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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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民事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被执行 人 确 实没 有 执行 能力 , 走他 乡 , 远 逃避 法 院 执行 ; 三是 被执 行 人 在 外 地 务 工 , 避 法 院执 行 。 躲
收 稿 日期 :0 20 -6 2 1 -41
意搞假破产, 假抵押 ; 或将财产通过虚假 的经济往
来 予 以转移 躲 避 债务 , 极 或 消 极 对 抗 法 院执 行 积 工作 , 造成 法 院执 行难 的 问题 。 因此 , 院 要加 强 法 对被 执行人 法 律 意识 教育 , 不 同角 度 对 被 执 行 从
( 甘肃广 播 电视大 学 农 垦河 西分校 , 肃 酒 泉 70 3 ) 甘 30 0
[ 要]目前, 摘 法律执行难 问题成 为普遍 的社会 问题 , 民事执行程 序是 审判程序 的继续和 延伸 , 直接 关 系到 法 律 的威信和尊严 , 更关系到社会 的长 治久安 。鉴 于此 , 笔者 从 法院“ 执行难 ” 身及其 造 成执行 难 的成 因 出 本
活动 … 。民事 执 行 难 , 指 人 民法 院 对 已经发 生 是 法 律效 力 的法 律文 书 , 有执 行 条件 , 实施执 行 工 在
身性 质 的案 件 的 执行 , 离 婚 后 抚 育 费 案 件 的执 如 行 , 院 可 以执 行 当事 人离 婚后 分 得 的财 产 , 抵 法 来 偿未 成年 孩子 的抚 养 费 , 类案 件 虽然 为 数不 多 , 这 但也 是法 院 解决 执 行 难 的 一种 方 法 。第 二 , 具 对
更 直接 影 响到 国家 改革 、 发展 、 稳定 的政 治局 面 。
或 其家属 的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促 被执 行 人履 行 执 督
行 义务 。 同时 , 强 化 法 院 的执 行 力 度 和执 行 效 要 率 。对 被执行 人 下 落 不 明 的执 行 案 件 经 常关 注 ,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

