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文件数量简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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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文件数量简化审批流程的处理建议

针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办公室对精简文件下发数量,减少文件审批环节,缩短文件审批时间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㈠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⒈坚持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制发文件,发文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对上级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一般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会上已经印发的讲话稿,会后一般不再印发。

⒉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应重复行文。

⒊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应仓促行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㈡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⒋拟以省公司名义发文的,严格按照程序报办公室审核办理,不得用送阅件等形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对未经办公室审核办理的拟发公文,领导同志不予签批。

⒌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对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来文情况,提出充分理由,向领导同志和起草部门解释说明,坚决控制不发。

⒍办公室的办文部门对质量较差、送审程序不规范的文稿要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符合要求后,再送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切忌怕麻烦,把一些质量不高的文稿制发出去,这样既影响公司的形象,也不便于受文单位正确把握文件精神,更谈不上认真贯彻落实。

㈢对发文规定严格控制

⒎可用领导指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的,不发文件;可发简件、函件、白头件、传真件的,不发正式文件;

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正式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⒏公司领导班子换届或公司领导工作变动时,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人员调整的,由办公室综合一次性发文;公司非常设机构一般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㈣对行文程序严格规范

⒐各设区市分公司和省公司直管分公司可直接向省公司报文,其下属机构不得直接向省公司报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⒑向省公司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严禁多头报送。

⒒向省公司请示事项,凡涉及省公司各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在报文之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⒓部门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下发文件,首先必须向公司写出请求发文的请示,并代拟文稿,交由公司办公室拿出具体拟办意见送领导审批,不能直接将文稿送公司领导,也不能不按办公室的拟办意见,越级送领导审批,造成“倒行文”现象,这样既不便于顺利办理文件,还有可能影响领导之间的关系。

⒔向省公司报送文件,应送省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领导和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报送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到报件,应转交省公司办公室。除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确需直接报送领导的,应经省公司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

⒕办公室要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在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方面进行核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

㈤对文件的数量和报送范围大力压缩

⒖需要报送省公司的文件,应向省公司办公室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一般不予受理。

⒗各级分公司、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文件进行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对确定印发的文件,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拟定具体的改进措施。要下大力气提高文件的质量,努力改进大风,文字力求简明扼要(正式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㈥提高办文效率,缩短文件审批时间

⒘一般文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急件一个工作日内报出;对特急的文件审批及重大事项审批,建立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使流程提速,始终确保公司运行机制的快速有效;领导签发文件后,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印发并寄送相关单位。

⒙采用审批授权的方式,部门以上都应配备副职,在正职出差或外出办事时,可授予副职办理文件审批,同时可实现手机在线审批功能。

⒚各行文单位下发文件后,要根据文件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人员到受文单位督查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要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分管领导掌握;对未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的或贯彻落实不及时的,要限期督促贯彻到位,真正做到“行文确有实效”。

⒛加快推进OA办公软件使用,对审批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子公文网上安全传输管理和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文件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办理工作高效有序。

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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