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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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 号】粤财农﹝1999﹞315号【发文日期】1999-11-12【实施时间】1999-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在征收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广东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99年10月19日,省财政厅在东莞樟木头镇召开了部分市、县参加的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地汇报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的情况,并就契税征收中出现的具体政策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办法进行了座谈:会议由省财政厅农业处陈子希副处长主持罗妹珠副厅长参加了座谈会并作了重要的讲话。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湛翔、肇庆、南海、三水、化州、澄海市财政局的农业科(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结束后,代表们还专程到惠州市,参观了惠州市收费大厅契税电脑征收情况。

会议开始时,罗妹珠副厅长首先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契税收入情况,今年1-9月份全省契税人库176,48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7,028万元,增长196.82%,目前契税入库超过亿元的有4个市:即广州市(108,780万元)、佛山市(13,795万元)、珠海市(12,693万元)、中山市10,148万元)罗副厅长说,今年以来,我省契税收人的发展势头很好,潜力很大,估计全省今年契税收人将突破20亿元大关.但在执行调整后的契税新政策过程中,有些政策性问题难以界定和把握,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继续进行深人的探讨和明确.税收政策是为整个经济发展服务的,税收杠杆起调节经济的作用.国家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3.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
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将于2012年3月24日搬迁至新址办公,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番禺区市莲路广场街罗家派出所旁;
二、搬迁后,涉税业务办理流程不变,契税业务请移步新址办理;
三、新址咨询服务电话:34601401。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江府函〔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府〔2008〕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 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制订《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调整方案如下: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一)一级土地范围:无。

(二)二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环市、白沙、潮连街道办,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一类地段和外海街道办一类地段(即中华大道、五邑路、金瓯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新会区会城街道办。

(三)三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滨江新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鳌镇墟镇范围内;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三埠街道办;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一类地段(中心城区)。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1.02
•【字号】江地税发[2009]181号
•【施行日期】2009.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8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5号)的文件要求,市局对相关的市局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清理,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四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5日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新制定项目(共6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台山市人民政府张磊3月15日前2《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应急办何坚民4月30日前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农业局张景卓6月30日前4《江门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市民政局陈霞8月31日前5《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10月31日前《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和批后监管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彭章瑞10月31日前二、修订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3月31日前2《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市地税局王毅4月30日前3《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6月30日前——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
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11.04
•【字号】粤财农[2004]285号
•【施行日期】2004.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农[2004]28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委托国土、房管等部门代征契税,一律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二、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停止代征的各项衔接、善后工作,确保契税征管秩序、质量不受影响。

三、要切实加强征管力量。

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调整到契税征管队伍中来,并抓好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要针对契税征管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整改。

凡是不符合国家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依法规范征管。

五、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契税申报、征管规程和契税减免申报办理规程,并向社会公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江府办[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转发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2]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江地税发[2002]185号)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办法(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但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每月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江门市区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各险种的征收比例征收。

各市、新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收比例。

第五条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征社会保险费。

如果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25•【文号】国税发[1997]176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国税发[1997]176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

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四、票证管理。

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

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

办理因企业改制重组而相应变更房产证或土地证权属人名

办理因企业改制重组而相应变更房产证或土地证权属人名

十五、办理因企业改制重组而相应变更房产证或土地证权属人名称减免(不征)契税须知办理机构:江门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分局。

蓬江区域、江海区域。

受理范围: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注: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123456提交资料:序号减免项目所须提供的资料备注)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1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原件);(2)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含国有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3)纳税人的身份证件;独资公司)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4)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整体改☆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1-1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的改制文件资料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会决议),其他相关资料;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材料(需明契税。

确企业改建前后的投资主体情况);(6)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7)有关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纳税人的身份证件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改制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件资料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其部分资产与他司他相关资料且该国有组建新公司)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出资人(股东2在新设资企(公司出资情况等证明材料司中所占股份超5新设公司承受该国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的土地(公司独资企)有关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须增加以下资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文件,②外商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改制,件资料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他相关资料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出资人(股东%以上或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5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出资情况等证明资料(需明确新公司中国有3%以上5%以上,新公8股公司出资比例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股国有控股公司比例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地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有关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须增加以下资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文件,②外商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2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8(原件税)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文件资料或者企业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企业股权转让的合同或者协议工商部门出具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的明资料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须: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加以下资件,②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合并改建的文件资料被合并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料☆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合同或者协议企业合并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合并事项变更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建为一个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记的证明资料(须明确合并前后相关企业的资主体情况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有关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须: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加以下资件,②企业合并前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企业分立派生方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原件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投资主相)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权属,不征收契税的企业9)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部门)出具的有关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主体相同的企业的文件依据,被分立企业的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分立事项变更新设企业和记的证明资料(须明确派生企分立企业的投资主体情况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房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须: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加以下资新设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的外件,②派生企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并且买☆被出企业法人予以注)纳税人的身份证件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其中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政部门)出具有关企业出售的文件资料签订服务年限不%以上职)生效的企业出售合同原企3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5减半征收契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国有、集体企业出等证明资料签订服务年限不少全部职与原企)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资料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企业与被安置职工签定不少于三年的《江门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契税劳动合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确认章)或劳动部门对企业与被安置职工签订不于三年劳动工合同的证明资料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有关房屋、土地的评估报告1)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填写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原件破)契税减免(不征)申请书(原件债权(包括注销1)纳税人的身份证件企业职工承受注销)债权人承受企业土地、房屋物业的协议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或法院文书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江府[200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江府[200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4号),省政府已同意调整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现将重新调整后的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发给你们(附后),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