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

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

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浅议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立起来吗? 有的企业性质基层法院还充当企业的保护伞 , 利用扣押 、 冻结权帮 助企业 逃避 债务 。 2 保护人的 4 生存基础与民事债权纠纷之间的矛盾。有不少债务人为了逃 避债务, 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 以一边过着花天酒 地 、 金如 土的生 活 ; 挥 一边对 着人 民法 院的执 行人员 装 穷 。装 穷 的结果 是 , 人 民法 院对他 的执行 无法 进行 。因为 法律 已经规 定 , 民法 院在 执行 时还应 当 人 到刘某要求还钱, 仍被拒绝 , 不久刘某下落不明, 找到其妻子, 却被告知两人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 比如被执行 ^只剩 、 已经离婚。陈某手握一张借条却无处讨债, 无奈之下, 陈某于 20 年初将刘 下个房子住, 04 法院就不能动他的房子。 某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 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 6 万元 , 2 各法 院执 行机构 缺乏统 一 挥 , 量分 散 。 , 民法 院的执 行 机构 都 3 5 精 力 目前 人 并支付和 按说陈某官司打赢了, J 。 原本属于 自己的 6 万元终于可以回到自 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 , 3 各级法 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 , 在执行工作 己的口 袋了, 然而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陈某似乎 比以前更愁了 , 因为找不到刘 中, 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 , 统一协调, 自为战。使一些相 各 某, 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经调查发现, 刘某现在广州打工, 一个月仅有一千 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案件, 不能统筹兼顾, 从源头上根 哩 』 这还特别 J。 瞑 元左右的收入, 但刘某的前妻持有其单位 1 万元股权 , 5 每年的分红在三万元 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 , 在异地执行时 , 执行法 院的执行人员常 左右 , 工资收入也在 30 0 0元左右 , 完全有能力承担共同偿还陈某借款 的义 常劳民伤财到执行地, 由于人地生疏, 情况不熟, 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地 务 , 某与其 妻离 婚有 明显规避 债务 的行 为 , 据调 查所 得 的资料 和证 据 , 刘 根 恒 法院, 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 自身任务又重 , 缺乏协 益 民商调查中心依据授权 , 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刘某之妻承担共 同还款责 助执 行的积 极性 和主 动性 , 助也可 应付 。 时 出于地方 保护主 义 , 可协 有 歙更不 任的申请,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中心人员的不懈努力 , 法院最终裁决 由刘 想相助了, 对这种 隋况 , 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 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 某的前妻和刘某共同偿还所欠陈某的债务, 并依法裁定查封 、 冻结刘某前妻 3 解决 办法及 对 策 持有的股权, 每年的红利及每月的部分工资扣划陈某 , 陈某的漫漫讨债路终 31 在上级院指导下跨区域交叉执行 , . 提级执行 , 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有 于走到了尽头。220 )0 6年 7 , 月 某林场年近七旬的老妇人杨某某在 自家的食 些案件 , 当地法院执行阻力大 , 经过一定的努力, 仍然在合理 的期限内无法执 杂店门口, 噩 与拿 居之子年约 3 0多岁的王某某发生 口角 , 被王某某恶语相加, 结的情况下, 由其它同级法院, 或上级法院执行。 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对执行 并重重地推倒在地。杨某某又急又气 , 再加上头部撞地, 当场就昏死过去。 杨 法院, 执行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考核 , 并在法院内部及外界给予及时有效的 某某的子女闻讯后, 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 , 并在医院住院十天左右, 花费各种 监 督 。 