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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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落实我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改变老城面貌,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老城区城市功能,加快实施“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针对当前老城区改造面临的重重困难,总结过去改造的经验,现就加快老城区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近期我市老城区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的基本原则,调动区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破解老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两个难题,达到城市风貌保护、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和提高城市品位三个目的。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初见成效。

二、改造原则规划指导原则:在老城区更新改造过程中,要保护好老城区的整体空间格局、道路网骨架、街巷布局、特色风貌等传统空间形态。

老城更新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进行,必须遵循《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城市规划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群众参与原则:鼓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老城区改造的规划制定和拆迁安置,最大限度调动群众积极性。

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重点地段的设计方案要进行公示。

地块改造之前,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

不宜进行成片改造的地块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可根据群众意愿,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允许群众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自助进行小规模整治和改造。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汴政 [2022] 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开封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2021年7月中下旬,我市持续遭遇极端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迅速行动、主动作为、连续作战,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恢复重建和能力提升,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遵循尊重自然、系统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重建任务,全面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提高灾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使灾区人民在恢复重建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与全国人民一道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二)重建原则人民至上,民生优先。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民生福祉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作为重中之重,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加快改善城乡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运粮河引黄调蓄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运粮河引黄调蓄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运粮河引黄调蓄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豫环审〔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运粮河引黄调蓄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开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71653)上报的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的《开封市运粮河引黄调蓄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是《河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南省四水同治规划(2021-2035年)》《开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的组成部分,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等要求,《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申报菊花杯

申报菊花杯

开封市建设工程“菊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封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菊花杯”奖(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开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成立开封市“菊花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协会有关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

评审办公室设在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条开封市“菊花杯”奖工程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审: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3.群体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4.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项目;5.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6.个别面积和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质量特别突出的单位工程及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评审“菊花杯”工程的项目,应具有先进合理的设计。

第六条评选菊花杯工程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如系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其工程质量取得市级以上优质结构称号且在竣工核查时必须达到A级;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且主体达到优质结构称号、竣工核查达到A级的工程均占60%以上。

第七条评选菊花杯工程的项目,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八条评选菊花杯工程的项目,住宅工程必须经过40%以上用户入住六个月的使用期,公用建筑工程使用六个月的使用期,并且未出现用户的质量投诉。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汴政办[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办理供电增容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供电部门不得办理业扩报装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竣工验收工作总结

竣工验收工作总结

竣工验收工作总结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某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结(高级工程师薛增玉)一、基本概况# # #工程项目位于----,共计---栋住宅单体建筑,其中五层24栋、四层13栋、三层4栋,层高均为2.9米,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年--月份以后相继开工,--年--月全部竣工。

该期所包括楼号为:4#、5#、6#、9#、10#、11#、12#、17#、18#、19#、20#、21#、25#、26#、27#、28#、29#、37#、38#、39#、40#、41#、42#、43#、45#、46#、47#、48#、49#、54#、55#、56#、57#、58#、59#、60#、61#、62#、63#、64#、65#共41栋楼。

项目各参建单位有:建设单位:开封市# # #开发有限公司主体施工单位:开封市#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节能施工单位:1、开封市# # #节能有限公司(承建4#、5#、6#、9#、10#、11#、12#、17#、18#、19#、20#、21#、25#、26#、27#、28#、29#、37#、38#、48#、49#、63#、64#、65#)2、河南# # #发展有限公司(承建39#、40#、41#、42#、43#、45#、46#、47#、54#、55#、56#、57#、58#、59#、60#、61#、62#)设计单位:开封市# # #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开封市# # #设计院监理单位:开封市# #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各参建单位全体参建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本期工程施工任务,经开封市质量管理部门的验收评定,有15栋楼较为突出,获07年度“开封市优质结构奖”。

具体楼号如下:12#、26#、27#、37#、38#、42#、45#、46#、54#、57#、58#、58#、64#、65#及商务综合楼。

# # #工程部也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

xx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xx方案(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及材料,减少审批阶段,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实施部门并联,优化事前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职责分工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协调办理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水、燃气、供热等认可文件;(五)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验收条件对开封市范围内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具体内容包括:竣工阶段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验收内容。

