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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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日前,中注协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指南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特点,总结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经验,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指导。指南分为12章、共68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指南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质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相关业务,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做大做强战略;推动管理人制度规范化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法定管理人主体。依据该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

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承接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

为推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中注协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及司法部门立法研究;二是组织《企业破产法》及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三是印发通知,请各地方协会高度重视事务所介入管理人业务工作,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下一步,中注协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有关管理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管理人制度的认识;二是继续组织好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的培训工作,帮助注册会计师尽快掌握管理人制度及其操作实务;三是组织做好指南的培训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管理人业务,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

技术支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

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链接2: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

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

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八)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九)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十)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一)在重整中,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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