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
保险行业的行业监管与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行业监管与合规要求一、引言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转移、资金运作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行业的行业监管与合规要求,以帮助保险公司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监管机构与职责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合规要求的基本原则1. 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2. 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四、合规要求的具体内容1. 公司治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充足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经营。
3. 产品设计与销售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和风险特征,设计和销售合理、透明的保险产品,充分披露产品条款和费用,避免误导消费者。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和保险责任的充分履约。
5. 经营行为合规要求:保险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资金占用等行为。
五、监管与合规的挑战与机遇保险行业的监管与合规要求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三)履约信用风险;(四)确定的损失;(五)投机风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PPT课件(47页)

销售模式: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 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 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 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 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 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 知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 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 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 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 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 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 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 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 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 任等。
代理费用:
几个原则
• 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 • 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 • 3、注重行业长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为更加有效地监管财政银行保险行业和管理统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保护银行保险业务的安全,提升行业信用,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由各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一)银行保险监管统计,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保险合同等金融活动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二)收集、整理和审核银行业统计数据,并定期上报财政部;(三)定期开展银行保险监管巡查检查,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妥善处理;(四)及时跟踪监管统计信息,发现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管理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五)根据外部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政策,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定期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安全;(二)定期检查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监管措施;(三)认真审核银行保险机构报表和报告,及时发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四)实施金融管理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做好数据记录,按要求上报财政部;(五)及时发布有关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有关政策,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更新和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数据;(六)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实施新的监管政策,提高银行保险监管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于当地财政机关开展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规模,本办法另有约定的,按照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恶意操纵,不得拒绝或阻碍当地财政机关开展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与措施

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与措施
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批准和注册:人民银行负责批准和注册保险公司,确保其合法经营。
2. 监督和评估:人民银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风险管理、投资、资本充足等方面,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分类,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 信息披露和财务监管:人民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风险信息等,以增加透明度和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其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
4. 风险应对和处置:人民银行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风险事件,保障保险业的稳定运行。
此外,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定期检查和风险评估,强化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资质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法规和制度等。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第二部分
监管重点
监管依据:川保监发〔2012〕25号
《四川省人身保险业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
在销售过程中要力争达到“四个100%”: 1.新单客户资料真实完整率100% 2.新单回访成功率100% 3.销售网点投保提示张贴率100% 4.客户亲笔签名及抄录率100%。
“七个必查”: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四川分公司银行保险部 2012-3
第一部分
监管要求
一、监管要求——银监发90号
2010年11月:银监 发〔2010〕90号文《关于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 管理的通知》
90号文:第1条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 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
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五是 六是 七是 必查销售资质 必查销售培训 必查宣传资料 必查销售行为 必查客户回访 必查销售品质 必查客户投诉
《监管指引》:第37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 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 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 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 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监管指引》:第40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
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一、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 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社: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 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 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 监会和中邮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 行代理保险为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银保监会保险新规定

银保监会保险新规定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一项新的保险监管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运作,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该新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新规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合规,风险管理有效。
同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此举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
其次,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保险产品应该明确列出保障责任、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杜绝误导销售等不当行为。
第三,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销售渠道的资质要求、合规要求等,避免通过不合规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提高销售渠道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第四,新规定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监督保险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新规定还提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告披露,确保报表真实准确。
监管机构将通过审计、风险评估等方式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银保监会发布的这项新的保险监管规定对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作对象: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 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二)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 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 情况等。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 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 知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 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 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 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 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销售模式: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 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 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 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 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三)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 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 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五)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 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 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 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 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 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应急机制: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 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 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 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 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 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 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 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 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 构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
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起施行
几个原则
• 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 • 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 • 3、注重行业长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 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 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 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 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 任等。
代理费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 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 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 激励费用。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 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 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 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 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 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 业贿赂风险。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
合规法律部
目录
• 一、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 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
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 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保监发〔2011〕10号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施行
出台的目的:
代理资格: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 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 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