费用四千余元 。 晴发生后 , 事J 王某某本人和他的父母没有到医院看望老人 , 更 3 改革司法体制, . 2 加快政企分开进程, 进一步保证司法独立 , 设立独立于人 没有包 赔老 人的 医药费 。在万 般无 奈的 睛况下 , 的子女 将 王某某 告 上法 民法院的执行机构。 老人 要使人 民法院不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扰, 就要从“ 、 人 财、 庭 。 0 6 l , 层法 院受理 了此案 , 多方 查找 , 2 0 年 O月 某基 并经 找到 了王 某某 , 向 物” 等各方面去除地方行政权的影响 , 特别是个别地方存在的企业办公 、 检、 他 送达 了开庭 通知 书。2 0 0 6年 1 月 法 院开庭 审理 了此 案 , 1 判决 王某 某承 担 法的问题更应抓紧解决 。在人民法院外单设专门执行机关, 将执行实施权交 全部责任并赔偿老人花费的医药费等费用四千多元。但判决生效 唇, 王某某 由单设的专门执行机关行使 , 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分开。 就溜之大吉, 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 法院的执行人员又找不到他的新住址 , 3 加大财政投入 , . 3 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 , 并加大对执行队伍的考 要完善执行人员的保险待遇, 解除执行人员的后顾之陇。 要注重业 致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老人的子女多次到法院询问执行 『 , 青 法院执行 核与监督。 况 人员就以找不到人来塘塞, 要不就要老人的子女 自行提供王某某的情况 。至 务培训 , 提高执 人员的业务素质 , 行 加强管理, 对执行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 今案件判决生效已一年多, 老人的医药费还没有着落。 提高效率。改变执行人员就是拿着判决书要债的形象 , 使之意识到执行人员 2 造 成执 行难的 原因 是公民、 法人等合法权益最终能得到切实保护 , 法律的威严得 以体现的最后 2l 法 院执行 经费 有限 , 行人 员综 合素 质不 能适 应执行 工 作 的客 观要求 。 关卡和保障, 执 增强其职业荣辱感, 使 感。 要加大执行工作考核力度, 把立案 、 目 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执 亍 经费缺乏, 不少执行案件都需要胜诉的原告人来 执结案 、 执行信访、 投诉率一并列入执行工作考核。 凡是该立案不立案和由于 掏执 行费用 。 来有 的案件 执行标 的额 就不 多 , 果再 来为法 院掏执行 费用 , 执行人员失职造成不能执行等腈况一经举证属实 , 本 如 除了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胜诉的原告人可得的赔偿额会更少 , 更有甚者会再搭上一些钱 , 在这种 『况 外 , 青 还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以增强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下, 胜诉的原告人就只好 自认侄『 。 陲 另外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岗位上, 法 3 提高审判能力, 4 防范于未然。 尽量提高审判能力 , 进一步完善推广判后答 律知识不熟, 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 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畏难情绪 , 不深 疑制度 , 减少对生效判决的抵触隋绪。在审判阶段 , 该做疏导工作的要尽量 入细致工作, 只是要胜诉原告者提供被执行人的情况, 没有线索就说无法执 做, 该保全的应及时保全, 该先予执行的应先予执行 , 并不—定要等到了执行 行。 这样致使公民的合法利益最终无法保障, 国家的判决的威信 , 法律的威严 程序 再去 执行 。 得不到 彰显 。 3 强化法律监督, 5 完善强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 民事执行法。 制定 目前对 2 公民或法人的法律观念淡薄 , 2 没有形成 良好的知法 、 守法意识。现阶段 , 人民法院的执行晴况如何, 法律还没有确定由那个部 门来监督, 有的法院的 人们的法律观念还是比较淡薄, 尤其 目前的执行难 , 赢了官司, 输了钱等问题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随意 艮 大。所以说立法的滞后 , 执行方面的法律规 的普 遍存 在 , 致人 们对法 律更加 不信 任 。 民 、 代表人 及其 他经 济组织 范不健全, 导 公 法人 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 , 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 国家没有专门的 负 责人 , 协 助义��

