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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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建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院长根据医务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协调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三)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协调;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学会鉴定专家参与协调。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协调工作。
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7、中医皮肤病医院医疗事故协调小组组成:
组长:院长
副组长:医务部主任
组员:护理部主任本院聘请律师
中医皮科主任皮科主任
中医科主任内科主任
外科主任中西医结合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
放射科主任总护士长
院办主任总务科主任
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电话: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1、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部备案,在医务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2、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病人医生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推卸责脱岗;不作为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主刀医师为主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3、经过院内及北京市、朝阳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4、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部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五)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务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医务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医疗专家协调组的协调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6、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六)附则
1、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仅供协调解决病人可以接受的医疗纠纷,无法律意义的权威性,也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对不可协调解决的纠纷或事故,依法走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法院)。
2、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