥用行为的谴责和抵制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媒体应加强对滥用行为的报道,曝光违法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同时,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权利保护和滥用追责的认识,推动形成文明、法治的社会风尚。
最后,个人和组织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公民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
企业也应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避免滥用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中滥用追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解决。
政府、监管机构、社会舆论和个人都需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共同推动权利保护的进程。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权的滥用现象也逐渐浮现出来,给司法资源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与危害民事诉权滥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正常目的,恶意提起、扩大诉讼或者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恶意诉讼。
即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虚构诉讼标的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
2. 滥诉。
即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扩大诉讼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等。
3. 迟延诉讼。
即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进程,以消耗对方时间和精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具体而言:1. 维护司法秩序。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防止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防止当事人因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而受到损害,保护其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
规制民事诉权滥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法律措施针对民事诉权滥用现象,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进行规制:1. 完善立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诉权滥用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为规制民事诉权滥用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3.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
建立诚信诉讼机制,对诚信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对恶意诉讼、滥诉等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2024年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存在诉权滥用的情况。
诉权滥用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因此,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及危害(一)现状民事诉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恶意诉讼,即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起诉讼;二是滥用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滥用法律规定,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进程;三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即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危害民事诉权滥用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首先,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其次,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最后,破坏了社会诚信和法治环境,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原因及必要性(一)原因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的不足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其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诉讼程序的不规范、诉讼费用的不合理等。
(二)必要性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其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环境的建设。
四、民事诉权滥用规制的具体措施(一)完善诉讼程序和费用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和费用制度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规范诉讼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合理确定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二)加强司法监督和惩戒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惩戒机制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关键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法院对诉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诉权滥用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对恶意诉讼等行为进行惩处。
(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防止民事诉权滥用的根本措施。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虚假执行等情况造成的无法及时获得法律赔偿或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这种问题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资源不足、执行程序复杂、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执行手段受限和执行机制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原因,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需要加大对法院设施、人员、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司法生产力水平。
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
要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
执行程序的繁琐和复杂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合并执行案件、引入电子执行等方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
还可以加大对执行程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被执行人的执行成本,进一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要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与追踪。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库,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与追踪,确保执行案件能够及时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拍卖或变卖。
要扩大执行手段的适用范围。
执行手段的受限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执行手段的适用范围,包括冻结被执行人的薪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并加大对非法躲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手段的执行能力。
要完善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的协助执行制度。
执行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协助执行制度,互相协作、互相补充,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还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行案件的能力和素质。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全面采取一系列措施。
只有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简化执行程序、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与追踪、扩大执行手段的适用范围、完善执行机制和建立健全的协助执行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步进行,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的应用民事执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基础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作用是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执行不仅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后续环节,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民事执行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
执行难问题严重损害了执行效率和法律公信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我国民事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比最高,达到了46.7%;其次是被执行人连续逃避执行的案件占比为21.5%。
这就导致许多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使民事诉讼本身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2. 执行费用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可能超过原始判决数量。
被执行人往往为了逃避执行,会伪造财产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隐瞒财产,导致执行难。
而执行费用的增加也会进一步限制权利人的诉求和实现。
3. 执行程序不规范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行为和决定也会给权利人和被执行人带来影响。
一些执行程序不规范的现象会给执行手续带来诸多不便,如程序上的瑕疵、被执行人的诉求未得到法院受理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开度。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1. 加强财产保全,完善查控财产制度首先需要加强财产保全,提高财产查控工作的效率和精度,全面建立“欠税财产清查制度”,掌握欠税人的财务和资产情况,以此降低执行难度。
同时,应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完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以便更加直观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完善执行费用费用税制其次,应完善执行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机制,限制执行费用的过高扩大了权利人面临的经济和法律成本。
完善费用优惠制度,鼓励权利人充分利用执行资产,增强其诉求和执行的主动性。
《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民事执行审查权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其运行机制。
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作流程、存在问题及优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事执行审查权是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机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对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其运作原理,也有利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二、民事执行审查权的法律基础与基本原则(一)法律基础民事执行审查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执行审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及救济途径,为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执行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正性原则:执行审查应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性原则:执行审查应注重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三、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流程(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过程中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二)审查与决定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等。
经审查后,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三)执行与救济若当事人对执行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当前,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透明、执行决定缺乏监督等。
这些问题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执行权滥用的现实原因与规制论文提要: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活动大幅度增加。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得到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和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理念不断提升。
