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页脚内容- 0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金融机构将须上报个人信用信息
韦广图代表提出,必须加紧健全市场规则,建立信用制度,规范市场经济冰凝
■回顾
两会经济议案提案盘点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共收到991件议案,其中行政法类316件高居榜首,经济法类237件次之。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共收到提案4508件,立案4375件,其中经济类提案占提案总数的60%以上。本次两会在经济方面的提案方案不但数量较多,而且多集中于当前的经济热点。
本报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就《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悉,央行将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设立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数据库可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但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该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在办理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审核企业信贷申请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提供了依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留查询授权书等有关查询证据的制度。查询证据应自每个查询请求被接受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当前我们社会中信用缺失问题十分严重。政府失信、企业失信、个人失信的行为造成了信用缺失的顽症。”在两会期间召开的“信用沙龙”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长保育钧一针见血地指出,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乏惩罚机制、没有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造成了信用缺失的社会。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考试时间:100分钟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错填、漏填均不得分)1.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2.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依法进行审查,颁发个人征信业务。
3.超过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予以。
4.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5.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
6.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息。
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8. 条例自起施行。
9.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10.企业征信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有位。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 2)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B.信用信息C.查询信息D.公开信息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2 )位数字组成。
A.15B.16C.17D.183.人民银行自( 3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B.2002C.2003D.2005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1 )作相应调整。
A.贷款分类B.贷款业务C.贷款性质D.贷款种类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1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征信制度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项制度均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
2008年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
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ycyhxdywb@邮箱中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牵头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反馈。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二○○八年七月三日附件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号:银发[2005]62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在各有关银⾏的积极配合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试运⾏,个⼈信⽤数据上报和个⼈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重要的⽇常⼯作。
为保障各商业银⾏数据报送⼯作顺利进⾏,规范个⼈信⽤信息的查询与使⽤,⼈民银⾏制定了《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民银⾏各分⽀⾏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要求各城市商业银⾏结合系统推⼴进度,认真贯彻执⾏。
⼈民银⾏各分⽀⾏要做好相关的监督⼯作。
附件1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总则第⼀条为做好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信⽤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中国⼈民银⾏银⾏信贷征信服务中⼼(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负责中国⼈民银⾏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常运⾏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报送个⼈信⽤信息的商业银⾏和其他⾦融机构。
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信⽤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在个⼈信⽤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报⽂的⽣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成报⽂准备报送前,应先使⽤征信服务中⼼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进⾏校验。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ⅩⅩ;|62号)和《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工作。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职责第四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五条用户角色和权限如下:(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具体权限包括: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之.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六条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人行征信中心及上级行检查。
第七条数据上报员应按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八条各级信息查询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程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九条各级行相关业务部门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以备人行征信中心检查。
保存时间参照信贷档案保存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户的创建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建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用户管理员。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个人征信系统试题库(参考答案)
个人征信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的部门是。
A.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B. 征信服务中心C.各商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2、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A.人民银行B.银监局C. 商业银行D.借款人3、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A.人民银行征信中心B.人民银行分支机构C. 个人信用数据库D. 企业信用数据库4、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内给予答复。
A.10个工作日内B.5个工作日内C. 2个工作日内D.当日内5、个人基本信息是指()。
A、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B、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C、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D、商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形成的查询记录6、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
A、征信服务中心B、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C、不准确信息所属主体D、公安部门7、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A、书面授权B、口头授权许可C、身份证明材料D、贷款卡8、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A、征信服务中心B、法院及公安部门C、金融机构D、地方政府的行政事务办公室9、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可以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A、征信服务中心B、商业银行C、异议申请人D、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一、基础信息《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行为的法规。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单位和个人。
二、用户资格用户分为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有持续开展信用服务工作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已经在人民银行系统注册备案。
个人用户是指个人客户或个人代理机构在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后使用本系统的自然人。
三、用户申请用户申请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填写《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并经本单位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章,提交至人民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用户管理1.用户应当根据其开展的信用服务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用户不得在本系统中查询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
3.用户不得将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出售或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将查询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用户应当落实信息保护责任,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保护培训和考核。
5.用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补齐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6.用户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因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或损失的情况。
信息安全事件的界定及处置程序,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7.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信息查询、下载、存储等费用。
8.用户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交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者涉嫌违法的资料。
如发现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涉嫌违法的资料,人民银行有权终止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该用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惩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户,人民银行有权暂停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
金华市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金华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机构管理与服务第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机构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为机构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机构管理是指在征信系统中,对新增网点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和对已接入征信系统的机构进行维护包括变更、合并、调级、注销、授权等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的机构管理对象为本辖区非总行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总行级机构(数据报送单位)不在本指引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机构接入的办理流程:(一)申请。
金融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的请示;申请机构要在请示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
(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还需同时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许可证原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征信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备案表;(6)以正式文件印发的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
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培训。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征信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机构的征信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征信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对申请机构征信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征信知识测试,测试合格的方能上岗。
(四)验收。
根据审核和考试情况,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组织当地人民银行对申请机构接入系统相关事项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验收及审核表》。
验收合格后,当地人民银行向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正式行文申请接入系统,并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分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仅限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现场验收结果一并上报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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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第二十三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 用户的职责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五 用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 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 用户的创建
第十二条 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用户违反本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停用该用户。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附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信息变更表
机构名称:(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用户类型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申请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征信中心领导意见:
征信中心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十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总部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一级分支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以此类推,逐级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将名单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统一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附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
机构名称:(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用户类型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备案表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信息变更表
附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姓名 所在部门 申请原因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备注
第十八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该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