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平台上记者的言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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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摘要网络交流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精神自由得以充分展示和发展的空间,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

网络交流平台上自由性、随意性的言论因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互动交流便利引发极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和侵权行为。

如何保护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又使网络交流平台言论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各界热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而公民在运用网络交流平台表达言论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应从确立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完善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和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我们应当把握好二者背后所代表的权利,以均衡各方的利益,通过合理有效的立法处理好二者的权利博弈,达到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目录毕业论文(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 .. (1)目录 (2)1 序言 (3)2 基础理论概述 (4)2.1 言论自由的定义 (4)2.2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特点 (5)3 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的现状 (6)3.1 国外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规制 (6)3.2 我国对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立法规制的现状 (7)4 我国现行立法对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立法问题 (9)4.1 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9)4.2 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10)4.3 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10)4.4 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10)5 我国公民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考 (11)5.1 确立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规制的基本原则 (11)5.2 构建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 (12)5.3 完善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12)6 结语 (13)致谢 (15)参考文献 (16)1序言言论自由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者锵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需求的增加,网络成为了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主要平台。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边界限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无限制。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一定的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法律的界定。

任何言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传播违法信息。

例如,恶意诽谤、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行为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还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的界限。

虽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例如,传播淫秽色情、恶俗不雅的言论,无视他人感受、践踏社会底线等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网络言论自由还应该考虑到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边界。

在网络上,虚假信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平台和用户应当自觉自律,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然而,网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和负面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人利用网络言论自由发表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甚至传播谣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面临着监管和治理的难题。

由于网络脱离了传统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得言论的审核和管理变得困难重重。

在庞大的网络空间中,治理者难以对每一个言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监管和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在法律、公序良俗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予以限制。

浅析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浅析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浅析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作者:马维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理念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受到民众的推崇,另一方面,就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而言,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

因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网络的“双刃剑”特点,对网络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网络传播言论自由监管作者简介:马维杰,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71-02言论自由一向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著作中就曾得到印证。

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发表了著名的演说《论出版自由》,明确提出了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观点,资产阶级思想家诸如洛克、卢梭、密尔也都无一例外的指出言论自由是人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在进行民主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对言论自由做出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就从国家根本法上承认和保证了公民这一基本权利。

也就是说,不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受到保护和尊重的。

因此,关于言论自由的实现也就成为了公众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过去,对言论自由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传统载体上,但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到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成为人们新的关注点。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一)表达1.内容更丰富在网络出现之前,言论的基本载体主要是报刊、广播、电视这些传统媒体。

由于技术原因限制,这些传统媒体的呈现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单一。

例如报刊只能是传播文字内容,广播只能传播声音,只有电视可以结合影像和声音进行传播。

但在网络传播中,网民可以同时将文字、声音、影像自由结合,加上先进的辅助技术,网络传播的内容可谓丰富多彩。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

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新媒体的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分析。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并不意味着适用于一切情况。

根据国际人权法,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尊重他人权利。

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例如,诽谤、侮辱和造谣等行为都属于言论自由的滥用。

这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和隐私造成伤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

其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当言论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散布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和传播淫秽信息等行为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不适宜的信息,例如暴力、色情和恶劣言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的限制。

一方面,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受到保护,禁止传播或提供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另一方面,家长和监护人有责任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

第四,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的利益是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限制。

例如,在一些国家,对于政府批评、国家机密和军事情报等方面的言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虽然言论自由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护国家利益也是必要的。

在新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更加注重言论自由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讨论和表达意见。

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近日,在河北邯郸涉县,一名男子因为在网上发帖,吐槽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涉县公安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理由行政拘留,引发了网友热议。

此事经媒体报道之后,邯郸警方在微博对此事作出回应:发帖人张某某曾参与经营县医院旧址食堂。

新医院搬迁后,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了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信息。

其声称“新医院饭菜质量差、价格虚高”等内容被大量阅读转载,造成了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涉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张某某反应的就餐问题是发生在其本人两次住院期间的事情,其后果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

据此,市公安局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第1项,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做出的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仅仅是评论食堂饭难吃就被行政拘留?这可真是我国“挑食”第一案。

