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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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

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线索移送汇报,是指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第二章案件线索移送第四条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

经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五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交《案件线索移送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线索来源;(二)案件线索基本情况;(三)已采取的初步核实措施;(四)案件线索移送理由及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移送案件线索时,应当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二)法律依据;(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接受案件线索的部门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线索接收第八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案件线索。

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第九条接收案件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移送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登记案件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退回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协作与配合第十条各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交流案件线索、调查进展、证据材料等信息,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汇报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线索移送汇报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

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

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
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指的是,针对涉黑涉恶和违反党纪和国法的问题线索,扫黑办与纪委监委之间建立起双向移送机制,即双方可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对方移送,以实现问题线索的高效查处和处理。

该制度的推行,旨在强化扫黑除恶和反腐败工作之间的协作机制,避免重复查处和漏洞处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治理效果。

同时,该制度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及时反映问题的平台,可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的实施,要求各级扫黑办和纪委监委之间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交流和协调工作,确保问题线索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线索移送的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权益,防止泄露和报复事件的发生。

总之,扫黑办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加强涉黑涉恶和反腐败工作之间的协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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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移交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移交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移交工作制度一、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县扫黑除恶办移送摸排工作中发现的(含下级同行业部门上报)十三类黑恶犯罪案件范围线索,县扫黑除恶办将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上报线索情况。

有关部门己经处理、涉法涉诉类和信访类不涉及涉黑涉恶的线索不属于移送范围。

二、涉黑涉恶线索实行同级移送,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线索移送的具体工作,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当天向县扫黑除恶办移送,移送线索时要认真填写《涉黑涉恶线索移送、移交登记表》登记表需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有关线索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移送。

三、对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涉黑涉恶线索,由县扫黑除恶办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同时对线索进行分类登记,对涉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线索,承办人在移交前要填写《涉黑涉恶线索处理签》,并提出移交建议。

经县扫黑除恶办主任签字后,将移送线索书面移交县公安局扫黑办进行调查。

对明显不属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县扫黑除恶办将退回移送单位。

四、对县扫黑除恶办移交县公安局扫黑办的线索,经县公安局扫黑办初步调查后,属于涉黑涉恶犯罪的线索要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涉黑涉恶犯罪的线索,由县扫黑除恶办依照职责或属地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县扫黑除恶办要对移交线索跟踪督办,接收线索成员单位应及时对线索依法依纪进行审查处理,按时限将处理结果报县扫黑除恶办并及时向移送单位或线索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六、接收线索的有关单位在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调查过程中,需要移送单位予以协助的,由县扫黑除恶办帮助协调,移送线索单位应给予协助。

七、移送涉黑涉恶线索单位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经县扫黑除恶办沟通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审议。

八、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和移交工作实行责任制,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向县扫黑除恶办移送案件线索,受理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告办理结果,延误案件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在治安打击全社会重大案件中,线索移送机制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下是有关线索移送机制构建的建议:
一、界定线索移送机制的范围
二、确定线索移送机制的流程
在确定线索移送机制的流程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景,确定线
索移送的方式,并且找出具体的执行细节。

一般来说,按照案件的过程,
细分线索移送机制的流程以下:
1、线索收集:离不开聚合数据,社区矫正,灾害应急等的线索;
2、线索办理移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移送线索移给相关
的机构;
3、线索追踪与处置:将收集到的线索再次追踪,确定案件的真实性,收集更多的档案材料,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刑事案件侦查做准备;
4、线索信息传输:追踪的线索要记录下来,并传输到每个有关机构;
5、线索确认:将收集到的线索根据以上步骤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应
的移送;
6、线索跟踪: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跟踪。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一、为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共同促进行政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共同查处涉烟违法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现信息共享~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换相关简报、文件、制度、规章等信息~协助提供办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三、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依法办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一时难以界定的重要线索~可以组织联合调查。

四、县级局在涉烟案件侦查中如需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案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和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应单位的领导或执法部门联系。

相应单位接到请予协助的要求~应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

五、县级局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严格移送程序~加强移送管理~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线索查处状况~同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六、县级局收到上级局或本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案件协查信息后~要及时按照公文流转程序送分管领导批示。

七、领导批示后~县局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通报中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核实和查处的情况及时向要求协查单位回复。

八、办案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不得无故迟报或隐瞒不报。

对无特殊原因~应通报案件线索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信息和提出的协查通报反应不及时或调查、核实和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应制定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扎口管理原则。

