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与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与作业与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与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船长50 m 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下列且船长50 m下列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能够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关于邻近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航法
黄浦江航法1、在吴淞初涨前半小时至涨潮后半小时这段时间内,进入吴淞口的各类小船比较密集,船舶应备锚,控制好船速,经过101灯浮后,CH19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CH08向董家渡海事处报告何时到管制区。
2、自101灯浮至蕴藻浜之间,涨落潮流均冲向黄浦江西岸码头及张华浜码头,船舶至101灯浮附近进口,涨潮流要贴近101灯浮,至吴淞口引导灯桩一线后,首对吴淞口引导灯桩航行,航向250,控制好船位距黄埔江西岸100米以上,进蕴藻浜警戒区时,除101灯浮至105灯浮之间航段外,航行中船尾受涨潮流压的影响,首易左转。
105灯浮至106灯浮之间黄浦江东边一侧均为浅水区,不应靠近灯浮航行。
3、过106灯浮后进入军工路码头江面,右距军工路码头保持100左右航行,航行至军工路码头7泊位后,船舶进口航道渐渐开始左转,保持横距通过107灯浮,航经草临线时,CH19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
4、上海石油公司码头至S18系船浮之间高桥弯道水域,深水区在黄浦江东侧,应避免在该处弯道交会或追越。
航行经上海原制盐厂码头时,重载船舶应靠近弯道分割线侧,避免船位落入108灯浮至S16系船浮连线右侧浅水区域,并不间断使用小舵角右舵,首保持右转,船位始终保持在航道中央稍偏右的进口航道,当转过高桥弯道后,首对着上海电力公司大烟囱,正横S20系船浮后,进入虬江码头江面,主航道在江中央,船舶保持右距虬江码头150米左右进口航道通过。
5、过虬江码头后,主航道由黄浦江西侧转向黄浦江东侧,B1—B37号系船浮筒在进口航道的西侧边界,B40—B43号系船浮筒在出口航道东侧边界,进口航道航行船舶注意10米等深线距B19—B30号系船浮筒100米以上,进口重载船右舷距上述浮筒不能小于120米,航行至B37号系船浮筒时,深水航道自浦东侧转向浦西侧,过了高阳路码头后,船位接近陆家嘴弯道,船速不宜太快,至轮渡泰公线应CH06报船舶动态。
6、过福州路外滩,航道渐渐由黄埔江西侧转向东侧,航行过陆家嘴弯道切记控制在缓流及平流时通过,以策安全。
吴淞VTS中心法律法规LR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 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 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 号、4 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节,且不得滞航。
长兴高潮前4 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 节,并与前船保持1 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 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 小时到低潮后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上海冀浦江叠航安全t曩粗定》 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上海黄漓江水上 交通秩序 ,改善黄浦江水域通
[ , 鞘旮 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 , 环境 保勇 舟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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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驾驶。禁止 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 。 舶靠、 吾 旨 离码头或
: 闻的水域 该规定遣用手在黄浦江从事航行、 停泊和作业
‘ 及其他影响航 行螯全的活动。 黄浦江 实行大船小船分流、
号灯浮之间水域 ; 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奉浦太桥 上下游各 5 O米内水域 。 0 船舶靠 、 离码头或系船浮简时 , 应当避免妨碍 其他船舶
航行。 船舶靠油作业期间, 其吊杆 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
报告 。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 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
行的船 舶。 高速: ) 应当室褡地让清其他船舶。 客 吾 在吴淞 口
警戒区内航 行白船舶 ,应 当依次遵守 以下避让规则 勺 避让
长江上海段的航 路 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
道等组成。主航道包括长江 口深水航道、 外高桥航道 、 宝山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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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上海段 船舶 定线制规 定》 上 海黄浦 江通航安 全 管理 规定 》 长 和《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1【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收费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为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五条大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大桥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七条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安全标志。
第八条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九条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第十条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负责清理。
肇事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第十一条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 船舶通航前应提前进行航行计划和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道规则,保持良好的航行秩序,不得超速行驶或随意变更航向。
3. 船舶应配备完善的导航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航行安全。
4. 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船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5. 船舶在通航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6. 船舶的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船舶操作证书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7. 在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封江、大型活动或施工作业等,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确保通航安全。