吓得一波网友吐槽“再也不敢挑食,再也不敢差评了”,更有调侃“哥们,你犯什么事进来的?回答:挑食”,亦新兴“邯郸挑食”来讽刺此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行政处罚。

但仅仅评论食堂饭菜价高难吃,在我们任何人看来也绝不会达到被行政拘留的程度。

要是我们连发声评论饭菜的权利都会被处罚,那民众的生活又怎会有安全感?这种随时担心被拘留的“小心翼翼”才是我们民主国家的悲哀。

不可否认,言论应有边界,但言论自由才是一切权力之母。

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

然而国家仍然也必须去禁止和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宣扬、煽动、教唆、实施恐怖主义等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新闻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在言论领域自由表达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尽管新闻言论自由的存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以保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

一、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涵盖了个人观点、信息传递、新闻报道等多个方面。

首先,个人观点的自由表达是新闻言论自由的核心。

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无论是对政府政策、社会问题还是其他事务的评价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种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是形成公共舆论、促进民主决策的基础。

其次,信息传递也是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之一。

个人有权利传递和分享信息,包括通过口头、书面、图像或其他媒介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这种信息传递的自由成为了新闻报道和用于公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从而增强了社会的透明度和民众的知情权。

最后,新闻报道也是新闻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和媒体机构有权利报道事实、揭示真相、批评和监督政府,以及在公共利益范围内追求新闻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

新闻报道的自由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透明,社会更加公正和平衡。

二、新闻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新闻言论自由受到保护,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首先,法律约束是限制新闻言论自由的主要手段之一。

法律通过限制诽谤、侮辱、种族歧视、恶意虚假报道等非法行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权。

法律的存在使得新闻报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恶意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其次,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限制新闻言论自由的因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对敏感信息进行限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确保不影响新闻媒体进行合法的新闻报道,不能成为政府滥用权力的借口。

最后,道德和伦理标准也对新闻言论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

虽然这种限制不同于法律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新闻报道中起到了约束作用。

从角色理论看记者微博的身份定位

从角色理论看记者微博的身份定位

从角色理论看记者微博的身份定位作者:廖建国李晓蔚来源:《编辑之友》2012年第11期摘要:记者微博拥有多重角色,承担的角色期待各不相同。

然而各种角色并不总能和谐一致:毫无限制地释放信息可能会伤害“喉舌”角色,影响社会和谐,守口如瓶则会流失粉丝;鲜明的政治家身份会削弱亲和力,扮演舆论领袖过度则易违反宣传纪律。

要解决角色冲突,记者微博回归职业微博也即政治家角色应是目前最可行的路径。

为此,宣传主管部门、媒体、记者应各司其职,将记者微博的内容约束在公共表达的范围内,促其回归职业微博本位。

关键词:记者微博角色冲突自2010年新浪微博等微博平台推出认证服务以来,新闻从业者纷纷入驻,记者微博逐渐发展为记者的标配,成为网络舆论领袖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微博是传统媒体服务的延伸,是打造名记者,扩大媒体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密切联系群众,践行“走、转、改”精神的一种实现方式。

然而,由于记者微博集合了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甚至内向传播等特点,造成了记者多重角色的混乱,记者微博如何处理个人表达与职业表达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成为记者、媒体、宣传主管部门等各方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记者微博的角色丛与角色冲突角色是规定演员行为的脚本,是他人对相互作用中处于一定地位的个体的行为的期望系统,也是处于一定地位的个体对自身行为的期望系统。

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承担着多种角色,记者微博作为虚拟空间中的传播主体,同样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见下表)。

作为“党报”体系的一员,记者承担着“喉舌”的角色功能;作为新闻人,记者是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践行主体;作为自媒体,记者是舆论领袖;作为社交工具,记者是见多识广的“侃爷”。

记者微博如何平衡各种角色期待和避免角色冲突,是新闻从业者和研究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个人扮演的多个角色间并不总是能和谐一致,角色冲突时常会出现。

记者微博的角色包含的冲突主要有三种。

1. 政治家VS新闻专业主义者。

喉舌角色也即政治家角色,这一角色关注的是信息的宣传价值,强调“事实本身所包含的有利于传播者、能够证明和说明传播者主张的素质”。

在微博上诽谤别人构成微博诽谤罪吗?

