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ﻫ2、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得约定对所承保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保险.3、企业财产保险ﻫ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得财产与物资作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4、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ﻫ5、利润损失保险ﻫ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得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得预期利润及必要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得保险。
ﻫ6、机器损坏保险ﻫ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得机器因人为得、意外得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得保险。
ﻫ7、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运输工具得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得责任得保险。
ﻫ8、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ﻫﻫ9、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
ﻫ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得保险.ﻫ11、货物运输保险ﻫ以运输途中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得保险.ﻫ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ﻫ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13、陆上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得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损失得保险。
ﻫﻫ货物运输保险ﻫ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6、ﻫ15、工程保险ﻫ以工程项目中得财产损失与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ﻫﻫ责任保险ﻫ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得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得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保险。
保险名词解释
1.风险的定义: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注: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3.静态风险: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4.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5.风险管理: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6.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专家的风险7.保险的定义: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预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8.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9.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10.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11.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3.近因原则: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4.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注: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15.损失赔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1)当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2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乘以保险金额除以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6.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17.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乘以(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乘以(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的超出部分18.财产的损失保险: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19.责任保险概念: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根据业务内容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其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20.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1.意外伤害的含义: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或违背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导致伤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2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三个必要构成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23,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也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24.社保定义: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的经济制度。
保险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风险是指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3、被保险人指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凡是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就是重要事实。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必须完整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风险因素是指因其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7、代为求偿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由全区的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代位求偿权。
8、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实践上最接近的原因。
9、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10、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11、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12、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3、委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1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15、生命表又称寿命表、死亡表、死亡率表。
它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16、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及有关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实际价值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9.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0.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1.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12.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1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4.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15.碰撞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保险相关名词解释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N/365)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举例:起保日期:201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1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 天已赚车年=180/365,即0.49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
即统计在会计期间的有效保单的已赚保费与落在会计期间的赔款的比值。