8.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禁非法违规行为,如酒驾、超员等,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提高船舶和乘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也提醒广大船舶管理者和船员要时刻关注通航安全,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黄浦江是上海最重要的河流,是连接上海市区和外港的要道,承担着重要的货运和旅游交通作用。
为了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上海市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制定和完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从船舶管理、通航规则、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以确保船舶运行安全、保障航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黄浦江的生态环境。
船舶作为水上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运输属性,其运行安全直接关乎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实施对于预防船舶事故、保障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继续分析一些常见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9. 船舶在通航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防火防污设备有效、船舱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等,以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10. 船舶在经过特定港口区域或繁忙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通航规则和指引,如限速、避让规则等,确保船舶通航安全。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引言: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复杂,易发生船舶偏离航道等碰撞事故。
具有以下风险特点:--航道狭窄,对船舶操纵的安全回旋余地带来限制。
--船舶流量大,对船舶安全操纵及避让带来极大风险。
--受限条件多,一旦发生船舶主机或舵机等失控险情,易造成重大的恶性事故。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一、101浮至107浮之间水域1、107浮下游是1号掉头区,经常会有大船掉头,事先应加强瞭望,掌握其动态后尽早联系协调,采取合理的通过方法,避免因避让进入反向航道通过。
2、注意张华浜锚地的锚泊小船,有时在风流的作用下会“打横”,小船船身摆进航道。
另外,还有进出锚地及浦东面泊位的船舶,务必加强瞭望。
3、注意进出口蕰藻浜的小船,出口时特别戒备前面同向的小船,有可能左转进入蕰藻浜。
进口时,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戒备蕰藻浜驶出并出口黄浦江的小船。
4、出口过103浮时,注意观察前面同向的小船,及时与其联系,不要盲目从小船的左舷追越。
若情况允许,联系后确定小船左转进长江,可要求其将船位靠向江中,从其右舷追越。
5、冬季NW风较大,尤其是船舶顺水空载出口时,务必保持一定的用车,过105浮后,注意自身船位,即便前方的灯浮看着在右侧,由于航迹向与船首向存在夹角的关系,船位有可能已经离岸太近造成拖浅甚至搁浅。
避让小船时且不可距离101浮太近,以免被风下压碰触浮筒。
6、注意VHF11频道的开启及音量的合适调整并保持有效守听。
7、潮水涨末时,会有大量大船排队进吴淞口,进口时注意与前船保持合适的间距,及时联系,了解其动态,一般情况下,在过106浮之前不要盲目追越。
通过将要靠泊张华浜码头的船舶时,注意观察出口航道的情况,戒备“协助其靠泊的拖轮”有可能横出占用航道,还要考虑通过时拖轮排出流的影响。
8、船舶应尽量避开“新开河初涨及前2-3小时”时段进吴淞口,该时段有大量黄沙船并排航行进口,挤占航道。
上海黄浦江消防船舶安全航行的探讨
跟航距离非常小 ,遇非正常水流时 ,经常会摇 摆不定 ,操纵水平有限。三是对声号 、信号显 示及航行特 点不 了解 ,经常突 然横越大船船
艏 ,造成紧迫局面 ,在避让时不知减速 ,只是
用减速 、停船等措施 ,使驾驶员能在较为稳定
的情 况和心 态下 ,有充 分 的时间去分析 和判 断 ,采取相应的避碰措施 。
2 .雾航的情况。 ( )首先分析雾航 中可能引起 碰撞事故 1
的因素
一
弯头 ), 碰撞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在不严重危
及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应操纵被撞船 自行或者
顶推被撞船抢滩搁浅 ,等待救援 。
8 .消防船在水上灭火及应急救援作业 中 的 ( 避碰 ) 责任 。
是避让动作互相不 协调 。发现的基本
( 使用航速 。 2) 《 上海黄浦 江通航 安全管理 规定 》中明
确规定有 :
用舵避让 ,到碰撞时还是快车。四是大部分小 型机动船为经济省油一般选择顺流航行 ,所以
在吴淞 口经常聚集许多候潮的船舶 ,造成交通 堵塞 。五是满载的小型机动船 ,航速较慢 ,操
第十二条 船 舶航行时 ,航速 不得 大于8 k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 ,其航速可 以 n
三 、消 防船 应 当遵 循 的一 般 原则
1 .要 真 正做 到 正规 嘹 望 。
《17 年 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 》第五条 明 92 确规定 :每一条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 、 听觉以及适合 当时环境和情况 的一切手段保持 正规 嘹望 ,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充分的估 计。正规嘹望包括多方面内容 :一要派专人 目 视陈望 ,能见度不 良时要派专人在船头嘹望 ; 二要保持嘹望人员与驾驶台联络畅通 ;三要对 助航仪器进行密切观察 ;四要在船舶流量大联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恶劣天气下加强对轮渡、隧道、南浦大桥管理确保乘客过江安全的通知(1991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在迷雾、强风等恶劣天气下加强对黄浦江轮渡、隧道和南浦大桥的管理,保障乘客的过江安全,特通知如下:一、遇到恶劣天气,轮渡、大桥按规定必须停航或禁止通行时,由市轮渡公司、大桥管理所发布停航、禁行通知,并立即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通报,广播电台和交通信息台要及时广播,直至轮渡恢复航行、大桥准许车辆通行为止。
二、因恶劣天气轮渡停航,应确保隧道、大桥的机动车通行安全和畅通,并保证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严禁自行车、行人强行进入隧道和大桥。
三、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因轮渡停航,可改乘隧道或大桥线公交车过江。
如大桥因恶劣天气禁止通行,大桥线公交车改走隧道。
四、职工确因轮渡停航或大桥禁止通行,不能按时上班的,不作为缺勤或迟到处理。
五、因轮渡停航,渡口、隧道口、大桥出现乘客积压、拥挤现象时,由地区公安部门会同水上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共同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隔离区。
乘客必须服从公安民警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严禁冲击隔离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公交部门在轮渡停航时,要根据乘客流向情况,加强调度,增派机动车辆,增援隧道、大桥公交线路,及时疏导过江乘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七、气象台要努力搞好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恶劣天气,应立即通报给公安部门、市轮渡公司和隧道、大桥管理所,以利及早做好防范工作。
