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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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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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1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9
【实施日期】2012.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2〕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奋战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全面治理非法印刷、张贴、涂写、悬挂、刻划、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打造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由中心城区向各区县延伸、由主干道路向次支
道路和里巷延伸、由重点地区向居民社区延伸的思路,全面治理全市范围内的道路、社区楼道、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路面、墙面、桥梁、涵洞、垃圾箱、城市家具、城市雕塑等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悬挂、刻划各类非法小广告和沿街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行为。
实现全市主干道路、重点地区无非法小广告,次支道路、里巷、居民社区非法小广告基本清除的治理目标。
二、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市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小广告进行全面治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津城管景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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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
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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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市容景观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户外广告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3、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结束——。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3378ef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5f.png)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8〕21号各街、局,各委、办:《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1日河西区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河西区城市管理秩序,切实加强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着力构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更好展示我区文明城区的品位和景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美丽河西、首善之区的目标,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依法清理、整治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面提升我区市容环境水平。
二、查处范围及类型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各公共活动场所、街区地段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设置在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上,以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各类广告。
三、查处对象1.户外广告未经许可设置的;2.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
四、查处程序(一)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立即立案1.发现各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及时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2.立即立案发现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后,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立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审批,并迅速予以查处。
(二)调查取证1.现场调查。
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在立案后,立即安排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40dcda4f242336c1eb95ef9.png)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管理规定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183b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6.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51d5444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4.png)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eedc0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92.png)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a6da96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2d.png)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媒介,其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和市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合理性和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
首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统一规划和设计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避免过度设置和混乱摆放。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使广告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美观性和城市景观的整体效果。
其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的保护要求。
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广告设施对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的影响。
因此,在设置广告设施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避免破坏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
另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民利益的保护要求。
在市民利益保护方面,需要考虑广告设施对于市民生活的影响。
合理设置广告设施可以为市民提供信息传递和便利,但过度设置和不合理设置会给市民带来视觉污染和安全隐患。
因此,在设置广告设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市民利益,避免对市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定,合法合规设置广告设施。
同时,需要加强对于广告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广告设施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民利益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合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才能确保城市环境的整体美观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告从业者能够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做出积极的贡献。
天津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天津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https://img.taocdn.com/s3/m/c901196d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e9.png)
天津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尊敬的天津市城市管理局:为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我们作为天津市的户外广告设置人,郑重承诺如下:一、我们承诺在批准使用期内,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局的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我们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等方面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设置,保持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
二、我们承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不会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不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将确保广告设施与周边环境和谐相融,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三、我们承诺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我们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我们承诺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我们将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我们承诺在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我们将确保广告设施在恶劣天气中能够及时得到加固和维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六、我们承诺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要,我们将无条件配合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拆除。
我们将积极响应政府的管理要求,为提升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作为天津市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我们深知安全责任重大。
我们将认真履行承诺义务,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
如因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承诺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承诺单位代表:年月日以上承诺为我们对天津市城市管理局的郑重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感谢天津市城市管理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此致敬礼。
1.1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模板】
![1.1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ff2ea133360cba1aa911da43.png)
请
人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如需要标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使用授权书;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原貌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287㎜A4纸);
□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四张(规格:210㎜×287㎜A4纸);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
注
1、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图须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户外广告设施施工须由具备相关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机关、相关部门各一份,涂改无效。市城管委监制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联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印章);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除外)的设计图纸。
申
请
人
申请人签名: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年Leabharlann 月 日年 月 日备注
1、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图须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除外)的设计图纸.