保险相关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及有关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实际价值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9.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0.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1.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12.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1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4.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15.碰撞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货币银行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十四章不出题)劣币驱逐良币:实际价值高而名义价值低的货币(良币)必然被溶化、输出,进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地名义价值高的货币(劣币)则充斥市场。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后的利率。
两种形式:事后实际利率(减去实际通胀率)和事前实际利率(减去预期通胀率)。
基准利率:指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和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率。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表示的汇率。
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作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来表示的汇率。
直接融资:指货币资金需求者与货币资金供给者之间直接发生的信用关系。
间接融资:指货币资金需求者与货币资金供给者之间间接发生的信用关系。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
投资银行:分为四层:一、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保险、不动产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二、第一层含义下去除房地产、保险;三、证券承销和企业并购;四、证券承销、交易。
我们通常所用第二层含义。
商业银行:指运用公众资金,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多方面作用的金融服务企业。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亦称财务状况表,表示企业在一定日期(通常为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即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状况)的主要会计报表。
贷款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金融市场:广义得金融市场包括所有的融资活动;包括投资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实现的投资;包括通过租赁信托、保险等种种途径所进行的资金的集中和分配等。
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是指有价证券交易的场所,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
一级市场:是指介入资金的企业或政府向最初购买者出售新发行证券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
即发行市场。
二级市场:投资者相互之间交易已发行证券的金融市场。
即交易市场。
货币市场:交易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工具的金融市场。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保险名词解释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N/365)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举例:起保日期:200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0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天已赚车年=180/365,即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
保险常见名词解释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 家庭财产保险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 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 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 机动车辆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 船舶保险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 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 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合同中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中名词解释在保险这个大江湖里啊,有好多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名词。
今天呀,咱就来唠唠这些保险合同里的名词都是啥意思。
咱先说这个“投保人”。
投保人呢,就像是那个在商场里掏钱买单的人。
你看啊,你想买个保险,你就得掏钱出来,你就是投保人啦。
你决定要给某个人或者某个东西上保险,你就得承担起这个付钱的责任。
这投保人可不是随便当的,得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行呢。
就好比你不能让个三岁小孩去当投保人给全家买保险吧,那不是乱套了嘛!再说说“保险人”。
保险人是谁呢?那就是保险公司啊。
保险公司就像一个大仓库,里面存着各种各样的保障。
你投保人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答应在规定的情况下给你提供保障。
这就好比你把东西寄存在一个店里,这个店就得负责保管好你的东西一样。
“被保险人”又是什么呢?这就好比是那个被保护的宝贝。
比如说,你给你的孩子买了份保险,那你的孩子就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护对象,保险公司保的就是他或者她。
要是被保险人出了啥事儿,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那保险公司就得履行承诺,给钱或者提供其他的保障。
这就像你把宝贝放在保险柜里,保险柜就是为了保护这个宝贝的安全一样。
“受益人”这个名词也很重要。
受益人啊,就像是那个等着领礼物的人。
要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什么意外或者达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那保险公司给的钱就会给到受益人。
比如说,丈夫给妻子买了份保险,受益人写的是他们的孩子,那要是妻子不幸出了事儿,孩子就会得到保险公司赔的钱。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被保险人把接力棒传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就得到了这个保障的成果。
还有个词叫“保额”。
保额是啥呢?就像是一个标价牌。
这个数字告诉你,如果出了事,保险公司最多会给你多少钱。
比如说保额是50万,那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就给你50万。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上卖东西,你这个东西标了个价,这个价就是最高能卖出去的钱数。
“保费”就好理解啦,就是投保人要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嘛。
这就像你去游乐场玩,你得买门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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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名词解释人身保险顾名思义是承保「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并按照条款约定的生、老、病、死、残等情况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像我们常听到的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俗称意外险或平安险)、健康保险(俗称医疗险)及年金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除了年金保险目前仅有少数公司在销售外,台湾多数寿险业者所范贩售的商品包含了所有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只是其中一项而已。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身故或全残做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合险三大类。
近年来,为提供消费者更精致的服务,各寿险业者的通常会在保险契约内含重大疾病保险或生前给付条款。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换言之,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端视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全残目前台湾寿险业者有一张共享的残废程度表,该表将残废分成六个等级,其中第一级残废又称为完全残废,简称全残。
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受益人的钱,又称理赔金。
保险金与保险费是两码事,别弄混了!保险费要保人为购买保险而付给保险公司的钱,简称保费。
保险金与保险费是两码事,别弄混了!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死亡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可分为定期险和终身险。
定期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特定保险期间(例如:十年、二十年或到六十五岁前)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契约终止,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之责。
终身险是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保障。
目前台湾的终身险一般都承保到一百岁或一百零五岁,若被保险人届时仍生存,保险公司还是要把被保险人「视同死亡」,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特定时日(例: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坊间常看到的「满期保险金」、「祝寿金」大多都是生存保险金。
生死合险又称为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
生死合险实际上就是将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混合在一起。
换言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可领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在特定时日或期满时被保险仍生存,亦可领取生存保险金。