八、全市各单位都要加强过江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有关过江安全的规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V1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V1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随着交通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上海黄浦江已成为区域内主要的货运通道,也是重要的旅游景点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展露出来。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最近出臺了新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了旧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一、明确了船舶开航前的检查要求新管理规定规定,船舶在开航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检查和维护的内容包括船舶的机电设备、船体状况、货物装载和固定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规定的新增是为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率。
二、增加了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要求新管理规定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航母职业证书,且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通过考试才能继续从事航母驾驶员职业。
这些规定的新增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职业能力,减少驾驶员操作失误和醉酒驾驶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了船舶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新管理规定规定,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艇、救生衣、消防设备、雷达等。
同时,船舶必须制定应对不同危险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这些规定的新增是为了保障船舶在遇到危险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小损失。
四、提高了荷载要求和限制根据新的管理规定,船舶在运输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荷载要求和限制进行,不得超载,且必须正确装载、固定货物,确保其运行平稳和安全。
这些规定的新增是为了减少船舶在运输货物时的危险性和损失。
总之,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黄浦江的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规,提高标准,充分发挥法规在保护公众福利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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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及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本船号灯、号型的效能;(二)游艇应当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和适航证书;(三)游览船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四)游艇俱乐部应当按规定备案。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七条禁止下列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一)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货物的船舶;(二)挂桨机船、无船名船号船舶、无船舶证书船舶、无船籍港船舶。
第八条除紧急情况外,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禁止船舶鸣放号笛。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航道由上行航道和下行航道组成,供船舶双向航行。
航道分隔线为浦西侧基线与浦东侧基线的中心线(见附件1)。
上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下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和警戒区。
第十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小型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路可以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拟在黄浦江航行的船舶应当适时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核实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潮高、高压线和跨江大桥净空高度,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
船舶航行时,其总长及拖带尺度应当符合《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2)。
除应急救助外,非拖轮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当全程安排船首了望人员并备锚;航经游览船活动密集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高于8节。
船舶在游览船活动密集区不得滞航。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禁止游览船、游艇和渡船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抗风等级在黄浦江航行、作业。
未核定抗风等级的涉客类船舶,蒲氏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航行、作业。
第十八条船舶追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间应当避免长时间并排航行。
禁止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二)110号灯浮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金定线之间水域;(四)陆家嘴弯道水域(苏州河上下游各500米水域);(五)董家渡弯道水域(张家浜上下游各500米水域);(六)龙华弯道水域(龙华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七)鳗鲤嘴弯道水域(长桥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八)徐浦大桥水域(徐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水域);(九)闸港弯道水域(闸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十)奉浦大桥下游500米至闵浦二桥上游500米范围内水域;(十一)闵浦三桥水域(闵浦三桥下游500米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十九条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尽可能从他船船尾后方通过,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二十条船舶靠离泊时,如不能在码头前沿安全掉头,应当到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前10分钟应当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
