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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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努力做到文明、现代、有序、美观、明亮,与城市风情风貌相协调,烘托城市的商业气氛,提升城市的形象品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范围包括:道路广告(街道各类附带广告的设施)、沿街的底商、门脸及商业设施、建筑物广告(依附建筑物广告、楼顶广告)

第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的要求:每栋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固定统一位置,同时考虑不影响相邻关系。

第四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的要求:每栋建筑物户外广告应统一规格,包括长、高、厚的尺寸,距外檐的距离,距雨蓬的距离等。

第五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色彩的要求:每栋建筑物户外广告的色系色调应相对统一或相近,色彩不可变化过大,与相邻建筑物色彩变化应统一色系或渐变的形式。

第六条对户外广告设施材质的要求:要使用新材料,建议推广使用亚克力、铝塑板、吸塑板、铝扣板等新材料、环保绿色材料。

第七条对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的要求:要使用节能新光源,建议推广使用LED、霓虹灯、节能灯、冷阴极光源等新型绿色环保光源。大型广告外射灯建议推广使用金卤灯、钠灯光源。牌匾字号禁止使用外射灯。

第八条沿街单位门脸户外广告设施式样、规格、色调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同一建筑物有多个门脸的,门脸及牌匾规格统一,式样、色调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只准设置一个牌匾字号。大型单体商业建筑根据结构形式经审批后可设置一个密排霓虹灯刀牌。

第九条沿街大型底商类户外广告设施,规范位置、规格,同时要求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涉及到外檐装修的需办理规划许可再办理市容广告许可手续。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业主有统一单位名称标识的(如银行、邮政等),可以采用统一的标识,其位置、规格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位置与周边规划设置相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大型单体商业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规范位置、规格、材料、灯光。涉及到外檐装修的需办理规划许可再办理市容广告许可手续。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道路路口标识,规范设置2-4个标识;各路段中间设置附带广告位的各类设施,如邮政信箱、电话亭、信息栏、阅报栏等间距不低于500米,并由各类设施的所有人办理规划、交通、市容部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道路上设置的公交站亭、站牌,根据公交客运部门审批的路线、点位、路名设置,并由设置单位办理规划、交通、市容部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广告牌原则不允许设置。特需设置的,需提交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业主同意设置的有关证明、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协议等材料,再办理市容广告设置许可手续。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户外大型广告牌原则不允许设置。特需设置的,办理建发局、交警支队规划占地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广告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各类市政、能源、通信等设置的管线、场站、机箱等设施,禁止设置附带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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