在微博上诽谤别人构成微博诽谤罪吗?

在微博上诽谤别人构成微博诽谤罪吗?(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满足以上才构成。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双规刑法修正案九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微博这样的新生事物迅速在我国遍地开花,几乎是达到了人人微博的时代,而我们有时候就会看见有人在明星的微博下面互相谩骂,甚至诽谤别人,或以揭露别人隐私为乐,那么如果有人在微博上诽谤别人构成▲微博诽谤罪吗,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

▲一、在微博上诽谤别人构成微博诽谤罪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交流思想、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

网络言论的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然而,这种自由的背后,存在着诸多复杂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的自由与边界之间的关系。

1. 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网络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它事关每一个个体的思想表达和信息获取。

通过自由的网络言论,人们能够分享自己的想法、见解和创意,促进了社会的多样性与民主化。

例如,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使得普通民众可以直接参与社会、政治及文化的讨论,影响政策的制定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网络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发声的平台。

在传统媒体中,意见往往是由少数人主导,而网络则为不同声音的表达提供了机会。

这样一来,网络言论自由不仅增进了公众的参与感,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网络言论的边界尽管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可否认,但其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安全,网络言论也需遵循一定的边界和规则。

这些边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侵犯他人权益网络言论有时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都是对他人基本人权的侵害。

因此,法律和社会道德都对这些行为设定了界限,以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

2.2 散布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虚假信息的扩散容易造成社会恐慌甚至引发舆论危机。

因此,政府和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有责任监控和管理网络内容,以防止虚假信息的扩散。

然而,这种监管也需谨慎,以免影响到言论自由。

2.3 公共安全问题某些言论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如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等。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法律通常禁止此类言论的存在。

与此相关的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公众安全的界限,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

3. 实践中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界定网络言论自由与边界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简单。

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下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和实施差异化明显。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对网络言论的控制较为严格,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集体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和观点的权利。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为个人提供了广阔的表达空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边界。

本文将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合法性、道德性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没有合适的法律保护,网络就会变成无序的领域,可能会导致恶意攻击、诽谤、侵权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合法性是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边界。

举个例子,恶意传播谣言、挑衅性言辞以及犯罪行为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绝对禁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也应成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还与道德有关。

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一种普遍准则。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道德规范的限制。

恶意攻击、人身侮辱、种族歧视等言论超出了道德的底线,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还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紧张。

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上,个人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底线,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此外,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非常迅速和广泛。

然而,一个人的隐私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私人照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秘密都不应无节制地被公开传播和讨论。

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还可能导致人身安全的威胁。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有诸多顾虑,但我们也不能仅仅看到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而忽视了其积极的一面。

网络言论自由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信息获取的机会,促进了言论多样性和民主价值观的传播。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表达个人观点、关注公共议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这种自由表达的机会对于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女性、同性恋者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助力于推动社会进步,也提高了社会的包容性和平等性。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摘要: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

虽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但同时一些言论的发表会突破自由的界限,进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因此,本文将从明确言论自由的底线,通过法律加以规制,来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法律规制;一、言论自由的相关概念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按照自己的意思表达自己的想法,拥有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政治权利。

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的言论,都不属于也不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言论自由是一种广泛的表达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创作及发布歌曲、舞蹈、照片、电影及其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多数公民都利用网络来发表言论,例如公开的微博,较为封闭的微信朋友圈,所以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有时候会难以被区分开来,也比较难以分辨,因为二者都是将内心的想法通过编辑文字表达出来,也都是面对公众的一种活动,但是出版却是需要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而微博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发表可以随意的在其平台发表,并不需通过出版物来进行发表,也不用受到严格的出版号管控的限制,所以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二、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自己的言论,而不受到约束,因为言论自由仅仅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尤其是当个人权利面对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时候,这时就算是个人权利的使用也必须把握好尺度和底线,任何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

我们知道美国是开放和允许自由的国家,但就算是在美国,政府也规定了不允许发表的十四种言论,例如不能亵渎国旗被美国列在了第一条,毕竟国旗对一个国家来说是神圣的存在,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言论不得随意使用等。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关系到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方向。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却是一个复杂而热议的话题。

本篇科普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简单介绍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一、刑事边界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说什么都可以”,不应成为煽动暴力、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

