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有关问题认识和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摘要:所谓债转股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债转股;产权;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债转股是我国国有企业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是医治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投入不足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所采取的

解救措施。债转股是变相的困难债务重整,是用部分权益替代部分债务。债务重整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会考虑的让步。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

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

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

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应从以下几个几点进行考虑:

一、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调整

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于此同时要进行相应的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和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

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针对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来讲,它是与企业产权结构紧密相关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必须要一个新的股权人出现来完成。一旦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来改变国有股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要坚持市场化运作

“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国企脱困、扶持国企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企业能最大限度恢复市场价值,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要注重防范风险

“债转股”在化解原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同时,要防范一些新的风险:一要注意政府审批行为的风险。“债转股”是一个充满商机的商业化运作过程,要防止其变成一种层层申报,审批的官僚化刻板程式。二要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政府干预过多就使企业视“债转股”为政府的恩赐,从而把“债转股”看作是一次“债务豁免”、“债务核销”,产生赖债、逃债的思想,酿成道德风险。三是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坚持市场的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定价,转让价要接近实际资产价值。四是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的“原地打转”的风险。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规避这种风险的关键在于重组。五是防止转股面过宽的风险。要掌握一定的“度”,实施“债转股”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

四、要予以法律支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照国家政策成立的,

其有关法律问题虽已渗透在“债转股”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但其地位和运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债转股”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我们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妥善解决。应尽快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或者制订出台一部能一揽子解决“债转股”法律障碍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以尽早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要注意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实施“债转股”工作,涉及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众多的部门和政府机关。要搞好“债转股”工作,只有各相关部门从长远、从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让国企早日脱困的目标,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办事,精诚团结,互相理解、配合、协作、协调,才能使“债转股”的成功运作获得保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转股的最大作用是使面临财务困难的企业卸下债务包袱,轻装前进,使债权人摆脱坏账的困扰,给新的股权人获取收益的机会,但是并非所有能获得债转股的企业都能达到这种预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慎决策。我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黄金老.债权转股权问题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1999(08):32-33.

[2]李俊杰.论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j].国际经济

评论,1999年第7、8期:64-66.

作者简介:王晶晶(1983-),女,河北承德人,助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