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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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知识学习
为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使广大职工了解掌握《条例》相关配套政策,工程公司对《条例》中的重要章节和主要内容选项汇编,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程序
(一)参保单位工伤快报要求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勘察和取证。
未及时报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的时效
1.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民意申请期限可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工伤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决定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
五、人社部发〔2016〕29号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中对新修改的部分条款界定:
1、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这一条要理解清楚,就是说我们虽然是在外长期驻守,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请各项目部要认真组织每位员工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对各项规定要理解清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