因此,从刑事角度来看,言论自由有其明确的边界。

例如,对于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公开散布反动言论等社会危害行为,法律法规应当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制裁。

在这个方面,法律的制裁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应当是,既保障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道德边界言论自由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道德、文化业务的课题。

在道德层面,言论自由同样有其边界,应该在公德、职业操守、文化秩序等方面受到制约。

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去冲撞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

此外,作为公共人物或知名专家,也应当尊重和维护学术规则和精神文明,避免称赞、宣扬不道德行为引导社会误区。

仅仅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够的,必须从道德层面对言论自由的范围加以规范。

三、网络边界言论自由与网络边界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网络的本质是匿名性和去杠杆化,这使得公民特别是少数言论意见持有者交流更加方便快速,但也使得网络沉浸王国的边界难以划分。

我们应该以人性尊重为基础,以网络日益成为公共空间为前提,审慎制定网络言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同时也应加强网络信息诚信和公共精神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维护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四、新媒体边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开始成为公众获得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方式。

网友在论坛、博客、微博等迎合新媒体的平台上产生海量内容,如何保证新媒体上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新媒体平台的正常秩序,提高媒体公信力,将是未来的一个新课题。

新媒体为发表言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空间与自由,但作为权威媒体的一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发表的言论审查谨慎,追求质量和准确性、公正性,才能推进媒体事业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渠道变得更加便利和广泛。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规范和法律框架下行使。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其含义、范围、限制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体或团体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权利。

这种自由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涵盖了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各种网络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拓展,使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传播信息、交流思想、参与讨论。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内容:个体或团体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包括批评、评论、表达情感等内容。

2.言论形式:言论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人群的表达需求。

3.言论对象:言论可以针对个人、组织、政府等不同对象,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言论平台:言论可以在各种网络平台上进行,包括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但应当遵守平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网络言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淫秽内容、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2.社会道德: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

3.隐私权:网络言论不应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私密照片等。

4.版权保护: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原则:1.真实性原则:言论应当基于事实真相,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社会观察
范。 长期以来, 我国自媒体行业性自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互联网协 会牵头制定, 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自律规范存在笼统模糊、 可 操作性不强、 处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自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与制度方面的缺陷, 使得大众 探寻其边界有无与边界何在的要求更为迫切。 二、 自媒体环境下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自媒体时代下的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 那么这个边界究 竟在哪里, 只有找到这条法律的边界, 才能使社会公众在合法合 情合理的范围内充分的享受言论自由。充分发挥自媒体的独特 优势。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 护。但是从法的秩序、 人权等价值角度考虑, 这种自由也不能是 无限制的自由, 应当有所限制, 严守法律的边界。 (一) 是否严重扰乱网络秩序 近年来, 互联网、 自媒体技术革新进入到快车道, 让公众更加 便捷地进行言论表达和思想交流, 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 在自 媒体领域, 接连出现的一个个造谣传谣事件, 给广大用户增加了 新的烦恼。 不论是当年的 “刘涌死刑案” 、 还是后来的 “邓玉娇案” 、 “药家鑫案” 、 “彭宇案” , 都存在自媒体下的舆论炒作, 乃至 “媒体 审判” 。 网络已经成为信息的重要载体, 网络诽谤也成为诽谤罪的重 要表现形式。 但是单纯以点击、 浏览或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作为 定罪的标准有失偏颇。 网络秩序毕竟不同于社会秩序, 对于严重 破坏网络秩序的衡量标准也就不同, 虽然把单纯以点击、 浏览或 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作为定罪的标准显得过于机械, 但是至少表 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诽谤信息在自媒体领域传播危害性的担忧。 可见, 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也将是否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作 为判断合法言论与非法言论的分水岭。 (二) 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西方法谚有云: “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 , “你可以去建高 楼, 但你不能妨碍我沐浴阳光和眺望风景” 。 由此可见, 在现代法 治社会,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都拥有免受他人不当侵扰的消 极性权利。在自媒体时代, 每个自媒体用户都有传播自己声音、 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尤其注意的是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 使, 更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首先不能侵犯他人人格利益。人肉搜索自诞生之日起就饱 受争议, 2010 年 “女子殴打环卫工” 事件, 2015 年 “成都别车女司 机被当街殴打” 事件等等, 都引发了人肉搜索, 当事人的手机号、 健康资料、 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曝光在网上。 自媒体是个虚拟空 间, 每个人都处在一种匿名的状态, 在互联网规制还不太完善的 情况下, 人肉搜索很可能形成网络上的一种集群行为, 严重扰乱 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其次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智力成果。自媒体内容具 有复制性、 高仿性的特点, 原创性的内容不是很多, 大多是重复转 载、 复制粘贴而成。其中, 自媒体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时 有发生。 (三) 是否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浅析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作者:孙少波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到了无限的扩张,在公民实现参政议政、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等方面起到良好的效果。

