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暂行办法[1]
14、铜仁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铜仁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的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工作,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制定铜仁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如下:一、补偿标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实行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二、申请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应征入伍学生及时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返还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延误,晚于上报省里的申请时间,将同次年申请进行补报。
5、退役后自愿回校复读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役证书复印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管理与监督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已补偿的学费将全部收回。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办理流程[1](1)
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办理流程[1](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办理流程一、补偿种类士官生毕业入伍学生休学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含保留学籍的入伍新生)退役士兵(退役后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二、办理流程(一)士官生1、自行申报,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自行下载)2、样表及填报说明://第一、《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是由“全国征兵网”()网上报名填报成功后自动生成的PDF格式文件获得的,可以下载、另存、打印。
表格信息均要求为打印,不能手写。
在征兵网上注册的同学请按网上的说明与提示先进行实名制注册,所填写的学籍信息必须与“学信档案”中的内容一致。
(全国征兵网需要用本人学信网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第二、有关信息填写说明如下:兵役登记页面(1)学习类型:普通全日制。
(2)学业情况:毕业年度早于参军年度的学生选“往届毕业”,毕业当年参军的学生选“应届毕业”,其他学生选择“在校生”。
(3)其他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学费补偿代偿页面(1)补偿代偿总额应缴学费总金额:按照应缴学费总金额×已读年份填写(已读年份:现就读年级为1年级是1,2年级的是2,以此类推)。
注意:按照规定只申请学费补偿的只能补偿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补偿,不能填写。
实际缴纳学费总金额:填写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不包含住宿费等其他费用金额。
学费减免金额:填“0”。
(2)补偿代偿类别按照规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生只能选择一项,本专科生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12000元,学生可以按照学费、贷款哪个高补哪个的原则,在相应选项处打“√”。
(3)资助信息学校地址:**_*永定区文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校邮编:427000(4)家庭成员信息:至少填写两位家庭成员信息,保证所填电话使用通畅,及时联系补偿款等有关事宜。
(5)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要填写贷款信息,没有的不填。
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请表打印
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请表打印随着国家国防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选择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为了支持这些学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对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
本文将介绍一下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请表的打印方法。
一、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后,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具体补偿标准和条件如下:1、补偿标准(1)参军入伍前,已缴清学费的学生,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学费金额的50%进行补偿;(2)参军入伍前,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可按照应缴学费金额的50%进行补偿。
2、补偿条件(1)参军入伍时间为一年以上;(2)参军入伍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3)参军入伍期间未辞退或被开除。
二、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请表打印方法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高校学生,需要填写入伍学生学费补偿申请表,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申请。
以下是申请表的打印方法:1、下载申请表模板学生可以通过相关网站下载入伍学生学费补偿申请表模板,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学生需要按照申请表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伍时间、学费缴纳情况等。
3、打印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学生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
建议使用A4纸张进行打印,同时要注意打印质量和格式规范。
4、提交申请表学生需要将打印好的申请表提交到学校相关部门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申请时间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一般是在入伍后的一年内进行申请。
2、材料准备除了填写好申请表外,学生还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入伍证、学费缴纳证明等。
3、审批流程学生需要了解申请的审批流程,以便及时了解申请结果。
四、结语高校学生参军入伍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国家也对参军入伍的学生给予了大力支持。
通过本文介绍的高校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请表打印方法,相信大家对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需要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精编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与法律教育【发文字号】浙财社[2012]29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发布日期】2012.11.13【实施日期】2012.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2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征兵办公室: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技工院校在校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2012年11月13日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2年起,省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技工院校是指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工院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技工院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高级工班或技师班的在校或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技工院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以及从技工院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当兵学费补偿代偿流程
当兵学费补偿代偿流程当兵是一项光荣的使命,不仅能够锻炼个人意志,为国家贡献力量,还能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学费补偿代偿。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当兵学费补偿代偿的流程。
一、了解政策在申请当兵学费补偿代偿之前,首先要清楚相关政策。
一般来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包括在校新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二、准备材料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可在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也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索取。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仅毕业生提供)。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如果是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以及退役证书(复印件)。
三、填写申请表1、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在线填写并打印《申请表Ⅰ》或《申请表Ⅱ》。
2、填写时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中,“本人签字”处必须由学生本人手写签名。
