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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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业,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进行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汽车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用于购买汽车或支付与汽车购买有关的其他费用,并以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的业务。

第四条汽车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具备从事汽车贷款活动的资质和能力,贷款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借贷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第五条贷款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汽车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真实性审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确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具备偿还能力。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和贷款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时足额还款。

第九条贷款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账户的明细和还款提醒,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有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及时向贷款机构申请延期还款或变更还款方式,并按贷款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及时处理借款人的还款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回复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采取催收措施,保证贷款的正常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管,定期进行贷款业务的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借款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二章贷款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评估和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汽车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涉及汽车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管理第四条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

2. 贷款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贷款政策、贷款条件进行审批,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审批过程中,如发现虚假信息或不符合贷款条件,应拒绝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发放1. 贷款发放前,应核对贷款申请人身份、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确保无误。

2. 贷款发放时,应按照约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执行。

3.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贷款回收1. 贷款回收人员应定期跟进借款人还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

3. 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贷款风险评估1. 贷款审批人员应充分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2. 对于高风险贷款,应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供担保。

第八条贷款担保管理1. 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并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 担保物应合法、有效,且价值充足。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九条人员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

2. 严格执行员工保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条财务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车贷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车贷业务管理,提高风险管控水平,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车贷业务的人员。

1.3 本制度的遵守与实施要求是公司所有从事车贷业务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求,所有从事车贷业务的人员应该深入理解、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制度。

1.4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车贷业务流程2.1 客户调查在开展车贷业务前,业务人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调查。

客户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了解客户真实需求和意愿,为车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合理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客观参考。

2.2 业务申请客户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房产证明和车辆购置证明等相关文件。

2.3 业务审批业务人员在收集到客户的资料后,应当将所收集的资料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4 贷款发放在客户的申请通过审批,并且签署了相应的合同协议之后,业务人员可将贷款发放到客户的指定账户上。

2.5 按时收回贷款在经过必要的催收工作之后,如果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则正常处理还款事项。

如果客户发生逾期,则进行催收和督促。

三、业务风险控制3.1 细化业务流程,制定标准化操作程序。

3.2 严格审查借款人信息,完整、准确地核验资料。

3.3 合理评估风险等级,科学合理设计风险管理策略并不断完善调整。

3.4 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账户的监管,执行差异化设置措施,建立风险早期警示机制。

3.5 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与联动,健全内外部体系安全框架。

四、车贷管理的要求4.1 切实加强客户的守法合规素质。

4.2 完善合同文件,做到更完整、更严密、更符合实际操作需求。

4.3 坚持审慎用人,建立人员考核机制。

4.4 加强记录管理,尤其是在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关键环节,要做好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信。