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案管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

乡镇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线索构成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二)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或调查信访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分为五类,即初步核实类、拟立案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案件线索;(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线索;(三)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初步核实,等待时机,条件成熟再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符合诉讼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席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组)。

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公和担任。

联席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步跟进及移交工作,组织对有争议案件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发现有关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作出移送。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为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移送程序规范如下:(一)先期受理:由行政机关受理,根据案件调查的难易程度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二)先期调查:由行政机关开展先期调查,行政机关应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

(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刑事案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案件移送报告书后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四)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转换工作,以确保案件正常诉讼。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应在公安机关后期工作中做好补充证据等配合工作,同时做好案件调查以外的善后工作。

线索移送制度

线索移送制度

线索移送制度线索移送制度是指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在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实施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线索移送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可以帮助执法机关迅速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

同时,线索移送制度也有助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其次,线索移送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是线索的收集和筛选。

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线索,但并非所有线索都具有实质性的价值。

因此,执法机关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线索收集和筛选机制,确保移送的线索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线索的移送和保密。

线索移送应当及时、准确地将线索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避免举报人受到报复。

最后是线索的调查和处理。

执法机关应当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认真调查,依法处理相关案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线索移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线索的虚假举报。

有些人出于个人恶意或其他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线索,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浪费。

其次是线索的滞留和延误。

由于一些原因,一些线索可能会滞留在移送环节,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进展缓慢,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最后是线索移送的不公平问题。

有些地区或部门对线索的处理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线索的核实和筛选工作,提高线索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线索移送中来。

再次,加强执法机关的协作和沟通,提高线索移送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加强对线索移送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
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

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依法治国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案件快速落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快速落查的工作机制,确保线索迅速处置,案件迅速办结。

二、加强对线索的快速筛查。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线索筛查工作制度,明确筛查标准和流程,通过技术手段、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线索进行快速筛查,将具有高度查实可能性的线索及时转为案件。

三、优化调查手段,提高侦破效率。

公安机关要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轨迹追踪、通信数据的提取和分析等工作,同时要合理调动警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侦破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完善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能力,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理和案件的高效办理。

五、加强对快速落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线索快速落查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舆论氛围。

公安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引导公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制度创新。

公安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推动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八、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公安机关要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加强在情报交流、联合行动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是线索快速落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治安和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体系,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1. 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扫黑除恶的政策和战略,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2. 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扫黑除恶的行动方案和计划,明确打击重点和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3. 线索摸排: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深入摸排黑恶势力的线索和案件,及时发现和掌握黑恶势力的动态和活动情况。

对于发现的线索和案件,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4. 案件侦办:对已经掌握的线索和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调查和侦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成员。

在侦办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案件的依法处理。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加强对黑恶势力的监督和防范。

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重要线索或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6. 宣传教育: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黑恶势力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增强社会信心和凝聚力。

7. 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配合,形成扫黑除恶的整体合力。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机制,确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8. 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推动落实。

9. 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分析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黑恶势力反弹。

10.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黑恶势力。

积极开展情报交流、联合执法、技术协作等合作项目,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以上关键要素的落实推进,可以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机制,为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线索移送实施方案

线索移送实施方案

线索移送实施方案一、引言。

线索移送是指在执法机关侦查取证工作中,当发现有关犯罪线索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至相关地区的执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线索移送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犯罪侦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线索移送实施方案展开讨论。

二、线索移送的基本原则。

1. 及时性原则,及时将发现的线索移送至相关地区的执法机关,确保犯罪线索的快速传递和处理。

2. 准确性原则,线索移送应当准确无误,确保相关执法机关能够准确把握线索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3. 完整性原则,线索移送应当包含完整的线索信息和相关证据,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4. 保密性原则,线索移送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线索信息,确保不会泄露给无关人员或单位。

三、线索移送的具体实施方案。

1. 线索移送的程序。

(1) 发现线索,在执法机关侦查取证工作中,发现有关犯罪线索涉及其他地区时,应当及时对线索进行核实和整理。

(2) 制作移送材料,对于确认的线索,应当制作线索移送材料,包括相关案情描述、证据材料、涉案人员信息等。

(3) 移送程序,将制作好的线索移送材料及时送交至相关地区的执法机关,同时确保移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线索移送的管理。