船舶或船队掉头时,应当谨慎驾驶,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统一避让意图,尽可能避免从掉头船船首前驶过。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船舶航经警戒区、掉头区、游览船活动密集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
第二十二条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航经以下水域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同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主动协调避让,避免与其他船舶会遇:(一)陆家嘴弯道水域;(二)董家渡弯道水域;(三)龙华弯道水域;(四)鳗鲤嘴弯道水域;(五)徐浦大桥水域;(六)闸港弯道水域。
第二十三条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二十五条渡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载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二)渡船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员值班的有关要求;(三)加强了望,保持与相关船舶有效沟通联系,通报动态,根据通航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离泊和横越航道,避免与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黄浦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时,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提前予以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活动;(三)影响通航的水上交通事故;(四)船舶密度过大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五)其他需要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船舶夜间航行:(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轮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二)3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三)载运闪点小于23℃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四)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五)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三)开航前完成航行安全相关设备的检查、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按规定显示信号;(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单程航道。
限于吃水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其他船舶不应妨碍限于吃水船舶的正常航行,大型船舶、大型拖带船队禁止在深水航道内与限于吃水船舶会遇或追越。
第三章停泊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按预定计划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
第三十二条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禁止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三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靠泊宽度靠泊码头、系泊系船浮筒。
禁止超宽靠泊和单点系泊系船浮筒。
靠泊作业期间,船舶及码头装卸机具等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三十五条除避风和其他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非锚地水域锚泊。
船舶在锚地内锚泊时,应当与其他锚泊船舶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任何船舶不得在水下管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抛锚,且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章报告第三十七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确保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按要求保持守听。
第三十八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黄浦江前应当完成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提交报告信息,报告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拟进入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还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和航次信息。
第三十九条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进入黄浦江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措施和航行计划。
第四十条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和大型拖带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 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拟通过吴泾深水航道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行抵达鳗鲤嘴前半小时,下行抵达闸港或离开码头前半小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VHF13)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船舶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尽可能让出航路,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可能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救或互救,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周围船舶通报动态。
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航路。
附近船舶应当尽力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应当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沉没位置。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除紧急情况外,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四十六条以下船舶应当避让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一)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二)越江渡船和横越航道的船舶;(三)进、出支流港的船舶;(四)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三)“大型拖带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的组合;(四)“限于吃水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六)“游览船活动密集区”是指杨浦大桥至卢浦大桥之间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