4.5 审慎决策,管理水平应高于风险承受程度,确保不会发生借贷违法行为。

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操作规范

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第一章概述 (3)1.1 汽车金融信贷业务定义 (3)1.2 业务发展背景及意义 (3)1.2.1 发展背景 (3)1.2.2 发展意义 (4)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 (4)2.1 客户申请与资料审核 (4)2.1.1 客户提交申请 (4)2.1.2 资料审核 (4)2.2 贷款审批与合同签订 (5)2.2.1 贷款审批 (5)2.2.2 合同签订 (5)2.3 贷款发放与还款管理 (5)2.3.1 贷款发放 (5)2.3.2 还款管理 (5)第三章客户资质评估 (5)3.1 客户信用评级 (5)3.1.1 信用评级原则 (6)3.1.2 信用评级流程 (6)3.1.3 信用评级标准 (6)3.2 财务状况分析 (6)3.2.1 财务状况分析方法 (6)3.2.2 资产负债表分析 (6)3.2.3 利润表分析 (6)3.2.4 现金流量表分析 (6)3.3 担保物评估 (6)3.3.1 担保物种类 (6)3.3.2 担保物评估原则 (7)3.3.3 担保物评估流程 (7)3.3.4 担保物评估标准 (7)第四章贷款产品与利率 (7)4.1 贷款产品种类 (7)4.1.1 定义与分类 (7)4.1.2 贷款产品特点 (7)4.2 贷款利率制定与调整 (8)4.2.1 利率制定原则 (8)4.2.2 利率调整机制 (8)4.3 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8)4.3.1 贷款期限 (8)4.3.2 还款方式 (8)第五章贷款审批与风险控制 (8)5.1.1 贷款申请 (8)5.1.2 贷款审批 (9)5.1.3 审批决策 (9)5.1.4 贷款发放 (9)5.1.5 贷后管理 (9)5.2 风险评估与预警 (9)5.2.1 风险评估 (9)5.2.2 风险预警 (9)5.2.3 风险防范 (9)5.3 不良贷款处理 (9)5.3.1 不良贷款识别 (9)5.3.2 不良贷款处理措施 (10)5.3.3 不良贷款统计分析 (10)第六章贷后管理 (10)6.1 贷后检查与监控 (10)6.1.1 贷后检查内容 (10)6.1.2 贷后检查频率 (10)6.1.3 贷后监控措施 (10)6.2 贷款逾期处理 (11)6.2.1 逾期贷款分类 (11)6.2.2 逾期贷款处理流程 (11)6.2.3 逾期贷款风险控制 (11)6.3 贷款到期回收 (11)6.3.1 到期贷款回收流程 (11)6.3.2 到期贷款回收风险控制 (11)第七章担保与反担保 (12)7.1 担保方式与要求 (12)7.1.1 担保方式 (12)7.1.2 担保要求 (12)7.2 反担保措施 (12)7.2.1 反担保的定义 (12)7.2.2 反担保措施 (12)7.3 担保物处置 (13)7.3.1 担保物处置的原则 (13)7.3.2 担保物处置的程序 (13)第八章信贷政策与合规 (13)8.1 信贷政策制定 (13)8.1.1 制定原则 (13)8.1.2 制定内容 (13)8.1.3 制定程序 (14)8.2 合规性审查 (14)8.2.1 审查内容 (14)8.2.2 审查程序 (14)8.3.1 监管要求 (14)8.3.2 合规风险 (15)第九章信息管理系统 (15)9.1 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5)9.1.1 系统概述 (15)9.1.2 系统功能 (15)9.1.3 系统管理与维护 (15)9.2 信息安全与保密 (16)9.2.1 信息安全策略 (16)9.2.2 信息保密措施 (16)9.3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 (16)9.3.1 数据分析 (16)9.3.2 决策支持 (16)第十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7)10.1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17)10.1.1 目标与原则 (17)10.1.2 组织架构 (17)10.1.3 控制措施 (17)10.2 风险管理策略 (17)10.2.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7)10.2.2 风险防范与控制 (17)10.3 内外部审计与评价 (18)10.3.1 内部审计 (18)10.3.2 外部审计 (18)10.3.3 评价与整改 (18)第一章概述1.1 汽车金融信贷业务定义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满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汽车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提供贷款、融资租赁、消费分期等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形式。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

汽车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所有环节,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催收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贷款业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在申请汽车贷款时,应当向贷款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第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调查和评估,检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合理确定借款额度和还款期限。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予以列入,加强对这些借款人的监管和控制。

第八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公正和透明,尽快、高效地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第九条贷款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的价值、风险分析等,确保贷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抵押品评估机制,对抵押车辆的价值和性能进行检验,确保抵押品符合贷款要求。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当在审批通过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订相关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其他重要条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与贷款机构沟通,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预警和防范,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服务机制,为借款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帮助借款人解决还款困难和问题。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树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各级员工,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以客户为中心、注重改进和创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长期良性经营和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合规审核,确保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良性发展。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控制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追踪和监控,及时处理逾期、不良贷款,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审批流程、风险控制等各项经营活动,防范各类操作风险。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晋升和离职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文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运营管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手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内部沟通、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

第四条本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风险管理处、市场推广处、客户服务处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实行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部门经理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七条公司设立监察机构,负责对各部门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应根据公司的运营需要和工作流程进行制定,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权 responsibility利。

第九条公司应对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公司对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市场推广管理控制和客户服务管理控制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财务管理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动,防止财务资产损失和挪用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等措施,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对市场推广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市场调研、产品策划和推广活动等,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公司对客户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提高客户满意度。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4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4篇)

汽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行业,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进行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汽车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用于购买汽车或支付与汽车购买有关的其他费用,并以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的业务。

第四条汽车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应当具备从事汽车贷款活动的资质和能力,贷款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借贷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第五条贷款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汽车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真实性审查和还款能力评估,确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具备偿还能力。

第七条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和贷款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按时足额还款。

第九条贷款机构应当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账户的明细和还款提醒,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账户和密码信息,确保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有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及时向贷款机构申请延期还款或变更还款方式,并按贷款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及时处理借款人的还款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回复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采取催收措施,保证贷款的正常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业务监管,定期进行贷款业务的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对借款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二章贷款第十五条贷款机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评估和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车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3篇)

车辆贷款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车辆贷款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车辆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风险可控,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四)创新驱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车辆贷款业务管理第四条车辆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车辆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实行实名制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贷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信用证明。

第六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全面了解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

第七条车辆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贷款人可自愿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九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贷款合同管理,确保贷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车辆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程序规范、透明、高效。

第十一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催收制度,及时、合规地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第十四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六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管理,对信用不良的贷款人实行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车辆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车辆抵押、质押等担保物的管理,确保担保物安全。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明确各自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议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立,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分为汽车贷款、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汽车附加品融资等,具体业务范围以监管部门批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透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内部人员舞弊、违规操作等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用贷款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承担债务、享有财产和合法经营的能力。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风险稳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分工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组织架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保障公司业务有序开展。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和内部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权益。

