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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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屠宰污水的测定指标 国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1、生化需氧量 一般以20℃时,5天时间水中有机
物消耗的溶解氧量,反映水被污染的程度。 2、化学耗氧量 用化学氧剂氧化废水中的有机污染
物和一些还原物质(亚硝酸盐、硫化物等)所消耗的氧
量。表示水中所有有机物及还原性无机盐的总量。 3、溶解氧 溶解于水中的氧,反映水的污染程度。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 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 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 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的 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 设计规范的规定;
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油脂、泥砂等。
2、生物处理 利用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的能力,除
去污水中各种有机物,使之分解后形成水溶性物质、低
分子的气体和无机盐。
3、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理
原微生物。
加入消毒药物,杀灭污水中的病
三、常用屠宰污水生物处理
主要有以下三种:
1、活性污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通过两次沉淀,上 清液放入曝气池,再将第二次沉淀后的污泥泵入曝气 池,鼓入大量空气,使空气、含有大量微生物的絮状 活性污泥、污水密切接触,加速微生物的吸附、氧化、 分解等作用,达到去除有机物,净化污水的目的。
六、供水系统
1、水源 清洁卫生。
2、物理性状
3、化学性质 4、细菌污染 5、放射线
清净、无沉淀、透明、无色、无异味。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含菌范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不含放射性物质。
尽量采用消毒的饮用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4、屠宰车间内的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 可冲洗、无毒、耐腐蚀的材料,表面无裂缝、无积水, 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肉罩,天花板表面光滑, 门窗装配严密。 5、赶畜道坡度不应大于10%,宽度以仅能通过1头 畜为宜,墙高不低于1米。
4、PH值
5、悬浮物
是衡量水是否被污染的重要指标之一。
水中的不溶性物质,影响水的透明度,降
低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
6、混浊度 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发生阻碍的程度。
7、硫化物
8、细菌
蛋白质分解产物,是水发出异臭的重要原因。
包括病原菌、病毒、寄生虫卵,处理不当,易
使病原扩散传播。
二、屠宰污水的处理方法 1、预处理 用过滤、乳化、沉淀等物理或机械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二、屠宰加工场所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新建的屠宰厂生产区的布局 废弃物的出入口。
(三)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 成品等加工防止交叉感染。 (四)屠宰车间和分割间的布局 清洁区分开,防止污染清洁区。
生产区
与非生产区分开,且必须单独设置人员、活畜、产品、 满足生产工艺流程
和卫生要求。健畜舍与病畜舍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
清洁区与非
(五)急宰间、化制间、污水处理场的布局:
各功能间分开设置,有隔离设施。
(六)厂区的环境卫生要求 : 1、路面、场地平整、无积水。 2、建筑物周围、道路两旁应绿化。 3、“三废”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4、设有垃圾、畜粪、废弃物集存场所。 5、出入口有消毒池。
第二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屠宰加工场所包括宰前饲养管理场、
病畜隔离场、急宰车间、候宰圈、屠宰加工车间、
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
一、宰前饲养管理场
是对屠畜禽实施宰前
检疫、休息和停饲管理的场所。卫生要求:
1、独立设置,与生产区隔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2、设卸载台、健畜圈、病畜隔离圈、候宰圈。 通风、采光良好。
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
2、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的地方,并在 当地常风主导风的下方,远离水源保护区 和饮水水源地,远离居民住宅区、风景旅 游点、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 3、交通方便,水、电有保障,周围无污染。 4、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一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和布局
一、屠宰加工场所选址的卫生要求 二、屠宰加工场所布局的卫生要求 第二节 第三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 屠宰污水的净化处理
第一节 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和布局
一、屠宰加工场所选址的卫生要求
1、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
府的环境保护、卫生和防疫等要求,
2、生物转盘法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入厌氧池发
酵后沉淀,然后进入生物转盘,细菌、原生动物等在转
盘上交替得到氧气、水分、养料,进行新陈代谢,从而
达到净化目的。
3、厌氧消化法污水处理系统。经沉淀的污水在密
封的沉淀池中被厌氧菌分解,达到净化目的。类似于沼
气池发酵。
曝气装置
运行中的曝气池
3、圈舍应小而分立,便于检疫,同时可防止疫病传染。
4、每天清扫粪便,定期消毒。 5、应设车辆清洗、消毒场,配备高压喷水笼头。 二、病畜隔离圈 供隔离宰前检疫出的病畜,
容量不少于宰前饲养管理场总畜量的1%,单独设置。 三、急宰车间 屠宰各种病畜的场所。应建在病畜
隔离圈近旁,便于清洗消毒。各种器械用具应专用, 经常消毒,防止病原扩散。
6、屠宰间装畜产品的器具应使用便于清洗消毒的 材料,配备充足的光照。 7、应有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8、应有更衣室、淋浴室。
第三节
屠宰污水的净化处理
屠宰加工企业的污水主要来自屠宰加工、内脏 整理、肉品加工、炼油等车间和畜禽饲养场以及其他 日常生活的用水,废水有流量大、污物多、温度高、 气味不良的特点,含有大量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属于 典型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四、候宰圈
是畜禽等候屠宰、施行宰前停饲管理的
专用场所,应与屠宰加工车间相毗邻。圈舍便于清洗消 毒,通风良好,不设饲槽,但应提供充足的饮水。
五、屠宰加工车间
是屠宰场的主体车间。基本要求:
1、包括赶畜道、致昏放血间、烫毛刮毛剥皮间、胴体 加工间。 2、屠宰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净高不得高于5米。 3、工艺流程应按:致昏—刺杀放血—脱毛剥皮—开膛 净膛—劈半—整修分级的顺序排列设置。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 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食品卫
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
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
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
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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