同时,自由权的扩张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歪曲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新闻,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

如何界定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自媒体;保护;限制;法律边界一、自媒体时代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无限扩张自媒体是指作为个人的传播者凭借网络数字技术的应用向不确定的受众传播信息的一种新兴媒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

其有着平民个人化、发布简单、互通性强、传播快速等特点。

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公民在自媒体时代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实现公民的民主监督权、申张公民的个人冤屈、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犯罪等行为,及时快速的收集与发布身边的新闻事件,另一方面通过自媒的快速传播,社会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促使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客观的处理。

近年来,“天价烟局长”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表叔”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以及刚刚发生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五人集体嫖娼事件纷纷曝光,无不体现出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强大力量和重要作用。

在自媒体时代,可以允许任何一台并入网络的计算机使用者参与全球信息交流,通过自媒体平台自由发表言论和接受他人发表信息,从而实现参与的最大化。

由于人们进入互联网不会遇到任何阻碍,因而人们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话题进行讨论,从而实现了言论最大程度的多样化。

无论输入者是谁,输入互联网的所有信息都以同样的方式、沿着同样的路径传播,从而实现言论参与者的平等与自由。

同时,互联网是一个互动的体系,任何信息一旦被置于互联网上,就立即到达所有的计算机终端,网络以数元的形式在系统中运行,短短几分钟时间一段言论就可以被转载数十次,数百次甚至数万次,这些因素决定了要在自媒体时代里及时发现或阻止人们发送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

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边界的消解与融合

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边界的消解与融合

明: “ 一 、人 人 有 保 持 意 见 不 受 干预 之 权 利 ;二 、人 人 有 发 表 自 由之 权 利 ,此 种 权 利 包 括 以语 言 、文 字 或 出版 物 、 艺 术 或 自己选 择 之 其 他 方 式 ,不 分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及 传 播 各 种 消息 及 思 想 之 自 由 ;三 、本 条 第 二项 所 载 权 利 之 行 使 ,附 有特 别 责 任 及 义 务 ,故 得 予 以 某 种限 制 ,但 此 种 限 制 以 经 法律 规 定 ,且 为 下 列 各 项 所 必要 者 为 限 ; 四 、尊 重 他 人 权 利 或 名誉 ;五 、保 障 国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序 ,或 公 共
为 出版 自由奋 斗 薪 火相 传 。 出版 自 由是 指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公 民 有 表 达 自己 的 思想 和 意 见 的 自 由 ,并 有 权 从 事 著述 、出 版 、印 刷 、发行 的活 动 。现 今 世 界 公 认 出 版
速度 如 此 之 快 ,加 上 每 秒 近 8 0 0条 的 更新 量 ,使 得 以新 浪 微 博 为 代 表 的微 博 媒 介 已 经 成 为 网民 发 表 信 息 的 重 要 平
公民 有 此 项 权 利 。
年底增长了 2 9 6 . 0 %,网民 使 用 率 为 4 8 . 7 %,微 博 用 一 年
时 间发 展 成 为 近 一半 中 国 网民 使 用 的重 要 互 联 网 应 用 ,用 户每秒产生/ 转发微博 7 8 5条 。 用 户 人 数 如 此 庞 大 、增 长
言 论 自由 、 出版 自 由和 新 闻 自 由这 些 概 念 的边 界将 逐 渐 消
解 ,它 们 会 以 “ 表达 自 由” 的面 貌 而 被 融 为 一体 。