试论民事诉讼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试论民事诉讼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关 键 执辑 难 豫鼹 谥 律嵌 失 畸 策 及 完善 |
民事 判决 执 行 难 是 指生 效 法 律 文 书 无法 实现 的一 切 情 况 . 这 既包 括被 执 行人 本 人 没有 履行 能力 .也 包 括执 行 机 关采 取 措施 不 力, 协 助 执行 人 懈 怠 协 助 , 被 执 行人 转 移 、 隐匿 财 产 或 暴 力抗 拒 执 行. 部 门或地 方 保 护主 义阻 挠 执行 等 民事 案 件 执行 难 的表 现 很 多 民事 案件 经 过 审判 之后 要 面 临 的 一 个 问题 就 是 执 行 . 在 判决 下 达 之后 当事 人 一般 都 不 会 自觉 履行 判 决 书 的 内容 .这 就要 对方 当事人 再 向法 院 申请 强 制 执行 但 是 执 行难 一 直是 困扰 当事 人 和法 院 的一 个难 题 在笔 者 接触 的一些 案 件 当 中. 造成 执行 难 的 主要 原 因 在于 被执 行 人 的不 配 合 和执 行 法官 的不尽 责 最高 人 民 法 院党 组 1 9 9 9年 提交 给 党 中央 的报告 中 . 执 行 难 的 问题 被 形 象概 括为: 被执 行 人难 找 、 被 执行 财 产难 寻 、 协 助 执行 人 难 求 、 应执 行 财 产 难 动 。这一 句话 简 单 而形 象地 描 述 了我 国 当前执 行 问题 。 1 . 被执 行人 故 意 隐藏 . 躲 避法 院 的执 行 这是 造成 执行 难 的 一个很 重 要 原 因 。 被 执行 人 通过 变更 地址 、 外 出 打工 或者 远 走他 乡 . 躲 避法 院 执行 虽然 法 院能 够采 取 一些 非 常 规 手段 进行 执行 . 但 是 仍然 不 能够 解 决根 本 的 问题 2 . 被执 行 人 的财 产转 移 . 找不 到 可供 执行 的财产 民 事 案件 能 够 执行 的前 提 就 是被 执 行 人 有 可 供 执 行 的 财产 . 但 实 际情 况是 虽 然 被执 行 人有 财 产 . 但 是为 了逃 避 执 行 . 事前 故 意 将 财 产转 移 或者 隐 匿 . 使 得 案件 不 能 进 一步 推 进 . 甚 至案 件 未得 到 执 行 就被 终 结 . 这 给 申请执 行 人 的权 利 造成 了很 大 的伤 害 . 以 至于 司法 的权 威 性完 全 被忽 视 3 . 法 院 自身 在执 行 时也 存在 不 积极 的 问题 造成 实 践 当 中执行 难 的原 因 中还有 另 外 的表 现 就是 法 院 自身 的不 配合 、 不积 极 。在 笔者 接 触 的一 些 简单 的执 行案 件 当 中 . 申请 执 行 人往 往 在 判决 生效 之 后 就想 法 院 申请 了强制 执 行 .因为被 执 行人 一 般不 会 自觉 地 执行 法 院 的判 决 内容 .都需 要 申请 人 在 向法 院递 交 了 申请 之后 南法 院 出面 进行 强 制执 行 .但 是 在 申请 人 递交 了 申请 之后 .法 院的执 行 部 门往 往 也 就不 会 积极 地 帮 助 申请 人联 系 被 执行 人 , 不履 行 执 行 义务 . 执 行部 门采 取 了 一种 消极 的态 度 , 只 是简 单 的联 系 、 查询 之 后 找不 到相 应 的 财产 之 后 就将 案 件搁 置 . 不将 申请 人 的权利 和 利 益放 在 首位 。法 院执 行部 门的 不积 极 也是 执 行难 的一个 重 要表 现 二、 民事 执行 难 的原 因分 析 执 行 难不 仅是 法 律 问题 . 而且 是 一个 复 杂 的社会 问题 。 造 成执 行 难 的原 因非 常 复 杂 : 内部 原 因 与外 部原 因、 观 念 问题 与 实 际操 作 问题 、 法律 法 规 的不 完 善和 法 律理 解 适用 的偏 差 等等 。可 以说 , 执 行 难是 社 会 多种 矛 盾在 执行 领 域 的集 中反 映 .充分 体 现 了各 种 现 实 利 益关 系 的对 立 和 冲突 造 成执 行难 的 原 因主要 有 以下 几种 : ( 一) 执行 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 不完 善 。 执行 缺乏 法律 依 据 执行 法 律制 度及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严 重滞 后 . 这 是造 成 执行 难 的 根本 原 因 首 先 . 现行 民诉法 关 于执 行 程序 的 规定 仅有 3 0个条 文 . 某 些 重要 的执 行 法律 规 定 缺 失 , 规 定 过 于笼 统 , 缺乏可操作性 , 从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办法作者:胡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