竣工阶段不动产面积复核、人防、卫生、环卫、绿化、防雷装置以及特种设备等验收,上述核实验收内容应关口前移,涵盖于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中,竣工阶段不再核实,切实减轻承建单位负担。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1、建筑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2、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筑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 ),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6m (含6m )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6m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4m (含4m )或深度虽未超过4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成立“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负责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以下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应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0m (含10m );(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0m ,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 ,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引言为了规范开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法律依据本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等,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为准。

4.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前的管理1.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人应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并提交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概算。

2.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各阶段工程概算。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指出问题并要求其整改,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工程概算通过审查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制约条件进行检查、核实。

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基础上,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5.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后的管理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选择,建设工程应当进行难度等级划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严禁造假、欺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如发现规划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4.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做到“三同时”。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方面规定,提前进行相应检查和验收。

5.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设-运维-管理”模式。

注重建设过程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的能耗效率,控制建设工程的总体成本和维护费用。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意见的通知(汴政[201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的意见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汴政〔2012〕13号)、《关于加快开封市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汴发〔2012〕5号)等文件,现就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是指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于异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的住房。

安置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其建设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科学谋划,大力推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安置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住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安置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安置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的原则,以小高层住宅为主,形成相对集中、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生活小区。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汴政 [2021] 4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1日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七项重点任务的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考核导向、结果导向,办好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心关切的优化营商环境“七件事”,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1.顶层设计、梳理整合。

研究出台“一件事一次办”系列文件,对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多件相关的事项进行梳理整合、流程再造,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头跑、往返跑、重复提交材料问题。

2.集成事项、打包受理。

将企业、群众关心的主要事项集成打包为“一件事”,制定主题集成服务指导目录,2021年完成企业开办、企业注销、新生儿出生、就业登记、结婚、退休、死亡、退役、开便利店、开药店等13个高频事项集成办理,2022年再新增开酒店、开物流公司、开书店等28个高频事项集成办理。

3.一次告知、一次办好。

制作受理申请表、办事指南,制定细化流程图,对跨部门、跨层级办理的事项,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闭环式标准化服务流程。

4.线上线下、同步办理。

线上打造“一件事”联办平台,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联审联批。

线下开辟“一件事”办理窗口,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办理专区或窗口,派驻业务熟练人员办理业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全面推行“有诉即办”5.完善诉求办理平台。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情况的通报-汴政办文〔2018〕17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情况的通报-汴政办文〔2018〕17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情况的通报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情况的通报汴政办文[201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2018年第一季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仍然存在请示事项不清楚、格式不规范、文件缺少内容、出现关键性错别字等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开封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集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请示》(汴示范管文〔2018〕17号),缺少附件。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市委大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付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的请示》(鼓政文〔2018〕16号),正文内容将“公示”误为“公式”。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拨付大相国寺市场搬迁赔偿产权单位租金的请示》(鼓政文〔2018〕24号),缺少“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落款位置不正确。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请拨付开封市塑料工业公司职工安置和破产费用资金的请示》(鼓政文〔2018〕25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标注位置不正确,缺少附件。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万达广场项目用地进行公开招拍挂的建议》(汴禹政〔2018〕22号),文种使用不正确,缺少“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共开封市委统战部《关于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培训经费的请示》(汴统文〔2018〕6号),文号居中编排,缺少“签发人”及签发人姓名。

开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的请示》(汴事管文〔2018〕10号),正文内容将“2018年2月”误为“2017年2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豫建质安〔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21〕26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豫建质安〔2020〕39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

请各省辖市(区)、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要求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志刚电话:*************邮箱:****************2021年9月16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便捷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我市“项目推进效率年”活动,实现“打造营商环境国际化引领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任务,创新实施“简审批、并环节、优流程、缩时限、强服务、重监管”等举措,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难”、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着力营造高质量的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谋划。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推动“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浅析岭南高速公路档案专项验收

