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法律案例解说土地承包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说,以期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村。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甲村也开始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2018年,甲村村民乙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种植了蔬菜。
然而,由于丙种植技术不当,导致蔬菜产量下降,甲村村民丁对此表示不满。
丁认为,乙将土地流转给丙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于是,丁将乙、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村民会议同意?2. 承包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3. 村民会议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不同意流转的,承包人不得流转。
”五、案例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村民会议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在本案中,乙将土地流转给丙,未经过甲村村民会议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乙、丙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2. 承包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本案中,乙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因此,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村民会议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村民会议的知情权是土地承包法赋予村民的一项重要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拘留等,具体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 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
04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总结词
通过案例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常见原因,包括权属不明确、合同 条款模糊等。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纠纷解决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强调了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推广中国经验
研究国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实 践,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改革提供 参考。
向国际社会介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实践成果,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 有益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加国际组织、论坛等活动,与其他 国家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推进全球农 业发展。
意义
该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 生产的效益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 乡差距。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从最初的《农 业法》到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逐步明确了农村土地 的承包权利和经营权利,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
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等。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重要 内容,它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和继承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 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继 承方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可以继承。此外,在流转和继承过程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社会公共利益。
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演讲稿
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
作为农业领域的从业者,我们深知土地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土地承包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更好地推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将分析土地承包法律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土地承包法律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益受到一些侵害,例如违法转包、流转、抵押等行为。
这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享受到承包土地的稳定权益,也限制了他们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行为的监管,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
同时,鼓励和推广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其次,土地承包法律在土地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用地受到非农用途的侵占和破坏,导致农业生产面临严重挑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农用地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农用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最后,土地承包法律在政策支持方面亟需改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政策限制和操作困难,导致流转市场运行不畅,使得一些潜在流转主体望而却步。
为了推动土地流转,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简化流转手续,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
总结起来,土地承包法律在权益保障、土地保护和政策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领域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土地承包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进农业领域土地承包法律的改革和发展!谢谢大家!。
土地法讲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讲座一、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获得相应的补偿3、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1、转包:承包方把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转给本集体农户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方与接包方签订转包合同约束双方。
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转包合同。
2、出租:承包方把全部或部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非本集体的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原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
3、互换:承包方之间交换承包地或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4、转让是指有稳定非农收入或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的土地经营权让与给本集体农户,让与部分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承包方退出合同。
5、入股:家庭承包方之间把土地经营权的股权联合共同经营,或其他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公司股权或合作社模式经营。
三、土地承包的形式1、家庭承包:本集体,按户,男女老幼,人人有份原则。
2、其他招标、拍卖、协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四、妇女承包权的规定:出嫁、离婚、丧偶等原因,只要还在原居住地居住,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五、管理部门1、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3、乡镇政府六、发包方的权利:发包、监督、制止、其他权利1、发包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土地;2、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或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4、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七:发包方的义务:维护、尊重、服务、建设1、维护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无故干涉;3、按承包合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按规定及政策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八、承包方的权利1、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获得相应的补偿3、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九、承包方的义务1、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提纲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2、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 (四)、保护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的条件(原则)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责任
(2)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手续不规范。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 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了解、熟悉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2、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的各项政策和《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 3、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经 营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4、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建立。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问题。 2、管理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缺位。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乏力。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少据。 3、政策执行问题。 (1)部分地方出现侵犯农民承包权,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 (2)一些地方土地整理后,又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整,这与中央现行的农 村土地承包政策明显不符 (3)一些地方没有按照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4、具体操作问题。 (1)个别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简要回顾和制定《农村 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土地承包法讲课稿范文
土地承包法讲课稿范文尊敬的各位同学们:大家好!我是土地管理系的王教授,今天我给大家讲解的主题是《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讲座将从法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增加大家对土地承包法的了解。
一、法律的历史背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那个时候的农民们在土地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经营权无法流转等。
这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国家不断进行土地改革的试点和实践。
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首次确立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观念,但并未明确土地的经营权问题。
因此,土地仍然无法自由流转,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这种背景下,土地承包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主要内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承包、流转和退出机制三个方面。
1. 土地承包机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农民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有权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为30年,超过期限可以续期。
这一机制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增强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2. 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的流转制度,即农民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或卖给土地经营者,以实现规模经营和效益最大化。
同时,为了保障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法律对土地流转的价格、流转期限等做了具体规定。
3. 土地退出机制《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农民的土地退出机制,即农民可以根据个人或集体的需要,申请退出土地承包权,并将土地返还给集体,或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变现。
这一机制既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也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效果自《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和进步。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汉南区纱帽街司法所夏伟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要准确理解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着重要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
所谓稳定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讲座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承包合同的概念。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所达成的协议。
承包方可以是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地块、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姓名。
