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注协公开谴责四家事务所九名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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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协公开谴责四家事务所九名会计师
为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执业质量及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情况通报如下。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此为鉴,遵循执业准则,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理念,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一、上海利永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王玉英、韩建保
在抽查的5个审计报告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年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且未作任何披露;多数科目余额无审定表、无清单,抽查的少量凭证未能反映与审计科目的关系,未见必要的审计程序记录;存货无计价测试;对数额巨大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见任何复核性测试等相关程序;业务约定书约定内容与实际审计目的不一致;对费用增幅与销售增幅异常未作原因分析;其他应收款占资产总额比例巨大,未见相关审计程序,但却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巨额资本公积增减情况未见相关审计程序,
也未作披露等等。
同时,抽查的五个审计项目中有四个项目的收费低于行业竞价底限,其中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7,331万元,仅收审计费3千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分析程序”、“审计报告”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对上海利永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对注册会计师王玉英、韩建保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二、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江信康、林晓嵘
在抽查的审计报告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多数科目期末余额函证不到位;短期借款占负债比例较大,但未见相关合同等有关取证记录;新增在建工程未见相关施工合同、也未见抽查相关手续、依据等记录;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空白,无存货盘点记录;被审计单位系外商投资企业,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未予揭示;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关联方销售作相应检查的记录等。
同时,被抽查的审计报告普遍存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无事务所公章、无法人代表章、无签约日期;被抽查的审计底稿中无复核人员的签名及日期的记录;不作审计说明及审计结论的现象。
上述审计报告签章注册会计师江信康均未到审计现场,也未在工作底稿中留下审计及复核痕迹。同时,抽查的8份审计报告中有7份报告的收费低于行业竞价底限。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审计证据”、“函证”、“审计工作底稿”、“关联方”、“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对注册会计师江信康、林晓嵘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同时提请上海市财政局对江信康调查处理。
三、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
在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8日期间,该所共出具了166份虚假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5万余元、罚款5.3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沪工商检处[2006]第000200610113号)。事发后,该所对该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且在此后的分类管理考核及社保专项审计资格申报中均隐瞒该事项。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海国亿会计师事务所
该所注册会计师来信来访反映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股东之间矛盾激烈。经核实,该所自王联欢当选法人代表前后即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了一系列违反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决定:一是该所股东会决议决定事务所下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各部分人负责,自行开立银行账号;部门负责人各自保管公司公章一枚,以公司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由此引起法律诉讼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出庭应诉;业务二部单独领用发票1本,用完后再到业务一部以旧换新领取。二是该所股东会决议决定,为增加业务收入,承接某社会人员的挂靠业务。三是2006年4月1日,王联欢主动提出辞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经股东会(包括王联欢)一致同意选举了谢志信为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但过后王联欢未移交事务所公章和有关财物,并至今未办理法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是2006年4月1日,谢志信当选为法定代表人的当天,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该所公章由2枚增加到3枚(经本会要求,2007年4月已将其中2枚公章交到本会)。
以上决定和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国亿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五、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上海佳瑞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会计师朱斌
接人民来信反映注册会计师朱斌在企业兼职,经调查核实:
1.朱斌系某集团公司出资股东。2001年该集团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朱斌为该企业监事,2005年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变。2.该集团公司上报给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财政所的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表封面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栏内的名字均为朱斌。3.2004年6月,朱斌代表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某汽车配件厂在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2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名。4.2006年,朱斌在该集团公司报销产权登记费及某职工申请报销职工住房补贴的财务报销凭证“部门主管”栏上签名。5.朱斌以注册会计师身份担任了由该集团公司投资的上海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年报主审,于2007年3月签发了审计报告,且收费明显低于行业最低收费标准。
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第五条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2006]429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注册会计师朱斌予以公开谴责。
六、虚假出资设立新所——原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罗威仪、罗淑修、朱育序、吴韵兰
上述四人于2005年7月和2007年3月期间在申请设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