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滥用

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滥用

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滥用刘晨2013-5-14 5:15:12 来源:《红旗文稿》2013年第9期近年来,网络暴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它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其背后所指涉的对象都是基于某一事件或某个人所引发的连串性或暂时性的公共讨论。

随着微博的广泛运用,以微博形成的话语暴力和敌意行为成为网络暴力的重要力量。

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发帖(论坛、QQ群),微博暴力则主要是在微博社区里所进行的网络围观行为,是微博用户在利用微博传播信息之时,有意或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

从线下到线上,是什么导致了网络特别是微博暴力的发生?是什么推动了这样的社会心理的形成?美国学者桑斯坦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中提出,网络之中存在着大量群体极化的现象。

与这种群体极化相关的表现就是网络暴力。

关于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关专家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网络社会的门槛降低,促使网民群体主要以青年为主;二是缺乏公共话语平台,网民的日常情绪得不到发泄。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显示,网民群体中平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3.1%。

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产生各种仇视社会的心理也就难以避免。

当代中国网络群体的组成复杂,用户的年龄宽泛。

当这样的一个群体在微博社区中存在,并掌握或多或少的话语权与言论表达机会之后,就会把其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移植到线上:或者是不间断的调侃,或者是进行冲浪式的、一次一次的从热闹到冷清、从积极到疲劳的“大众审判”,以“德”代“法”,满足了自己口舌的“一时之快”却伤害了他人。

有的甚至干脆以“约架”的形式,再从线上转移到线下“一决高下”。

一般认为,微博暴力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种路径:第一,微博暴力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第二,微博暴力一般起源于某个已经在现实世界中引起不少关注的具体事件。

微博传播中的话语权使用界限

微博传播中的话语权使用界限

微博传播中的话语权使用界限
蒋熙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0(000)032
【摘要】@@ 2010年9月10日,一个网名为"赵庭景美"的北京女画家在新浪微博出名了,原因是她在盛怒之下将自己"捉奸"的经历和心理发布到微博上.这件事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网民利用网络时不能自制,导致了话语权滥用.
【总页数】1页(P4)
【作者】蒋熙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2
【相关文献】
1.从公德与私德的界限看公权的使用界限——对“青年看黄色网站被处罚”的思考[J], 郝晓燕
2.微博传播中的话语权分配 [J], 王嘉
3.大型体育赛事微博传播研究r——以2017年中国马拉松大满贯赛事微博传播为例 [J], 程宵;钟杰
4.微博传播中女性话语权的缺失 [J], 李伟娜;
5.微博传播中的话语权滥用现象解析 [J], 王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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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平台上记者的言论边界
摘要目的:研究记者在微博平台上的行为,总结其行为应遵守的基本规范。

方法:调查研究微博平台上平台,记者的微博活动。

结果:许多记者在微博上的言论,不合时宜,不恰当,网友争论很多。

结论:鉴于记者在媒体传播方面的特殊身份,其微博活动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媒体形象,在行为方面应有所考虑。

关键词微博;记者;言论;规范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3)82-0012-02
0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兴起,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慢慢变化。

网络生活成了现代人必不可少的生活环节。

人们可以利用网络进行诸多事宜,如查找资料、购物、交友、娱乐等,方便人们的生活。

近几年,网络新型互动交流平台微博的蓬勃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也开始来临。

其特殊性质及传播特点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方面的问题,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1]。

1微博的特点
1.1信息量大、传播快、范围广
我国拥有超过2亿的微博用户,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许多老网民是微博的忠实拥趸,每天发布微博成为生活习惯,信息量大。

且发布微博的方式众多,手机上网、pc客户端、短信、彩信等。


机安卓系统的兴起,微博平台也积极开发安卓版本,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布微博信息。

加之微博本身有转发、评论、分享等功能,信息的传播量成立方数增长,每个微博用户都是传播者,某个事件一旦受到广泛关注,可在瞬间变得路人皆知。

铸就了微博信息量大、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

1.2表现形式多样化
微博平台相对与早期发展的博客,有字数限制,每条微博不能超过140个字。

信息的表达较为零碎[2]。

对于这种缺陷,微博的表现形式则显得更为丰富多样,信息的载体可以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既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深沉,也有现代电视网络媒体播放方式的直观,是全方位的立体表现模式,既克服了140字的限制,也更加丰富了观众的视野与接收信息的方式。