申
请
人
申请人签名: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
注
1、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图须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户外广告设施施工须由具备相关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961b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3a.png)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市、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政局、公安交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公交集团公司、各广告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
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在一定时期对靓美津城,宣传天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作为反映城市经济繁荣和文化品位的载体,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在看来有的标准低、不规范、不安全、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新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城市发展新的要求;有的还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
为此,必须进行规范或拆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或拆除的范围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
对原设置点位,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
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按津容法[2004]180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今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e0655f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6.png)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津容街〔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津容街〔2018〕52号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巩固城市综合整治成果,全面强化后全运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街景立面管理质量,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市市容园林委2018年工作要点》和市领导“务必把违法广告反弹的势头遏制住”的指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中心城区主干道路、次支道路、重点繁华地区和外环线两侧;滨海新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建成区主干道路和出入市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
二、治理标准(一)拆除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
凡未经行政许可和已过行政许可期的楼顶广告、楼顶单体字和标识,依法予以拆除。
(二)治理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整治户外广告设施。
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破损、脏污、倾斜、残缺、陈旧等问题,灯光照明良好。
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天的,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四)治理商业牌匾和标识。
凡擅自私改综合整治统一规范设置的牌匾和标识,限期治理恢复;凡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商业牌匾和标识,依法拆除,规范治理;对脏污破旧、缺笔短划、背板破损、字体褪色、灯光不亮的沿街商业牌匾进行全面整改。
(五)规范公共公用设施户外广告。
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规范设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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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津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范围本着统一规划、服从市容、市场运作、依法设置、提高水准的原则,重点治理中心城区154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外环线、高速公路、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本市16片重点繁华地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周边地区、海河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区域、风貌建筑保护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依据本通知精神确定本地区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二)虽经行政许可准予,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拆除。
(三)在外环线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大型占地立柱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一律拆除;高速公路和国道(天津段)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规划调整设置。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在禁设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五)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予以拆除;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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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7•【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法律审核的《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4月10日之前反馈至:*******************联系电话:83609646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建设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2、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参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在户外空间设置或者面向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装置、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一)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二)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三)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升空器具;(四)其他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
1、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大2005年10月2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7832561ce2f0066f433223f.png)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七年四月九日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81590727fd5360cba1adbb2.png)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1.0引言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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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努力做到文明、现代、有序、美观、明亮,与城市风情风貌相协调,烘托城市的商业气氛,提升城市的形象品位。
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范围包括:道路广告(街道各类附带广告的设施)、沿街的底商、门脸及商业设施、建筑物广告(依附建筑物广告、楼顶广告)
第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的要求:每栋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固定统一位置,同时考虑不影响相邻关系。
第四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的要求:每栋建筑物户外广告应统一规格,包括长、高、厚的尺寸,距外檐的距离,距雨蓬的距离等。
第五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色彩的要求:每栋建筑物户外广告的色系色调应相对统一或相近,色彩不可变化过大,与相邻建筑物色彩变化应统一色系或渐变的形式。
第六条对户外广告设施材质的要求:要使用新材料,建议推广使用亚克力、铝塑板、吸塑板、铝扣板等新材料、环保绿色材料。
第七条对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的要求:要使用节能新光源,建议推广使用LED、霓虹灯、节能灯、冷阴极光源等新型绿色环保光源。
大型广告外射灯建议推广使用金卤灯、钠灯光源。
牌匾字号禁止使用外射灯。
第八条沿街单位门脸户外广告设施式样、规格、色调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同一建筑物有多个门脸的,门脸及牌匾规格统一,式样、色调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只准设置一个牌匾字号。
大型单体商业建筑根据结构形式经审批后可设置一个密排霓虹灯刀牌。
第九条沿街大型底商类户外广告设施,规范位置、规格,同时要求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涉及到外檐装修的需办理规划许可再办理市容广告许可手续。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第十条业主有统一单位名称标识的(如银行、邮政等),可以采用统一的标识,其位置、规格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的位置与周边规划设置相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大型单体商业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规范位置、规格、材料、灯光。
涉及到外檐装修的需办理规划许可再办理市容广告许可手续。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道路路口标识,规范设置2-4个标识;各路段中间设置附带广告位的各类设施,如邮政信箱、电话亭、信息栏、阅报栏等间距不低于500米,并由各类设施的所有人办理规划、交通、市容部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道路上设置的公交站亭、站牌,根据公交客运部门审批的路线、点位、路名设置,并由设置单位办理规划、交通、市容部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广告牌原则不允许设置。
特需设置的,需提交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业主同意设置的有关证明、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协议等材料,再办理市容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户外大型广告牌原则不允许设置。
特需设置的,办理建发局、交警支队规划占地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广告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各类市政、能源、通信等设置的管线、场站、机箱等设施,禁止设置附带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