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

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民事执行制度“执行难” 法院作者简介:胡媛,缙云县人民法院。

一、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俗话说,正本必须清源,研究民事执行,首先必须要厘清“民事执行”这一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或习惯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民事执行这一概念有所不同。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与强制执行是同一概念,其民事执行法称为强制执行法;而日本则实行单行的民事执行法;在我国大陆,民事执行和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民事执行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后者包括三种形式: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刑事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或称为民事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或称为行政执行。

对于民事执行的概念,学界的认识并未统一,根据民事执行实现的内容不同,可归纳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中国民法诉讼法教程》(新编版)一书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i。

二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认为民事执行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结束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比如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实现时只能因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而依法终结执行,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履行完义务为理由而继续执行。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如周道鸾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就认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

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执行难的成因执行难的对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

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

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

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

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

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

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

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执行难一: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

(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

因此,在今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这一项法院队伍建设的头号重点任务,因为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研究

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研究

重视 不够 ,重审 理轻执 行 的现象仍 然存在 。 以某地 方 城 市 为例 ,2 0 年 市 两 级法 院共 09 有 执 行 人 员 1 5 , 占 法 院 全 部 在 编 人 员 的 3人 1% 4 ,其 中 具 有 法 官 资 格 的 7 人 , 占执 行 人 员 2
从 法 治建 设 的 长 远 目标 看 , 执行 难 无 疑 是 法 治 建 设 进 程 中 某 一 阶 段 的 特 有 历 史 现 象 。 我 们 深 信 ,执 行 工 作 在 经 过 党 委 领 导 、
总数 的5 %;从 年 龄结 构上 看 ,5 岁 以上 的 人 大 监 督 、 政 府 支 持 、政 协 和 社 会 各 界 持 之 3 O 占2 %,4 至 5 岁 的 占4 % 从 学 历 和 专 业 上 以 恒 的 共 同 努 力 , 执 行 难 问 题 一 定 会 得 到 妥 4 0 0 1; 看 ,全 目制 法 律 专 业 的 占2 % 执 行 力 量 配 备 善 解 决 。 最 终 “ 行 难 ” 这 颗 毒 瘤 被 消 除 , 6。 执 还 没 有 达 到 最 高 院 要 求 的 1% 比 例 ,执 行 人 法 的 生 命 得 以 实 现 , 程 序 正 义 得 以实 现 , 实 5的 员 的 专 业 结 构仍 不 合 理 。 质正义得以实现。 四、 “ 行 难 ”解 决 方 法 执 ( )制 定统一 的 民事 强制 执行法 ,形 一 参考文献: 成 配 套完 整 的执 行 体系 1 民事诉 讼 法》教程 ,北 京 大学 出版 . 制 约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的 因 素 , 无 论 是 法 院 社 内 的 因素 还 是 社 会 上 的 因 素 ,在 法 律 法 规 层 2 民 事法律法规 汇编 》 中南政法 学院 .《 次上 都有 反映 应当 以解决实践 中的 “民事 出版 社 执 行 难 ” 为 其 出 发 点 ,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 为 民 3 最 高人 民法 院公报 》 1 年度 ,最 .《 98 9 事执 行难 的解 决提供 法律保 障 。同时相 关配 高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套制 度也应 该建 立 ,比如财 政体制 的改 革, 4 人 民 司 法 》 2 0 年 1 出版 ,人 民 法 .《 00 月 法 院在经济 上摆 脱地方 的束 缚;人 大代表 、 院 出版 社 ,3 — 4 页 8 9 政协 委员 自身及 其单位 作为 被执行 人时 ,人 5 《 小 平 理 论 》 通 俗 读 本 , 法律 出版 . 邓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在 审 议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时 回 社

解析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解析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理论新探解析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王平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0)摘要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加以分析。

关键词执行难权益依法办事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9-01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通过对生产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其确定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工作当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等问题。

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一、“执行难”的成因一是被执行人的因素,表现在:1.被执行人难找;2.被执行人财产难寻;3.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有待确定;4.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二是申请执行人的因素,表现在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使法院无从执行。

三是立法缺陷因素,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性,给执行人员的依法办案增加了难度。

四是法院系统因素,表现在:1.限于法院人员编制,执行机构力量配备不足;2.执行队伍素质不高,个别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案件;3.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效率降低;4.裁判文书的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门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决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义务持消级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难以执行。

5.审执分离所引发的难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论文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原因分析论文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摘要: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

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的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所以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执行难”原因,以期待“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民诉案件;执行难;原因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然而,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不理想,执行难已成为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已严重影响了法院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因此探讨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在实践中,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被执行人是处于困难中的国有企业虽然它拥有可供执行的机器和厂房等财产,但由于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各种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难的问题使凸现出来:若强制执行机器和厂房,必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职工下岗,进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若不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必将受到损害。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经济转型的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带来的一批国有企业的暂时困难,如果只有一两个困难企业,也就算不上“执行难”了。

二、被执行人是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具有最起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经费,不可能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当地方政府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时候,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执行人员,均感到一筹莫展,无处下手,因为,当地政府具有对当地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控制权,执行法院无法展开执行程序,“无力”强制执行。

究其原因,有法院体制不顺的因素,有官本位意识的影响,有法制意识淡漠、法律权威不强等原因,概括来讲,就是转型社会中的官僚主义社会和警察社会余毒在妨碍执行工作。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论文关键词:民事判决书,执行难,成因,对策一、民事判决书执行中面临的困境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概率很低,主要表现就是民事判决书内容上出现诸多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说理不清、误解法律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事判决书的明辨是非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实践中,民事判决书中仍然出现令当事人难以信服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制作简单,既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

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笔者曾见过一份这样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在分析事实和法律适用时,将交通强制责任险的范围诠释为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综合。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就可能对于说理不清,产生抵触的情绪。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正文出现笔误、词句晦涩生歧义、表述不清、诉权保护有缺漏、主文与前文不呼应等难以操作的现象。

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案件当事人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对执行法律、定纷止争起着决定的作用。