生效的判决、裁定增多,诉讼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民事主体增多,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这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发挥了空前的不可或缺的司法作用。
为我国社会发展、经济腾飞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目前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民事执行权的滥用问题。
由于执行权的滥用,使执行环节成为法院腐败案件的高发区,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法律打白条”的问题比较严重,更加重了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难”这一难题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述,认识民事执行权的相关内容。
并对民事执行权滥用的表现、危害,以及执行权滥用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
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筹划、探讨如何防止和规制民事执行权的滥用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全文共字一、民事执行权概述(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1]民事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1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通过一定的措施,强制民事义务人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国家权力。
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
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本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权就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干预已经法律认可的特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规制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生活按法律设定的轨道运行的一种公权力。
(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界定目前学界尚无统一认识,有司法权之说,也有行政权之说。
由于民事执行权既包括实施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即执行实施权;又包括裁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执行裁判权,所以执行行为与单纯的司法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
民事执行权行使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和命令性等行政性权力特征,所以笔者同意民事执行权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力之说,即民事执行权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三)、民事执行权的特征民事执行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强制性(确定性)、专属性(独立性)、命令性(单向性)、主动性等特征。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一种权力,人民法院命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国家强制力是民事执行权得以顺利行使的基本保证,强制性是民事执行权最重要的特征。
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确定的。
民事执行权是由国家统治权而来,所以专属于国家。
学2界中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以一定的程序授予执行机关行使的强制权力,没有国家的专门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采取执行权力,这就是民事执行权的专属性与独立性。
民事执行权具有命令性(单向性)的特点。
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并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
作为一种权力,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被执行人的意思如何,只要条件具备,执行机关就可以行使民事执行权。
民事执行权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主动行使,采取措施。
(四),民事执行权的内容根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特点,其行政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实施权,司法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裁决权。
这两项权力是民事执行权的有机结合的内容。
1,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决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审查权、执行异议裁决权、参与分配裁决权、复议决定权和其他重大事项裁决权。
2,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调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执行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执行行为实施权。
(五)、我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将民事执行权配置在人民法院,法院成为民事执行机关。
《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全国各地法院逐步实行审执分立,相继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执行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经济审判庭设立执行组后,于1995年3月设立执行工作3办公室。
各地方法院也在内部相继成立了执行庭,后有部分法院将名称改变为执行局。
二,民事执行权滥用之表现所谓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滥用,就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或执行工作人员在行使民事执行权的过程中,对那些符合执行程序、应予执行的案件故意拖延,或者任意扩大执行范围,或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从而损害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国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或滥与行使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刁难当事人,甚至贪污腐败的各种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怠于行使执行权怠于行使民事执行权,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不作为。
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申请人没有给好处,或与被执行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好处,执行人员不执行或慢执行案件的情况。
本应积极执行的案件,有些执行人员却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执行任务,甚至久拖不执。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懈怠,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
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
(二)、执行过程中乱作为执行权行使的乱作为,表现为超标查封,超范围扣押物品。
有些执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申请执行人的吃请或贿赂,违法执行,超标、超范围扣押、查封财产、物品,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第三方结合,侵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曾有段时间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拍卖、变卖程序形成了不公开、不透明的招投标竞价方式,这个过程业已成4为法院滋生腐败的最主要环节。
由于执行标的物动辄几千万、上亿,中介机构只需极少的成本,通过拍卖即可获取10%的佣金甚至更多利益,于是各种拍卖公司、评估事务所便想方设法地向执行人员行贿以得到评估拍卖权。
在进行强制拍卖时,执行人员就与评估、拍卖机构互相勾结、沉些一气,形成利益共同体。
如几年前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多名法官在资产评估拍卖中舞弊案就是典型。
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执行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法官指定。
就有执行人员利用制度瑕疵,与中介组织结合,指使评估、拍卖机构压低或提高查扣物品的评估价,为自己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损害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申请人勾结,制造虚假法律文书,侵害被执行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原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刘振,徇于个人利益,在明知济南长泰集团公司和济南国泰大酒店之间既无民事诉讼关系,也无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
仅凭债权人济南长泰集团公司单方面的请求,就伪造案件编号,违法出具虚假民事裁定书。
将济南国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土地3588.12平方米在未经国泰大酒店的确认,也未对该宗土地的抵押权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分两次强制变更给济南长泰集团公司,严重损害了土地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101.7万元。
(五)、低价变卖,与律师勾结,侵害国家利益变卖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也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行人员对执行财物的变卖有决定权,如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等,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竟将一栋价值1亿多元的执行标的,最终以2000余万元低价变卖。
乌小青还在执行案件时帮助律师情妇获取超期利益,最典型的就是某银行申请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执5行一个案件,标的上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强迫银行更换自己的情妇胡某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开展工作,一个月内成功执行,仅此一案胡某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某些执行人员通过这种手段,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家利益,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六)、执行后卡拿执行款物在有多名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财产的分配权掌握较大。
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款物分配时,根据不同申请人与本人的亲疏远近,好处多少,进行分配。
并对法定优先权、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参加分配执行标的物的申请,有权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这样巨大的权力使执行人员借分配发放执行物之机,对申请人进行卡要,收受贿赂。
或者将执行财物,迟迟不给申请人发放,自行存放或借机搞投资,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让当事人承担应报销的费用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让申请执行人全程陪同,当事人不陪,就不执行。
要当事人开支吃、住、行等全部费用,然后将条据拿回单位报销。
或者将全部开支由被执行人承担,自己拿条据报销。
执行人员的开支本来有国家经费保障,有的人却让当事人承担,然后自己报销白得钱财。
还冠以实际执行费的名义。
(八)、以单位经费紧张的名义堂而皇之得吃拿卡要2010年5月份,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法院执行法官陈某在执行案件时以法院的名义向当事人直接索要办案经费,称这是法院的规定,如不能完成任务就无法向院里交代。
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被当事人录音、录像。
得知被录像后,该院副院长等人到武汉退费并求对方手下留情,结果被再次录像。
后经调查,该院对当事人索费的绝不止这一次,也不只这一家当事人,事后,该法院被通报批评。
6三、民事执行权滥用之危害(一)、执行权滥用导致腐败高发执行权滥用使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域腐败高发。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编写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2]一、二、三辑中编发的案例,就有全国各地好多法院的执行局法官,如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及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郭剑;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处长范幸;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 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湖北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原法官贾耀作,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庭原法官朱拥军。
包括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的犯罪事实很大一部分都与执行相关。
执行法官屡屡落马,发生的贪腐案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犯罪之密集在法院腐败案件中占有突出的位置。
据统计:2005年1月到2007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902件,合计986人,其中执行人员违法犯罪就占到近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