浅析岭南高速公路档案专项验收

浅析岭南高速公路档案专项验收张会琴彭介田2(1.开封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开封475000;2.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河南开封475004) ?日旁要】公路工程档案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工程文件、i ,资潲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救定的要求进行整理编排最终形成项目档案。

根据交通部铝渊弘鞴l竣(t O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前,’’。

项目档案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所以做好档案的专琉验收准备L作至关重要。

缸日擒阙】高速论路;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近年来,我国的公路交通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建汝懒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建设领域新的理念、新的管理制度办法和新的技术不峤甬现。

河南省公路建话溯模也在逐渐扩大,建设投资连年增长,建设项目数量增加,公路工程建设在项目管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项目档案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公路工程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工程文件、资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编排最终形成项目档案。

根据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眨004j第3号忪路公程竣(交)工验收办:;j◇、钶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细贝心和锕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暂行办£蛰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前项目档案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所以做好档案的专项验收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1档案专项验收的硬件设施要求根据省交通斤豫交办眨004】33号供于下发锕南省公路工程及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暂行办竞冷的通矢睁的文件精神和奄可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细贝哆的有关规定,为达到档案专项验收际准要求,项目档案验收的首要条件是必须配备档案库房及有关设备设施。

为保证项目公司及时接收、妥善保管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及时建立档案室并配备有关设施,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具体档案整理人员。

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

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

目录一、编制目的1二、编制依据1三、工程质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1四、常见质量问题的治理措施2 4。

1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24.2地下室裂缝与渗漏问题44。

3厕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问题74.4屋面渗漏问题84。

5窗渗漏问题64.6填充墙裂缝104.7水电安装质量通病104。

8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问题154。

9墙面抹灰裂缝164.10装饰工程尺寸偏差问题164。

11混凝土浇筑后常见问题(胀模、孔洞、蜂窝、麻面、烂根、露筋、夹渣)20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开封西湖商业服务区西园项目 12 号院仿古建筑 1-6 区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改善住宅性能,减少住宅质量投诉,提高住户质量满意度,进一步健全保障房工程质量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组织协调的常态化机制,确保保障房工程质量目标实现,制定本方案.二、编制依据1、《开封市2014、2015年度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实施细则(试行)》;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5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13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9、其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三、工程质量问题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刘杰副组长:张景永、郭永芳、成员:陈保、朱倩倩、孙智、金培华、建设单位: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工程质量问题治理措施4。

1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治理措施:1。

楼板厚度设计时不宜采用规范中板厚的最小取值,楼板厚度不宜小100mm;当预埋线管交叉、布置集中时板厚不宜小于120mm;在建筑平面转折处的现浇楼面、现浇板屋面应采用双层双向布筋,钢筋间距宜取150-200 mm。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汴政〔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汴政〔201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就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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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机制,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及材料,减少审批阶段,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实施部门并联,优化事前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职责分工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协调办理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人防部门负责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水、燃气、供热等认可文件;
(五)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验收条件
对开封市范围内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阶段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验收内容。

竣工阶段不动产面积复核、人防、卫生、环卫、绿化、防雷装置以及特种设备等验收,上述核实验收内容应关口前移,涵盖于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中,竣工阶段不再核实,切实减轻承建单位负担。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1、建筑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2、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建筑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6、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

7、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8、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具备验收条件。

9、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四、联合验收程序
(一)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民之家“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也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
1、现场申请。

建设单位到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综合窗口受理后将验收申请推送各有关部门。

2、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户后,点击“法人办事”,选择地点:开封市,选择部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申请表,扫描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综合窗口受理后将验收申请推送各有关部门。

(二)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即时推送各有关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

(三)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将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推送各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核实、用地复核、消防等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用地复核和消防等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检测评估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和各管理环节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各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材料推送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档案,实现建筑工程档案共享。

(六)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住建局。

(七)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牵头部门。

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5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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