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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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指引
(2003-12-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贷款、商用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系指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四条(贷款上限)个人汽车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类附加费、费及保费等)的80%。
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个人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他资信级别;
(一)借款人信用历史
(二)居住状况及其稳定性
(三)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
(四)职业及其稳定性
(五)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例
(六)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贷款决定条件)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与车价比例、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结息日等:
(一)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
(二)担保状况
(三)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
(四)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
第八条(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个人汽车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
(一)第七条所列四种因素;
(二)贷款期限
(三)融资和营运成本
(四)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
第九条(信贷档案)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个人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个人信贷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目前住址
(三)最近5年的住址
(四)职业
(五)职位
(六)工作单位
(七)服务年限
(八)工资
(九)其他收入
(十)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报告或记录
(十一)对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
(十二)对经销商推荐人的评价(经销商资信评级状况)
(十三)其他已批准的信贷资料详情
(十四)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议
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
(十五)保证人姓名及财务状况
(十六)其他抵押品的估值
(十七)借款人已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额度及性质
(十八)催收客户记录卡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让本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处理贷款申请。如由经销商代替,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机制确保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贷款准则处理贷款申请事宜,并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办理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个人商用车贷款其他规定见第四章。
第三章经销商贷款
第十三条汽车经销商贷款,包括汽车存货贷款、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和维修设备贷款等。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实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
(二)注册地址、营业地址
(三)财务状况
(四)其他已核准的信贷资料详情
(五)汽车的型号、价格与估值
(六)对经销商的信用调查报告或记录
(七)经销商给汽车金融公司介绍的客户的表现
(八)客户主任或经理的评价
视实际情况不同,信贷档案还应增加以下相应的内容
(九)在其他银行的贷款
(十)担保人姓名及财务状况
(十一)其他抵押品的估值
第十五条(资信评级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经销商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以下因素的考察,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一)经销商信用历史
(二)财务状况
(三)声誉
(四)高管人员资信
(五)经销商介绍的客户表现
(六)其他应纳入考虑的因素。
第十六条(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己的汽车存货贷款定价模型,根据下列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准确反映信贷风险。
(一)借款人资信评级状况
(二)担保状况
(三)车辆属性,包括品牌、型号和车龄等
(四)旧车降价速度和旧车市场流动性等
(五)贷款期限
(六)融资和营运成本
(七)拟定的投资回报率等
(八)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
(九)经销商销售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经销商的资信级别,审慎确定对经销商介绍客户贷款额度和对经销商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存货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个经销商存货贷款额度应以经销商一段时间的平均库存作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而定。
汽车存货贷款应逐笔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通过定期清点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其资信级别、贷款额度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单笔汽车存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贷款维修设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对经销商发放维修设备贷款和展示厅贷款,应要求经销商提供有效保证。
第四章商用车贷款
第二十三条商用车是指购车人用于营运以获得经济收入的车辆。
商用车贷款包括个人商用车贷款、经销商商用车库存贷款和其他法人机构商用车贷款。
第二十四条(个人商用车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根据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因素和以下三项因素,确定与商用车贷款风险相称的利率水平和其他贷款条件:
(一)商用车用于从事行业的风险
(二)商用车营运未来收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