1.3公众参与性强
由于微博的门槛低,每个网民都可以成为微博的发布者,微博用户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看法、讨论时事,搜寻自己喜欢的人或事,进行关注,获取更多的信息,或对微博事件进行评论。

新浪微博还具有热门话题讨论组和明星访谈等特色功能。

网络信息的开放,使得微博文化的个性化及参与性很强。

1.4信息真实性不确定
网络信息的大爆炸趋势,也使得信息的真实性遭受前所未有的质疑。

部分别有用心的微博用户或犯罪分子,利用微博平台的巨大影响力,传播假消息,杜撰危言耸听的假新闻,满足个人私欲,从
中谋取利益或煽动群众,影响社会治安。

其中还存在部分记者、编辑等,胡编乱造假新闻,混淆视听,给微博平台的风气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而微博用户过多,网站的开放性,给监控管理方面造成很大困难,这也是微博假消息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分析记者的微博行为
2.1记者微博活动的目的
许多加“v”认证的记者是狂热的微博控。

他们是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成为受到微博用户广泛关注的人群。

记者的微博活动目的,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加大信息传播量大量发布微博消息,表明记者身份,获得更多微博用户关注,扩大信息的传播数量和范围;2)增强影响力微博传播量大,对社会各个阶层用户的影响力也就必然会提升,也可扩大本身在圈内的影响力;3)方便同行交流微博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平台,记者可以建立自己独特的社交圈子,方便与各地同行交流信息,获得有价值的资讯;4)获得知名度关注的人群数量大,知名度也会随之升高,可以在微博平台或者现实中享有更多的话语权,或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成就感[3]。

2.2记者信息的特殊来源
普通民众成为微博用户的主要原因总结,有一下几点:1)随时随地获得最新信息;2)随心所欲发表观点看法;3)特殊社交圈的交流方便。

记者这些方面具有职业优势。

记者身为传播媒体职业人,对于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以及推广信息,有着自己特殊的技能素养,新浪微博也为这群特殊人群开辟了专栏分类。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时,某些直面事件的记者微博被放置到最显眼的位置,也成为了用户获得第一手可靠资料的来源。

2.3社会影响深远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质与功能,联合记者的职业技能两种属性,使记者成为微博上活跃度较高的用户,他们在微博消息裂变式传播的途径中,成为不可小觑的中坚力量。

记者微博中的话题,一直是微博用户讨论的焦点,包括话题深度与广度上的延伸等,都成为影响各个层次微博用户现实生活的因素。

若该类人群一旦发布虚假信息,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3 行为规范
3.1身份特殊性
记者作为公共传媒代言人,在发布的微博内容上不可避免的打上传媒的标志,其行为逻辑与思维方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都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

在发布微博时,并不是仅仅代表个人的私人行为,而是代表媒体的言论,或者使关注的用户误认为代表媒体言论。

这一点上,记者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对客体认知的指导性,从而规范自身微博活动。

3.2行为准则
记者的微博活动,应能遵循以下几点基本原则:1)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思想觉悟;一旦引起纠纷,后果很严重;2)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信息的准确,任何夸大事实或弱化事情严重性的行为都是不被认同的;3)慎重发布敏
感话题敏感话题会引起众多网民的口水纠纷,以及用户派别站队,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会带坏微博平台风气;4)措辞恰当发布信息时应时刻注意用词恰当,作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公众的情绪会在无形中被引导或引起反感,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3.3职业道德
记者在微博上公布一些信息或新闻素材,应保持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闻的时效性和保密性是媒体增加竞争力的砝码,而微博一也具有该类特性,若记者首先在微博上公布新闻的重点内容,对于新闻媒体是巨大的打击,或造成其经济效益上的损失。

媒体应在聘用记者时,于合同条款中注明保密原则[4]。

参考文献
[1]李子路,黄馨茹.对微博时代公民新闻传播的思考[j].今传媒,2011(4).
[2]文晓欢.浅析以微博为代表的信息传播碎片化——以“新浪微博”为例[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6).
[3]陈瑞霖.记者的“微博行为”探究[j].新闻世界,2012(1).
[4]石岩.记者微博:个人与媒体的碰撞[j].青年记者,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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