可现实中,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出现很多不利于本可以避免却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不利于执行的问题。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用 国家强 制力 , 强制 债 务人履 行义务 , 以实现债 权人 的 民事 权利 财 产可 供执 行 , 但又 没有破 产或 依法失 去其 存在的 资格 , 大致 处 不死不 活” 的状态 。 务人没 有贝 产 可 以用来偿 付欠款 , 债 . 4 债权 的活动 。 从 这一概 念我 们可 以看 山, 行程序在 整个 司法过 程 于“ 。 执
日通常 表现 为, 被执 行人 下落 不明 , 无法执 仃 。 被执 行人是 自 行 率而言 , 多案 件进入 法 院执行程 序后 , 院 的执行效 果似 乎 债 ,¨ 许 法
并 不尽人 意 , 中一 个表现 是被 中止执 行的案 件 多。 其 如果用 中止 然人 的 , 案 自然人 东躲西藏 , 涉 居无定所 , 行人 员仡 费人量时 问 执
执 行的案 件数 作为分 子 , 所有 被执 行的案 件数作 为 分母, 两者相 和精 力查 找不到 , 案件 无法执 行 。 除 后就得 到 中止率 。 这两 个数 据 的居 高不 下 , 成 了法 院“ 行 形 执
刁难执 行人 员 , 了部门利益 , 碍法 院判 决、 定的执 为 1 ; 且 裁 行 的案件数 作为分子 , 所有潜 在可 以 申请法 院执行 的案 件数作 为 通一 气 ,
执 的主 观 原因还 有被执 行 人恶意躲 分 母, 者相除 以后 的这个 比例 就是 申请执 行率 。 两 就执 行中止执 行 。民事执 行 中造 成 “ 行难 ”
因, 成法 院的执 行效果不 佳, 造 由此 产生的 各种矛盾 也亟待解 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基 本生 活 。不得不 多次上 访 , 的甚至 采取 自杀 、 有 自残等极 端
因此 , 我们 可 以说 , 民事执 行 的效果 是影响 社会稳 定 的重要 因素 方 式敦促 法院执 行 , 重影 响 了社 会稳 定 。 严

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宋宝君学号: 63 学校:海军指挥学院指导老师:目录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这一问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且不容忽视的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更加严重。

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困扰,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认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他们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对相关法律程序和流程也不够熟悉。

因此,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他们可能会犯一些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通过提供各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当前,执行难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和执行效率的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如简化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等。

此外,建立和完善执行机构和执行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提高司法公正性。

司法审查是确保民事案件执行顺利进行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对执行案件进行随时的监督和调整,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执行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事案件执行难所涉及的当事人和资产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因此,我们可以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只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我们才能够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浅析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婚t y ■■蟹圆田■t鍪。

竺!!三墅!f叁箜I』圭塾垒残析结院民事¨执;彳难¨Ib-]题曹靖楠摘要民事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关系到'-3事人权利的实现与否,更加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度。

因而,法院的执行情况备受关注。

但我国的执行现状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行难”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本文认为执行救助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救助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2-162.02一、民事执行的重要性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执行程序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它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事实。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也通过司法通径加以解决。

但是,因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原因,造成法院的执行效果不佳。

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也亟待解决。

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事执行的效果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法院“执行难”现状通过实地调研,笔者认识到,单纯从数据上看,多数法院的执行效果非常好。

但排除人为干涉的因素后,具体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这也是基层法官的心声。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法院近些年的案件执行存在着“双高”现象,即申请执行率高和执行中止率高。

就申请执行率而言,当事人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取得裁判文书后,绝大部分会继续申请法院执行,由此造成法院执行部门处理的案件数量多。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的应用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的应用民事执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基础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作用是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执行不仅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后续环节,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民事执行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指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

执行难问题严重损害了执行效率和法律公信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我国民事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比最高,达到了46.7%;其次是被执行人连续逃避执行的案件占比为21.5%。

这就导致许多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使民事诉讼本身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2. 执行费用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可能超过原始判决数量。

被执行人往往为了逃避执行,会伪造财产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隐瞒财产,导致执行难。

而执行费用的增加也会进一步限制权利人的诉求和实现。

3. 执行程序不规范问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行为和决定也会给权利人和被执行人带来影响。

一些执行程序不规范的现象会给执行手续带来诸多不便,如程序上的瑕疵、被执行人的诉求未得到法院受理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率和公开度。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1. 加强财产保全,完善查控财产制度首先需要加强财产保全,提高财产查控工作的效率和精度,全面建立“欠税财产清查制度”,掌握欠税人的财务和资产情况,以此降低执行难度。