(1) 建立档案,对于每一起线索移送,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线索移送材料、移送时间、接收单位等信息。

(2) 监督督促,对于移送的线索,应当进行监督督促,确保接收单位能够及时对线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3) 反馈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确保移送单位能够及时了解线索处理情况。

3. 线索移送的协作。

(1) 建立协作机制,建立跨地区执法机关的线索移送协作机制,确保线索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处理。

(2) 信息共享,加强各地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线索移送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3) 联合行动,对于涉及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各地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犯罪活动。

四、结论。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修订稿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修订稿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

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四)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线索移交机制

线索移交机制

线索移交机制
线索移交机制是指不同阶段、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在处理涉及同一对象或事件的线索或事项时,将需要转移或协作的信息、资料、文件等进行清晰明确的传递或移交的一种制度或机制。

线索移交机制的设计与实施,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不同的部门或机构之间能够在处理某项公共事务期间保持高度协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和资料重复收集或整理的现象。

线索移交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共享: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使得各部门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线索和信息。

2. 线索辨别:各个职能部门在接到线索后需要及时辨别线索的来源、真假等情况。

如存在冲突或交叉的情况需要及时沟通解决。

3. 移交记录:线索移交时需要建立相应的记录机制,确保移交的线索信息、资料等完整无误,包括线索移交的时间。

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

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

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1. 简介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接收、办理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时,对于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线索,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移交的机制和规定。

旨在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促进行政机关间的高效运转,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2. 移交范围和程序2.1 移交范围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应包括以下范围:•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所辖事项的线索;•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能更好解决的问题的线索;•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办理的复杂案件。

2.2 移交程序行政机关发现线索移交制度的具体程序如下:1.发现线索:行政机关在接收、办理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时,发现与其职责范围不符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协助解决的线索。

2.认定移交:行政机关应经过认真核实和评估,确保线索符合移交条件,判断需要移交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3.移交申请:行政机关应向具有法定职责的目标行政机关提交移交申请,包括详细的线索说明、原始材料、相关证据等。

4.移交受理:目标行政机关接收到移交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线索的二次评估和认定是否需要协同其他行政机关一同办理。

5.移交决定:目标行政机关根据移交申请和线索情况作出是否接受移交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移交方和相关行政机关。

6.移交过程:移交方应将相关线索、材料等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移交,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7.移交跟进:目标行政机关在接收移交后,应积极展开调查、核实、处理等必要工作,并与移交方保持及时沟通,共同推进案件的解决。

3. 相关责任和义务3.1 移交方责任移交方行政机关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发现并认定需要移交的线索;•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证据等;•积极配合目标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定期跟进移交后的案件进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3.2 目标方责任目标方行政机关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及时受理移交申请并进行评估;•作出明确的移交决定,并与移交方保持良好沟通;•积极展开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并定期向移交方提供案件进展情况的反馈;•如有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同办理案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引言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详细制定科学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是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

线索处置方案建立线索评估机制针对线索来源、线索真实性、线索重要性等因素,建立线索评估机制,确保重点线索及时上报和处置。

对于信息来源不确定、真实性难以判断的线索,应采取必要的核查手段,杜绝虚假信息干扰工作。

建立线索上报制度建立清晰的线索上报制度,明确所管辖区域内线索的上报对象、上报时间、上报方式等。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命安全、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信息,应优先上报。

加强线索处置督导机制制定线索处置督导方案,加强对各单位线索处置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案件查办方案建立案件侦查评估机制侦查过程中难点、瓶颈等问题的评估和预判,以及方案的制定,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评估标准。

需从案件性质、追踪线索的可行性、破案难度等角度对案件进行科学的评估,明确任务和目标。

多方侦查协作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良好协作机制,以挖掘案件的真相和证据,并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团伙。

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强化公安机关警务人员的侦查技能和相关的科技技术,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语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方案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所在。

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建立科学的制度与机制,一定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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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惩治扰乱土地、矿产市场秩序和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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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各部门应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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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主持。

如需立即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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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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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应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经检监察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逾期不执行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或有权管辖的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审查,尽快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检察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执行。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或强制执行申请、党纪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举报材料;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有关文书材料、音像资料;
(六)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受到邀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重大
违反法案件的调查、查处工作、遇到阻力需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助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予协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办理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

受到邀请、调取、咨询或者提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邀请业务骨干为对方单位培训进行授课,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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