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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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基础知识
第一节爆破基本理论
目前,利用爆破方法来采掘煤炭、破碎岩石仍然是煤矿生产的主要手段。由于爆破材料是爆炸危险品,若管理和使用不当,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由于爆破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占37% .居第一位;由于炮眼布置不合理、装药量过大原因引起的冒顶事故占顶板事故的30%以上;由于爆破作业操作不慎或违反《规程》规定,造成雷管、炸药爆炸或放炮崩人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提高爆破材料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放
炮事故分析与预防的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安全,爆破材料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和保管工作,防止爆破材料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事故,并且为爆破材料的收发工作创造便利和安全条件。
(一)爆破材料的贮存
爆破材料要贮存在爆破材料库内,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地面分库和井下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的修建要保证本身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并且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地面爆破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和安全设施可参考国家标准GB]-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矿区总库的总容量z炸药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75万发;各种爆破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的炸药需要量和10d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破材料库还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的要求:
(1)硐室式爆破材料库中,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硐室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壁槽式爆破材料库,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壁槽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20m。
(3)为确保安全,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垂直距离不小于25m。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Id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kg。
(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采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和壁槽严禁装灯。
各种炸药能否贮存在同一库房内,需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
(1)雷管和导火索可以贮存在同一个库房。
(2)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可贮存在同一个库房。
(3)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贮存在同一库房。
爆破材料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
(二)爆破材料的运输
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在井上下运输时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和《规程》的规定。
不同感度的爆破材料一般要分别运输,如果利用同一车辆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雷管和导火索可以一同运输。
(2)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可以一同运输。
(3)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一同运输。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要注意防冻的有关规定。己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禁止运输。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不准乘坐与运输爆破材料无关的人员,不准装运其它物品(包括汽车的备用燃料) ,也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和交岔路口停留。
运输爆破材料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运输途中不准随意改变路线。爆破材料的装卸要有专人负责,专人护送。爆破材料管理员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发现爆破材料的装运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纠正或制止。
从地面向井下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动输准备。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不能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爆破材料不在地面建筑物内存放或暂存井口爆破材料装卸站。护送人员要乘罐笼护运炸药下井,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区(队)放炮工、管库工进行爆破材料的管理、使用及"三大规程"执
行情况的全面检查,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时间,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二、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发放与清退制度
(1)放炮工必须持证支领爆破材料,无证者管库工拒付爆破材料。严禁背药工支领及清退爆破材料。
(2)发放爆破材料时,管库工与放炮工要当面点清所支领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并盖章或签字。
(3)不经导通编号的雷管,管库工严禁发放。
(4)发放炸药、雷管时,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摔、扔炸药或雷管。
(5)放炮工班后必须严格执行班组长在报单上签字制度,无签字者或签字不清楚,管库工拒收炸药、雷管。清退爆破材料时,放炮工与管库工要当面点清,做到帐、物相符。
2)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1)放炮工支领炸药雷管后,必须详细检查所支领的炸药、雷管的品种,是否与使用地点相符。与使用地点不相符时严禁使用,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换取与使用地点相适应的品种。
(2)严禁使用冻结的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并严禁把这种炸药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3)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用于不能揉松的硝铵类药严禁使用,并必须交回炸药库。
(4)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不同厂家所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爆破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1)矿用炸药、雷管因贮存时间过久或因贮藏条件不好而变质,经检验不能继续使用时,必须销毁。此外,装配引火管时切下的导火索头以及在爆破作业中没有爆炸的炸药和雷管,都必须收集起来,加以销毁。
(2)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取得保卫部门的同意,特别是公安机关(市县)的同意。然后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销毁爆破材料的安全措施。
(3)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填写报告。在报告内注明销毁爆破材料的数量、种类、销毁方法和地点,报告矿长批准,并抄送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4)距爆破材料生产厂家较近的矿区,销毁爆破材料时可统一送生产厂家,在试验场地集中销毁。每座爆破材料库房内,失效的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 kg,超过时应及时销毁。
(5)销毁爆破材料时,应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公安、安监、通风各部门的人员组成销毁小组,在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指导下进行销毁工作。销毁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规程执行说明》的规定执行。
4)爆破材料的安全检查制度
要求每月至少定期检查1次,每旬至少抽查1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爆破材料库的帐、卡、物的管理情况。
(2)放炮工在爆破作业中执行《规程》情况。
(3)爆破材料的安全运输情况。
(4)放炮工、背药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
5)各有关工种的安全管理制度
(1)运送爆破材料专车、汽车司机管理规章。
(2)爆破材料押运工管理规章。
(3)爆破材料装卸工管理规章。
(4)爆破材料管库工管理规章。
(5)炮工放炮工作管理规章。
(6)督促检查各工种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度。
(7)检查落实好各工种工作质量标准制度。
(8)制定落实各项制度规章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另外,还应制定对所有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第二节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在炮采、炮掘的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是主要工序之一。爆破作业直接关系到工作面安全及生产任务的完成。因此,应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
(一)放炮员的行为规范
(1)对放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入井前,必须对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及放炮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可靠。
(3)按当班生产计划需求量,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和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