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背景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山西省一直致力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全。
本文将介绍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依据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要求。
三、排查治理责任1.企业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2.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隐患。
四、排查治理措施1.定期检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2.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优先治理顺序,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治理工作。
3.教育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山西省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排查治理制度,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未来展望山西省将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为打造安全生产示范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以上就是对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介绍,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一、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目的。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防范生产事故隐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和周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定排查方法和周期,对各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治理。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隐患整改等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治理效果等信息的登记、保存和使用,便于管理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措施: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激励和约束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执行。
1.培训和宣传: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执行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总结和改进: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总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治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对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进行排查、评估、监控、整改和消除,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其次,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它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指对生产活动中的各种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查找和识别的过程。
隐患排查应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确保不漏掉任何一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
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1. 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2.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4.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5. 应急管理和救援预案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
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1. 定期检查:按照预定的周期和路线,对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环节或者特定问题,进行深入查找和识别;3. 随机检查:在非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对生产活动进行抽查;4. 外部检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三、隐患评估隐患评估是指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的过程。
隐患评估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
隐患评估的方法包括:1. 风险分析:分析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事故概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2. 风险评估: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隐患进行等级划分,确定隐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 风险控制:根据隐患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1.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
检查应包括对生产设施、设备、操作流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排查内容涵盖设备的使用状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程度等。
3. 隐患治理制度:一旦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修理或更换损坏设备、加强培训、更新消防设施等。
4. 审查和评估:定期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监督和惩罚: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6. 不定期演习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此外,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
包括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以便随时查询和分析安全状况。
综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上述几个方面,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并适用于全体员工、职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为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本制度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警示和安全防护,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一)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整改到位的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优良作风,为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举报属实,经调查核实;3、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经登记;4、举报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五)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形式和金额,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对于因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七)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2、未发现的隐患将不会被列入奖励计划;3、举报人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五)奖励计划将以直接发放奖金或在从业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的方式实施;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编制奖励计划,并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一)每月末,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报告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这些报告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于每月的次月3日和每季度的次月3日之前报送所在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监部门。
山西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引
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 11号),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山西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实现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规范安全生产行 为,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预控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将风险管控进一步细化到岗位,构建主体延伸的新格局;提出管理层和岗 位层各负其责的风险管控新体系;强化重大隐患防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 求全面提高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管理,明确了信息系统的新手段。
通过贯彻指南要求, 使煤矿能够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1.2 本指南规定了煤矿双重预防机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对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和持续改进等内容予以重点明确。
1.3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
1.4 本指南受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由中国矿业大学安 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组织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 用于本文件。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AQ/T 1093-2011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 号)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2020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GB/T 23694-2013 GB/T 24353-2009 GB/T 27921-2011 GB/T 28001-2011 GB/T 13861-2009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 术语》 原则与实施指南》 风险评估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晋安办发〔2018〕68号)《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8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办法》(晋应急发〔2019〕32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 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 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分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2016) 第六条:《xx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七条:xx公司、xx公司、集团公司及上级文件精神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型分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级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安委办组织人员判定或依据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重大事故隐患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基础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有效开展工作。
2、明确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能管口、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背景山西省是中国的煤炭大省,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
然而,煤炭开采和使用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风险和环境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山西省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的这个制度的目的是排查和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要求在煤矿开采的不同阶段进行排查,保持隐患排查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此外,对于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隐患排查要求对煤矿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包括矿井、巷道、井下和地面设施等。
排查范围还可以包括煤炭运输、矿工装备和煤炭质量控制等方面。
隐患排查工作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安全培训工作人员进行实施。
