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通用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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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通用详细版)

要点

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管理、制度建设、培训等方面服务时,双方可以签署本协议,约定有关权利义务。本合同内容比较详细。

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1条服务内容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件A所列的服务。

服务的内容、时限、要求见附件A。

1.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附件A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

应之服务费为限。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1.3乙方的服务承诺:

(1)响应时间:乙方接到服务请求后,在日内给予响应并开始提供服务。双方另有约定

除外。

(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附件A规定的标准进行。

1.4就乙方是否可安排第三方提供服务,双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方式处理。处理:

(1 )必须由乙方自行处理;

(2 )乙方可以安排第三方提供服务,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就服务中的辅助事务,乙方可以安排第三方提供服务。辅助事务是指: ------------

第2条服务费的支付

2.1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Y 元)。

上述费用结构仅限于附件A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并要求甲方增加费用。

阶段付款比例备注

2.2服务费支付方式:

2.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其他费用。

2.4乙方应提供足额正规发票。

2.5甲方可以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

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第3条知识产权

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服务所产生任何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如新发现、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创造和实用新型、可申请版权的内容和作品、可申请商标的设计方案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且在其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时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新成果中包含的乙方现有知识产权的部分,或新成果的使用依赖于乙方知识产权的部分,甲方有权在新成果的应用范围内无偿使用。

第4条承诺及保证

4.1承诺和保证

各方分别向另一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日以及本合同有效期间:

4.1.1该方为自然人或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

4.1.2该方有权力、资质、资格、能力、经验和人员配备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4.1.3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4.1.4该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 )不会因此违反其(如为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2 )不会因此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

(3)不会因此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因此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并且

(4)不会因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4.1.5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

4.1.6该方已经向另一方披露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并且该方此前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承诺或者遗漏。

4.2承诺和保证不实的后果

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或者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一方上述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与

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第5条保密义务

5.1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限内,合同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乙方(接收方”披露该方的非公开信息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二 _ 间,接收方必须:

(1 )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2)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

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5.2保密除外规定

上述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 )接收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 )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

(3)接收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5.3合同内容保密

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应被认为属于保密信息,须遵照本合同保密义务约定进行保密,接收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的除外:

(1)向允许披露方披露;

(2)依据有关法律或该方为规制对象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得到授权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或交易所;

(3 )依据有关法律向有关政府机构披露;

(4)为了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有);

(5 )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权利。

5.4资料返还

在合同期满日,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接收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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