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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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形式:
(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第三章火灾隐患的报送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提请实施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查处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的曝光形式:
(一)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二)在网站设立“火灾隐患公告栏”,公布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风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四)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