3、学校相关部门意见栏,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申请1、在校期间入伍的学生,将《申请表Ⅰ》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将《申请表Ⅱ》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校审核学校相关部门会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学生的入伍资格、学费缴纳情况、助学贷款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学校会按照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六、上级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会对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应征入伍
二、优惠政策(大学生)
就 业 安 置 优 惠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 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 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 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 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 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 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 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 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 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 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应征入伍
2
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大学生)
应 届 毕 业 生 预 征 对 象 应 征
入 伍 时 享 有 “ 四 个 优 先”
一是优先报名应征。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登记表》,在征兵报名期间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 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已将户口迁到学校 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 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 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本 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 检时间内前去报名,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其上站体 检。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财教(2009)35号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 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贵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1: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
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入伍学费补偿流程
1.在大学生征兵网报名后在网上打印“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2份,反正面打印)。
2.到应征入伍部门盖章。
3.到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盖章。
(校领导签字一栏由学生处统一办理,不需学生自己办理)
4.将盖章后的“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2份,反正面打印),连同入伍通知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非毕业生不需此项)交至中心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38。
退役复学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交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联系人:赵老师,。
注:学费补偿申请表中的汇款方式请填写学生本人的建行卡号,并请仔细核对,确保无误,用于学费补偿款的发放。
5.学费补偿手续一般于每年的11月之前到学生处办理,办理后于次年的二到三月份发放补偿款。
6.邮寄地址:徐州市新城区丽水路1号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赵蕾
请以邮局EMS邮寄,其它的快递收不到。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管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管理咱来说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管理这事儿。
你想啊,年轻人一腔热血去保家卫国,这多让人敬佩!那这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就像是给这些勇敢的孩子一份实实在在的支持和鼓励。
先说学费补偿代偿,这就好比你在前方冲锋陷阵,国家在后方给你解决后顾之忧。
你在部队里挥洒汗水,为国家和人民奉献青春,国家就帮你把上学时交的学费给补偿回来。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能让你和你的家庭减轻不少负担呢!难道这不值得点赞吗?再看学费减免,这就像是给你的求学之路开了一道绿灯。
你在部队锻炼了自己,回来继续学业,学费能减免一部分甚至全部,多好的事儿啊!这就像你跑马拉松,中途累了有人给你递水加油一样,让你能更有劲儿地往前冲。
那这补偿代偿和减免怎么申请呢?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比如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学生证等等,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跟做饭得准备好食材一样,缺了哪样都不行。
然后按照规定的流程一步一步来,可别嫌麻烦,这可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
申请的过程中,也得注意一些细节。
比如说材料要真实有效,可别弄些假的东西,那可就麻烦大了。
还有啊,填写表格的时候要认真仔细,别马马虎虎,不然审核通不过,那多冤啊!有些人可能会担心申请不下来,或者觉得过程太复杂。
其实啊,只要你符合条件,按照要求去做,没啥难的。
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就是为了支持和鼓励大家投身军旅,怎么会故意为难你呢?总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管理是一项非常好的政策。
对于那些有志于从军报国的年轻人来说,这是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和激励。
别犹豫,勇敢地迈出这一步,去追逐自己的梦想,为国家贡献力量,同时也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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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暂行办法[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援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补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第七条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再允许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每学年学费标准超过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的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
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校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资助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结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后,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事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招收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一)每年退役复学后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
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英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第十二条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像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收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和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如应征入伍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各县(市、区)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贷款。
(三)备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学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学校的隶属关系么,分别退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学校。
被部队退回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表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有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退役复学后资助学费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或资助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每年的补偿,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以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