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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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等缴纳凭据(复印件4份);
(四)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八)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
(十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二)水利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水土保持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三)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四)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五)矿山土地租用相关有效协议,要求有村委盖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六)旅游部门出具的是否影响旅游规划和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七)林业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延续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法定代表人: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