第九条监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掌,执行董事会指令和决议。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部门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各部门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协调合作,实现良好协同效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各岗位并明确其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工作顺畅有序。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岗位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财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负责领导公司决策,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维护公司长期利益。

第十五条总经理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行,执行董事会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车辆金融业务管理方案

车辆金融业务管理方案

车辆金融业务管理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为车辆的价格通常都比较昂贵,很多人都需要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

车辆金融业务也因此应运而生。

但是,车辆金融业务的管理一直是车行业内的一个难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车辆金融业务管理方案,以便于车行业的管理人员更好地管理车辆金融业务。

车辆金融业务概述车辆金融业务是指车辆销售商向购车者提供的贷款服务。

当购车者没有足够的现金来购买汽车时,他们可以申请贷款,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逐步偿还款项。

车辆金融业务的主要贷款形式包括按揭贷款和消费贷款。

按揭贷款通常指房屋和汽车的贷款,消费贷款通常指信用卡和借记卡等贷款。

车辆金融业务在车行业内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较高的购车资金要求,通常会限制人们对车辆的购买,因此车行业内针对车辆金融服务的开展和管理至关重要。

不仅具有促进车辆销售的作用,还能带动车辆售后服务的推广。

车辆金融业务管理方案在管理车辆金融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编写详细、清晰的贷款条款要确保购车者明确了解每笔贷款的费用、期限、还款周期和利率等详细条款。

同时,应该提醒购车者关注相关条款,以便于贷款过程中做好相应准备。

建立良好的审批流程和评估标准在制定审批流程和评估标准时,车行业需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主要的政策要求包括,确保客户信用记录可靠和财务状况合适。

同时,车行业也需要了解客户的基本数据,并和客户沟通,评估其持有车辆状况和购买能力。

确保金融服务流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为了避免客户利益受损,车行业应该公开金融服务流程、各贷款条款和利率等相关信息。

服务线下、线上的合法性也需要在相应的程序和条款上得到规范。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车辆金融业务涉及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相关管理制度应包括所有审批流程、贷款结算和利息计算等方面。

财务管理制度不仅需要保证完成整个财会流程的安全与有效性,重要的还在于提高财务模块的审计能力。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

车贷业务管理制度车贷业务是银行、信托、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涉及到大量的现金流和贷款人,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车贷业务管理制度,确保该业务的持续规范发展。

一、车贷业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1.规范车贷审批流程,规避风险:车贷业务需要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可靠的流通,因此需要建立一整套的审批流程,从贷款申请到质押物估价等方面进行规范的管理。

2.提高信用风险的预防能力:通过制定合理的贷款审批标准,包括贷款利率、还款周期、担保措施等等,增强风险预防的能力,提高车贷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3.帮助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需求和服务标准,完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同时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促进汽车贷款业务的持续发展。

4.降低不良资产负担:通过加强资信管理、抵质押品管理和违约处理机制,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管理程序,降低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负担。

二、车贷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贷款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经过预审后,提供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2)贷款审批: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进行资信评估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贷款计划,报批负责人进行审批。

(3)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完成后,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资料真实有效。

(4)质押物估价:对贷款车辆进行估价,并制定抵押担保措施和贷款利率。

(5)合同签订: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经过黑白名单审核后,成功放款。

2.风险管理:(1)资信管理:严格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控。

(2)抵押物管理:对质押物进行定期巡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根据不同的质押物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3)违约处理:对于违约客户,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并设置相应的信誉等级,“黑名单”客户将被限制向我行申请贷款。

3.客户服务:(1)营销服务:对潜在客户和现有的客户,提供贷款顾问、额度咨询和利率方案等车贷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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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2003-12-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系指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四条(贷款上限)个人汽车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类附加费、费及保费等)的80%。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个人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他资信级别;(一)借款人信用历史(二)居住状况及其稳定性(三)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四)职业及其稳定性(五)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例(六)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第七条*(贷款决定条件)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与车价比例、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结息日等:(一)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二)担保状况(三)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四)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一)第七条所列四种因素;(二)贷款期限(三)融资和营运成本(四)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

第九条(信贷档案)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个人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

个人信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二)目前住址(三)最近5年的住址(四)职业(五)职位(六)工作单位(七)服务年限(八)工资(九)其他收入(十)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报告或记录(十一)对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十二)对经销商推荐人的评价(经销商资信评级状况)(十三)其他已批准的信贷资料详情(十四)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议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十五)保证人姓名及财务状况(十六)其他抵押品的估值(十七)借款人已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额度及性质(十八)催收客户记录卡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让本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处理贷款申请。

如由经销商代替,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机制确保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贷款准则处理贷款申请事宜,并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办理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个人商用车贷款其他规定见第四章。