可领取的金额与时间点则因保单而异。
这种保单因兼具保障与储蓄的功能,保费自然要比同保额的死亡保险或生存保险来得高。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的任一疾病:心肌梗塞---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份心肌坏死。
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有持续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証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本项手术者。
脑中风---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禨能障碍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癌症---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近刊印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含第一期何杰金氏症、慢性淋巴性白血症、原位癌症、恶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肤癌。
瘫痪---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生前付条款又称为「生命末期条款」或「生命尊严条款」,本条款目前多附加在人寿保险契约上。
被保险人在经医师诊断因疾病或伤害致其生命经判断不足六个月时,可以提前申领部份身故保险金。
生前给付条款可以帮助受益人提前做好被保险人身故后的财务准备(例:丧葬费用),亦可以协助被保险人实现未了心愿(例:旅行)或提升生命末期的生活质量(例:安宁疗护),可说是相当人性化的设计。
伤害保险伤害保险就是一般所谓的意外险或平安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俗称医疗险。
疾病或伤害使人们导致两种经济上的损失,第一是由于失去了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第二是由于药物、住院、看护、手术及各项杂费的医疗、医药开销。
而健康保险就是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这两种经济损失时,给付保险金来弥补经济损失的保险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自约定时日起,每届满一定期间给付保险金。
年金给付期间若约定以被保险人生存为要件给付者称为生存年金;不以被保险人是否生存为条件给付者称保证年金。
保险费趸缴的年金保险,于保险费交付后,即进入年金给付期间,称之为即期年金保险;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险,于缴费期间终了后,进入年金给付期间,称之为递延年金保险。
不论是即期年金或递延年金,对消费者而言,现阶段的年金商品在功能上和生存保险十分相似,但随着台湾金融政策的逐步开放,未来将可能出现「变额年金」或类似的投资性商品,届时消费大众可望有更多样化的理财选择。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特定时日(例: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坊间常看到的「满期保险金」、「祝寿金」大多都是生存保险金。
日额给付或称为「定额给付」,这种给付方式通常出现在住院医疗保险,以保险契约中所明定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乘以客户住院天数或特定倍数,不受限于实际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亦即只要是在住院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医疗费用开销,保险公司均给付定额的保险金。
相对于日额给付相对于「日额给付」,则有「实支实付」。
实支实付这种给付方式通常出现在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契约中所明定的「给付总限额」内,保险公司就保户的实际医疗费用开销给付保险金。
相对于「实支实付」,则有「日额给付」。
由于实支实付制的精神是损害补偿──根据保户的实际医疗费用开销来计算保险金,所以「多保」,保险公司未必能「多赔」;定额给付制则无此限制。
短期费率人身保险通常是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契约,若因某些特殊状况,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定某险种一年以下的契约,保险公司为了弥补签发保单的固定成本,该张保单的保费通常不会以日数比例计费,而是另外采行一套略高的费率,也就是短期费率。
以伤害保险为例,半年期的保费不是原保费的50%,而是65%。
失能保险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契约给付失能保险金的保险。
至于「失能」(disability)的定义则因保单而异,有些保单以「不能从事『原来职业』」为理赔条件;有些则以「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条件。
养老保险( 储蓄保险)又称为养老保险或储蓄保险。
生死合险实际上就是将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混合在一起。
换言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可领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在特定时日或期满时被保险仍生存,亦可领取生存保险金。
可领取的金额与时间点则因保单而异。
这种保单因兼具保障与储蓄的功能,保费自然要比同保额的死亡保险或生存保险来得高。
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死亡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可分为定期险和终身险。
定期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特定保险期间(例如:十年、二十年或到六十五岁前)内死亡,保险公司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契约终止,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之责。
终身险是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保障。
目前台湾的终身险一般都承保到一百岁或一百零五岁,若被保险人届时仍生存,保险公司还是要把被保险人「视同死亡」,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特定时日(例:每隔三年的保单周年日)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坊间常看到的「满期保险金」、「祝寿金」大多都是生存保险金。
平准保费( 自然保费)理论上,死亡率会因年纪逐渐增长,每年的保费也应该逐年调升,这种按死亡率增加而逐年调高保费的收费制度叫「自然保费」。
但这样的收费方式很不方便(因为每年要缴的保费都不一样),而且逐年调涨的结果,保费最后会贵得让人缴不起,所以实务上保险公司都采取「平准保费」,也就是让保户在年轻时每年多缴一点,以减轻年老后保费的负担,而且透过精算技术使每年保费都一样,方便个人财务预算的规划。
保户在年轻时多缴存于保险公司的保费就是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价值准备金是计算保单红利、保险单借款、解约金等的基础,其金额随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与保险契约经过年度而不同。
再保险如果说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中央再保险便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承保后,基于分摊损失的考量而再向其他保险公司就其承保件购买保险。
例如某保险公司承保某搭机出国的旅行团,由于风险十分集中(一旦飞机出状况,全团可能无人幸免),保险公司会向台湾的中央再保险公司及其它国外的再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倘不幸发生飞安事故,再保险公司亦须负担部份的保险理赔,惟再保险公司并不直接面对一般的投保大众,而是由保险公司开出全额的理赔支票给受益人,然后向再保险公司求偿。
复保险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分别订立两个以上保险契约的行为。
例如某甲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同时向多家寿险公司投保寿险即是。
为了避免自残意图或遭他人杀害而诈领保险金,复保险时应在要保书上向保险公司据实告知。
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要保人与保险公司订定保险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若要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说明,以致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契约,就算是危险发生后也一样。
投保人(要保人)要保人是向保险人订定保险契约的人,他有缴交保费的义务,但也享有指定/更改受益人、变更保险契约甚至解约的权利。
由于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为本人,为了避免以保险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保险法明订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无效。
保险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权利是向要保人收取保费,但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则须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换言之,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端视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可领取保险金之人。
在人身保险中,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残废保险金的受益人依法为被保险人本人,不能变更。
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受益人的钱,又称理赔金。
保险金与保险费是两码事,别弄混了保险费要保人为购买保险而付给保险公司的钱,简称保费。
保险金与保险费是两码事,别弄混了!保险利益为了降低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某种利害关系,基于这种利害关系,要保人不会希望被保险人去死。
这种关系在保险法上称为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要保人对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属 2. 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 3. 债务人 4. 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举例来说,某甲若为要保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家属)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他不能以朋友某乙为被保险人来订定保险契约,因为甲对乙并无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