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而承包方可以是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2. 标的和数量: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用途等级等。
这些信息是承包方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发包方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土地的依据。
3. 承包期限: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承包期限。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提供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的义务,而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同时,承包方还需要缴纳承包金、提留款、统筹款,并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提供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等。
5. 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这些条件和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7. 其他注意事项:合同中还应当包括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等。
在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题辅导讲义一、概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颁布的法律,施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该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义旨在辅导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效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案2.1 承包方案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听取农户意见后制定。
承包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2.2 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承包方案的规定再次延长。
2.3 承包费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用一次性支付,由承包方按照承包经营计划提出支付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费用统一上交国库。
2.4 承包权的转让承包方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且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三、农村土地流转3.1 土地流转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利用规划,遵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各项土地利用政策。
同时还需向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土地流转的方式•自愿流转:即双方达成自愿协议,自由决定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等条件。
•强制流转:土地承包方案规定并已经获得村民大会以上层次的部门批准的强制类型流转。
•拍卖流转:土地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3.3 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行标准化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土地流转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农村土地被集体、国有、个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加工、贮存及农副产品流通市场,也可获得相应的流转奖励。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分配4.1 自有经营的收益分配自有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者,除按规定交纳税费之外,经营所得的60%以上,由经营者自行支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义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方面,该法规定了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是以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则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
此外,本文还介绍了土地承包的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理解、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优先承包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在计算每个农户的承包面积时,家庭人口数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一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如“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此时,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本村的农户、单位和个人。
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型而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买卖。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稿》农村土地承包法课稿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是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基本着眼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基本目标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第二部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有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
1、稳定,这是法律的基础.就是要长期坚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不动摇,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
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不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也不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2、规范,这是法律的重点。
无论是土地发包方,还是土地承包方;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各级政府,只要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针对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流转土地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3、维权,这是法律的核心。
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护来实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的,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宵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 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 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和施行,用法律 形式保障了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施行,是保护广 阔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施行,是推进新 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强大动力。 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施行,是促进农 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 关系为根底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家庭承包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 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承包土地,不 能按照家庭承包对待。
1、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消 费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 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等方式; 8、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 以保护,有权提出停顿损害、返复原物、 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 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 继承。
《XX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XX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法律授课讲稿
法律授课讲稿举办了《土地承包法》知识讲座授课人:法制副校长范怀志敬的各位领导、村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为大家作这个法制讲座。
应当肯定,由于镇党委、政府重视,今天我就村民关心的土地承包法给予讲解。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础,因此,它属谁所有,由谁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模式,关于这一模式,实践证明,有严重的缺陷,极大的打消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几乎导致我国农业的崩溃。
穷则思变,自20世纪50年代起安徽省的个别县、公社就曾实行“责任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但几经反复,付出了代价。
直到1980年5月邓小平的一次讲话,才肯定了安徽省“包干到户”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做法。
1993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修正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了《宪法》,由于《宪法》的规定只是抽象性的,为此,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出笼,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这一法律关系,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一)《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的涵义该法所指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二)《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的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得,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人人有份,其承包对象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1981年颁布,是中国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法规。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即实行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后,通过土地改革等措施,开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
1962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分给农民承包经营,使得农民能够独立安排生产。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土地流转、继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民。
为此,1981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承包法》,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安心种田,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基础。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四个基本原则:1. 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承包经营,遵守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2. 尊重农民个体经营权利,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3. 坚持保护土地耕作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4.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流转是指农户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部分土地,也可以是全部土地。
但是,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不得超过合同期限;2. 不得转移到单位、集体和个人外的人;3. 不得转化为资本;4. 转让、出租的土地必须保持规模不变。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现阶段的意义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土地承包法》为了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做出了诸多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土地流转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
”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
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
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
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
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
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
”由于煤油灯光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
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
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
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
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
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2、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3、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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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
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
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
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1)“提出申请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鉴证。
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
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什么叫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