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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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6年10月1日16时许,陈某驾驶苏03-63759号变型拖拉机,沿新沂市市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墨河农行门前地段,遇由南向北推自行车过路的王某,发生侧面相撞,致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因王某、陈某双方的过错导致该事故,且作用相当,王某、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伤后在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出医疗费21938.29元。2006年11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11月17日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2006]临鉴字第776号鉴定结论: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20日零时至2007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1月14日王某起诉至新沂市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2094.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33766.4元,合计60684.09元中的70%即42478.86元。
[审判]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陈某按70%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二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2094.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33766.4元,合计60684.09元,由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70%,即42478.86元。其中由陈某赔偿20%,即8495.77元;某保险公司赔偿80%,即33983.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请。
[评析]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大量受伤者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的情况,出现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形也不少,在此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首先看一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还是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其次,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多个伤残等级,应如何把握等级进行赔偿,对正确救助受害人将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但该条款并未对多个伤残等级情况计算赔偿费用进行细化规定。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