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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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方案

基坑监测方案

基坑监测由于本工程安全等级高,基础工程施工历时时间会较长,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和控制施工期间对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周围环境的监测,以指导信息化施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施工监测工作是对本工程的基坑工程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过程监督和成果检验,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设计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发包人最终确认的基坑支护方案,严格遵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与《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16)与北京市住建委(京建发[2013]435号)文要求,从土方开挖开始,直至全部回填土完毕,进行不间断的边坡监测,并每周提供经监理签字确认的边坡监测报告。

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监控目的本工程基坑采用桩锚联合支护,为确保施工期间围护结构和坑壁的稳定性,以及周围地面、道路的安全及正常运营,施工期间必须加强监控量测,做到信息化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围护结构的受力情况、周围地表位移等进行监测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做,一是可以及时了解开挖过程中围护体系的实际状态,对比分析设计条件与现场实际的差异,以便及时修正设计;二是有利于正确估计开挖过程中围护体系的稳定性,掌握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临近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提供保证;三是可以通过接受反馈信息,科学合理安排下一步的施工工序,使施工更加安全,工程质量更好。

通过开挖过程中变形观测,及时掌握坡体及附近建筑物的变形情况,了解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为采取补救措施提供依据。

2、监测项目及原则2.1监测原则(1)基坑监测应以获得定量数据的专门仪器测量或专用测试元件监测为主,以现场目测检查为辅。

公路项目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招标资质要求如何界定?

公路项目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招标资质要求如何界定?

公路项目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招标时单位资质该如何规定?公路项目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服务单位资质规定问题,在查阅了交通部门相关规范、文件,均未有明确意见和规定。

在浙江省内招标的公路工程基坑工程监测类项目资质要求大多采用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证书,也有招标文件资质要求要求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现就公路项目基坑工程监测单位资质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梳理说明如下: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明确规定:1、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是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单位或岩土工程专业甲级或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甲级资质承接内容之一。

2、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是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单位或岩土工程专业乙级或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乙级资质承接内容之一。

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该国家标准正文第3.0.3条: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有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对基坑工程实施基坑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条文说明中对第3.0.3条说明中: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能力。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实施《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4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该文件即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后,分公司及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核分包单位上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否则不予审核和备案。

特此通知。

附: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2014年5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
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3〕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2月25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北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行 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为 第三方监测工作,监测项 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京 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 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 动的通知》(京建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4〕124号)
房建工 程、市 全部 政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
建 设 行 为
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 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 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 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 专项经费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 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 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1〕46号)
二、(四) 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逐步实行第三方专项资金监 管制度。
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理 为 进行监理
房建工 程、市 全部 政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1. “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2. 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
配电、逐级保护等。 3. 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4. 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
案的要求。 5.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
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
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
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Hale Waihona Puke 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制度。建设单位: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资料。 (3)监督机构提出安全监督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
项方案的要求。 (三)施工安全监督措施及抽查频次: 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结合相关信息平台,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 行随机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 门处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恢复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 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 3、 组织监督交底 (一)参会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 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部 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各工程建 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 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京建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15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2013年4月至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施工现场深基坑工程、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于2013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及相关文件、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一)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情况;施工降水方案、开挖及支护的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审核及专家论证情况;深基坑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及验收情况;深基坑工程监测情况;坑边防护、坑边堆载及人行通道安全情况等。

(二)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核及专家论证情况;2012年7月1日后搭设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登记备案情况;新型脚手架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等;钢管、扣件进场复验情况;架体搭设质量及验收情况等。

(三)临时用电: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批及审核情况;电工、焊工持证上岗情况;直接操作用电设备人员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考核情况;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系统情况,分级配电、逐级保护情况,外电防护情况,临时用电验收情况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京建法[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报送及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 289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切实履行各方质量责任,对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在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时应出示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后,应对委托检测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情况的记录工作。

(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查询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做好记录工作。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1)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1)

关于转发和实施《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4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该文件即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后,分公司及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核分包单位上报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否则不予审核和备案。

特此通知。

附: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2014年5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北京市基坑监测及降水文件

北京市基坑监测及降水文件

精心整理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3 浏览次数:2734京建法〔2014〕3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月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次数:4485京建发〔2013〕43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基坑监测频次完整版

基坑监测频次完整版

基坑监测频次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总包单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京建发2014-3

京建发2014-3
2017年8月23日
一、基本规定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 通知》京建发2013-[435]文
二、《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 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下管线、道 路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基坑周边地 面沉降
应测
应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支护结构顶 部竖向位移
宜测
应测 (土 钉墙及 复合土 钉墙)
应测 (土 钉墙及 复合土 钉墙)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支护结构深 部水平位移
应测
宜测
可测
施工监测 第三方监测
锚杆拉力
京建法2014-[3]号文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 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 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 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 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 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 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 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 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 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 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 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 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 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 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 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暂行规定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暂行规定

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监测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的备案手续。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监测前组织有关单位确定监测工作方案后,到该深基坑工程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测工作方案的备案手续。

第二章监测能力备案第五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监测级别和监测项目)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

监测级别分为两级,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监测项目包括变形、深层位移、内力、水位、土(水)压力、裂缝和隆起等。

第六条监测单位监测能力备案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机构认证证书,一级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尚应具有岩土工程和测量乙级及以上的资质。

2、配备了与其监测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件1)。

3、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并已取得相关单位的监测培训合格证书。

一级监测能力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5人及以上的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二级监测能力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的职称。

4、具有相应深基坑工程监测的经历。

一级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近3年内具有3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监测经历;二级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近3年内具有3项深基坑工程监测经历。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的监测能力备案程序1、监测单位填写《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携带相关材料,到质监站提出备案申请。

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京建发〔2013〕43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

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特此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3日印发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第二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第二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第二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京建发[2013]363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3年第二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及能力验证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36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2013年第二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本次检查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检查当日由检查组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的方式。

检查主要包括检测资质管理、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和异常数据修改情况、样品管理、设备设施、检测环境条件、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检测过程控制情况、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试验过程视频监控、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上报情况以及抽样复核等内容。

二、检查总体情况本季度共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61家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8份,涉及的检测机构有5家(见附件)。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检测机构能确保检测工作公正性,在检测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涉及力值的设备自动采集满足检测资质要求,检测环境条件与控制设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检测所用技术标准能够做到现行有效,检测委托、样品管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京建发[2013]29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3〕29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管房单位,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为落实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及建筑行业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近期对安全生产做出的重要指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压减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本次大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杨斌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王钢、冯可梁副主任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督察组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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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3〕43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

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3日印发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总包单
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
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
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
应急措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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