此外,煤矿需要做好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关安全预警和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隐患排查的发现是必要的,但是治理是更为关键的一环。
煤矿隐患治理也就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修复这些隐患,并确保已经修复隐患的可持续性。
治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减速膜、高甘醇壁垒、封堵虫害等方面。
煤矿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隐患整改制度,确保隐患可以及时排查和治理,防止隐患漏洞,进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监测、评估与总结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煤矿企业或者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任务的机构要建立完整的监测、评估和总结机制,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费效宏观。
监测和评估机制要建立在可靠的计量和测试基础上,而总结机制则需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整理和归纳,不断调整改进直至达到较好的煤矿安全生产效果。
结论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实施标志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化和制度化。
一方面,通过排查隐患、治理隐患和监测、评估与总结等手段,有助于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另一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了诸如“举报人保护”,“责任追究”,“免费热线”等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02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销号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销号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____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方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督办。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单位自查、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
对排查出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评估、认定并登记建档。
第五条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由各级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并经评估认定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九条各级单位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报县安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督办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口负责跟踪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二)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交通部门和公安交巡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三)工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安监部门负责;(四)市政设施或建设工程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五)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质监部门负责;(六)其他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督办工作,根据隐患的情况,依照法定职责由有关关单位负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一、总则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排查范围1.生产单位:覆盖山西省范围内所有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组织。
2.行业范围:包括煤炭、化工、建筑、交通运输、医药等重点行业。
三、排查内容1.安全设施: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通道、应急疏散设施是否畅通完善。
2.用电安全: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
3.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风险,检查火灾报警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化学品管理: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化学品事故。
5.机械设备:检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6.作业环境: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四、排查措施1.组织策划: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开展排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3.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1.单位自查:生产单位要加强自查管理,不定期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2.政府监督: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七、附则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将另行通知。
2.生产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
以上为《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的内容要点,生产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好生产安全。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分类(一)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其它单位参与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条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核实,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根据排查结果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及整改结果报备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全过程,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隧道工程、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八)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正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录一、总则 (1)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2)四、隐患排查内容 (3)4.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3)4.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4)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4)5.1排查登记 (4)5.2公示公告 (5)5.3防范与整改 (5)六、责任追究 (5)七、记录 (5)一、总则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全面做好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排查范围
1.主体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工厂、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等。
2.内容范围
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隐患。
三、排查措施
1.组织排查
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明确责任人员,制定排查方案,确保全面深入排查。
2.检查内容
检查包括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3.排查频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定期开展,特殊时期需增加排查频次。
四、隐患治理
1.确定整改方案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
2.整改督办
单位领导应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复查验收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验收,由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五、法律责任
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本细则旨在加强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定,营造
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深入理解并切实落实本细则,保障广大员工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单位和部门,包括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等各个区域。
第三条公司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中,并进行科学规范化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依法、规范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卸或逃避安全责任。
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安全知识、技能及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排查费治理总则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问题。
(二)生产流程安全隐患:包括工作流程、作业规程、工艺参数等方面的问题。
(三)人员安全隐患:包括员工的安全培训、操作规范、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四)环境安全隐患:包括生产环境、办公环境、危险品存储等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如安全监控设备、安全检测仪器等,提高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三章排查治理步骤第十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为五个步骤:确定排查责任人,制定排查方案,实施排查工作,整理汇报排查结果,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每个部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由其负责制定排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排查方案应当包括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时间等信息,应当在排查前由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经理级人员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排查工作时,排查责任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分类整理。
第十四条排查结果应当进行整理汇报,包括排查的具体情况、发现的隐患、对应的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提交上级领导审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整改和上报。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汇总和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6. 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7. 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包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通风照明、消防设施等。
8. 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处置情况。
9.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10. 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情况。
11.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1. 日常排查:各部门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本部门的安全隐患。
2. 定期排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域等。
3. 专项排查:根据季节特点、行业特点、事故规律等,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如防火防爆、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中毒等。
4. 节假日排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六、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1. 隐患排查:按照规定的排查方式和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填写《隐患排查记录表》。
2. 隐患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详细记录隐患的名称、位置、类型、发现时间、发现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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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
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
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
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
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
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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