第三章经销商贷款第十三条汽车经销商贷款,包括汽车存货贷款、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和维修设备贷款等。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二)注册地址、营业地址(三)财务状况(四)其他已核准的信贷资料详情(五)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六)对经销商的信用调查报告或记录(七)经销商给汽车金融公司介绍的客户的表现(八)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价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九)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十)担保人姓名及财务状况(十一)其他抵押品的估值第十五条(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经销商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一)经销商信用历史(二)财务状况(三)声誉(四)高管人员资信(五)经销商介绍的客户表现(六)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

第十六条(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下列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

(一)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二)担保状况(三)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四)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五)贷款期限(六)融资和营运成本(七)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八)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九)经销商销售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经销商的资信级别,审慎确定对经销商介绍客户贷款额度和对经销商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存货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个经销商存货贷款额度应以经销商一段时间的平均库存作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而定。

汽车存货贷款应逐笔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定期清点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其资信级别、贷款额度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单笔汽车存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贷款维修设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对经销商发放维修设备贷款和展示厅贷款,应要求经销商提供有效保证。

第四章商用车贷款第二十三条商用车是指购车人用于营运以获得经济收入的车辆。

商用车贷款包括个人商用车贷款、经销商商用车库存贷款和其他法人机构商用车贷款。

第二十四条(个人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根据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因素和以下三项因素,确定与商用车贷款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和其他贷款条件:(一)商用车用于从事行业的风险(二)商用车营运未来收益分析(三)商用车个性化程度对其变现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机构信贷档案)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机构借款人(除经销商外)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内容比照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机构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向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应根据机构资信评级状况,确定贷款条件;发放商用车贷款,还应考虑等二十四条所列三项因素。

第二十七条(机构租赁用车贷款残值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发放商用车贷款,应关注借款机构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汽车金融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商用车库存贷款)汽车金融公司经销商发放商用车库存贷款,应根据第十六条所列三项因素和等二十四条所列三项因素,确定贷款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于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应在个人信贷档案、经销商信贷档案和法人机构信贷档案中分别增加商用车用于从事行业及对该行业的评价、商用车个性化程度的内容。

第五章二手车贷款第三十条(汽车价格数据库)汽车金融公司应有独立部门负责二手车价值评估工作,通过拍卖市场和其他信息渠道获取最新的二手车市场价格,建立二手车价格数据库,实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市场价值高估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审慎评估二手车的市场价值,防范高估:(一)汽车品牌、型号(二)汽车目前状态,包括行驶状况、耐用性、可维修性等(三)二手车市场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残值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和法人机构(除经销商外)二手车贷款,应参照二手车价格数据库,审慎预测贷款期限内的二手车残值、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进度,防范贷款余额高于二手车残值引发的借款人违约风险。

第三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二手车贷款,应确定与二手车贷款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和其他贷款条件。

第六章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第三十四条(贷前审查)汽车金融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放松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贷款审批)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准则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贷款预警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贷款预警系统,确定逾期贷款比例、坏账准备金占贷款总额比例等预警指标,设置预警指标,超过预警指标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政策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贷款组合监控)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组合监控系统,对组合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按照内部贷款风险分类原则,调整组合贷款的风险级别,以及早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贷款组合可按以下属性分类:(一)贷款额大小(二)贷款投向地区(三)借款人年龄或收入水平等(四)汽车品牌、型号(五)贷款介绍人(经销商)(六)相同抵押物类别(七)其他属性第三十八条(贷款重组)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对贷款逾期原因、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有无新担保及其他有关因素的考虑,确定是否对逾期贷款进行重组,积极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九条(逾期贷款分类、处置)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逾期贷款分类和处理制度,针对逾期贷款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设立独立部门负责逾期贷款催收、汽车收回处置和差额追讨工作。

第四十条(汽车回收处置)汽车金融公司可通过委托拍卖、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售、与个别买家商讨等方式,按照市场价值,妥善处置收回汽车。

第四十一条(反馈)汽车金融公司根据逾期贷款处理情况定期评价,改善审批制度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二条(损失准备、坏账冲销)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建立坏账冲销档案,以备查。

第四十三条(抵押物)汽车金融公司应审慎、定期评价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

严格设定抵押率上限,不得违反。

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利率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应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利率敏感程度分析等技术,有效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十五条(风险分散)汽车金融公司应避免以下各类贷款风险集中情况,并制定对每类贷款的授信上限:(一)同一品牌、型号的汽车贷款(二)同一保证人担保的汽车贷款(三)同一经销商介绍的汽车贷款(四)向同一地区发放的汽车贷款(五)其他相同属性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独立运作)汽车估价、贷款审批和逾期贷款处置工作应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独立运作,不能兼任。

第四十七条(独立审查)汽车金融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既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查,监督政策执行,防止有章不循。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起实行,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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