同时,应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完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以便更加直观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完善执行费用费用税制其次,应完善执行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机制,限制执行费用的过高扩大了权利人面临的经济和法律成本。

完善费用优惠制度,鼓励权利人充分利用执行资产,增强其诉求和执行的主动性。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法律、司法领域中,我们经常听到“执行难”这个词语。

简单来说,执行难是指裁决或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可能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机关力量不足执行机关作为负责实施裁决或判决的部门,承担着对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保护作用。

然而,在当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一个主要问题:执行机关力量不足。

首先,由于各级法院人员数量有限以及经费紧缺等原因,导致了大量未结案件积压。

即便是对于那些已经经过裁定并应该进行实施的案件也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时间。

这种滞后性使得当事人产生失望感,并对司法系统产生质疑。

其次,在某些地区和基层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薄弱、工作效率低下也导致了执法困境。

此外,在授权范围内执行难仍占很大比重,由于法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限制,对一些拒不执行裁判或者判决的当事人无法进行强制手段。

二、财产保全与执行效率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执行难之所以出现有时是因为无法追回债务。

这主要涉及到财产保全和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首先,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并发展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执行机关对被告财产的有效保护。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

例如,在确权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理利益,并避免滥用职权导致他们失去合法财产;同时还需要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被冻结或查封的资金与案件进展同步解除等等。

其次,执行效率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裁定或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那么即使存在“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也很难取得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审判程序会变得复杂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并容易受到各种不法手段的干扰。

这使得执行机关被动地处于一个响应和适应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出击。

三、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方法不完善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一些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官方司法渠道并非最佳选择。

很多争端当事人更希望通过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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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何佳悦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从执行难的产生背景、成因、危害及相关对策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执行、立法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将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付诸现实,即把法律文书上所载的权利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

而执行难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致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根本无法行使,将会全部否定在此之前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做的一切努力。

正因为如此,执行难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性问题,相关专家学者更是针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学生便以社会普遍观点为基础,融入自身看法,论述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产生背景执行难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

在社会管理领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等等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控制自然人流动的属地性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弱化和瓦解,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迁徙和流动,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但也对社会控制带来了不少问题。

加之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解决矛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力都有所下降,大量纠纷由此进入司法领域,执行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加。

[1]这便成为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整体背景。

二、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一)被执行人的原因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

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

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

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和一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

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

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

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

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

(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

(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执行队伍素质低、人员不足、装备差是目前各级法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3](三)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

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

[4]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

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一些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

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

因此,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

3、执行管辖制度的不合理。

我国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

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依现行规定,许多案件既非债务人住所的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第二,由于许多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被视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致使案件积压严重。

[5]4、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

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

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干预下,执行工作难免不受影响。

(五)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

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

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

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

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

三、执行难问题的不良影响(一)使法律失去其应有尊严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

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

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

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

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二)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却因难以执行而无法得到权利保障之时,他的感想是什么呢? 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

执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

因为,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放弃诉权;与此同时,债务人的下落不明又常常造成债权人无法行使诉权。

很明显,我国经济交往中难以实现的债权将远远超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目。

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于是,为讨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

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也被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5)87号“通知”以没有法律依据所禁止。

诚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讨债公司,但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设立讨债公司。

如果上述通知可以代替法律规定的话,国家才算有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应该说,这些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非正常途经,债权人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并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

但是,仍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

何故? 因为这样能解决问题。

人们已经越来越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得不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

而每个人认为的适当方式又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社会必将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无从谈起。

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一)纠正舆论导向的偏向社会不能更多地进行执行“难”的舆论宣传,要维护司法和法院权威。

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最后一道救济渠道,这条渠道广为社会诡病,贬损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只能使社会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任。

对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任,必然导致私力甚至暴力救济的泛滥,社会将步入凭势力决斗解决纠纷的恶性和野蛮。

通过诉讼利益纷争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和利益弥补,这当然是社会的理想追求。

所以,在法律义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律措施,确保利益得到弥补。

在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于法院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利益不能弥补,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不力理应进行监督,并可用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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