原江府[2006]1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调整表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土地用途│ 等级│ 税率│适用范围│├───┼────┼───┼───┼─────────────────────────┤│蓬江区│非工业用│一│12│环市、仓后、堤东、北街、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地│││内│││├───┼───┼─────────────────────────┤│││二│9│潮连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三│6│杜阮镇、荷塘镇、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4│全区│├───┼────┼───┼───┼─────────────────────────┤│江海区│非工业用│一│9│中华大道、五邑路、金鸥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地│││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二│6│除一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4│全区│├───┼────┼───┼───┼─────────────────────────┤│新会区│非工业用│一│12│ 会城地区(包括新会经济开发区及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地├───┼───┼─────────────────────────┤│││二│9│各建制镇墟镇范围内│││├───┼───┼─────────────────────────┤│││三│6│除一、二级非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非工业用地││├────┼───┼───┼─────────────────────────┤││工业用地││4│全区│├───┼────┼───┼───┼─────────────────────────┤│开平市│非工业用│一│8│三埠地区(含长沙、原沙冈)│││地├───┼───┼─────────────────────────┤│││二│6│水口、赤坎、苍城、月山地区│││├───┼───┼─────────────────────────┤│││三│5│沙塘、龙胜、马冈、塘口、百合、蚬冈、金鸡、赤水、大││││││沙地区││├────┼───┼───┼─────────────────────────┤││工业用地│一│6│三埠地区(含长沙、原沙冈)│││├───┼───┼─────────────────────────┤│││二│5│水口、赤坎、苍城、月山地区│││├───┼───┼─────────────────────────┤│││三│3│沙塘、龙胜、马冈、塘口、百合、蚬冈、金鸡、赤水、大││││││沙地区│├───┼────┼───┼───┼─────────────────────────┤│恩平市│非工业用│一│7│恩城办事处东门等区域(见注释)│││地├───┼───┼─────────────────────────┤│││二│5│恩城、平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第一级范围的││││││土地│││├───┼───┼─────────────────────────┤│││三│3│大槐、圣堂、君堂、沙湖、牛江、东成、良西、大田、那││││││吉、横陂镇的行政区域││├────┼───┼───┼─────────────────────────┤││工业│一│4│恩城(包括原东安圩镇居委会辖区)、平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二│3│大槐、圣堂、君堂、沙湖镇的行政区域│││├───┼───┼─────────────────────────┤│││三│ 2.5│牛江、东成、良西、大田、那吉、横陂镇的行政区域│├───┼────┼───┼───┼─────────────────────────┤│鹤山市│市区非工│一│8│沙坪街道办事处一类社区│││业├───┼───┼─────────────────────────┤││用地│二│6│沙坪街道办事处二类社区││├────┼───┼───┼─────────────────────────┤││市区工业│一│5│沙坪街道办事处一类社区│││用地├───┼───┼─────────────────────────┤│││二│4│沙坪街道办事处二类社区││├────┼───┼───┼─────────────────────────┤││一类镇镇││4│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区│││山镇镇区(包括开发区)│││非工业用││││││地│││││├────┼───┼───┼─────────────────────────┤││一类镇镇││3│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区│││山镇镇区(包括开发区)│││工业用地│││││├────┼───┼───┼─────────────────────────┤││一类镇非││ 2.5│雅瑶镇、桃源镇、龙口镇、古劳镇、鹤城镇、共和镇、址│││镇│││山镇非镇区(不分土地用途)│││ 区用地│││││├────┼───┼───┼─────────────────────────┤││二类镇用││ 2.5│云乡镇、宅梧镇、双合镇镇区(不分土地用途)│││地││││├───┼────┼───┼───┼─────────────────────────┤│台山市│非工业用│一│8│台城街道办事处│││地├───┼───┼─────────────────────────┤│││二│5│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赤││││││溪镇│││├───┼───┼─────────────────────────┤│││三│4│三合镇、端芬镇、汶村镇、白沙镇、冲蒌镇、都斛镇、川││││││岛镇、海宴华侨农场│││├───┼───┼─────────────────────────┤│││四│3│深井镇、北陡镇││├────┼───┼───┼─────────────────────────┤││工业用地│一│4│台城街道办事处│││├───┼───┼─────────────────────────┤│││二│3│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赤││││││溪镇│││├───┼───┼─────────────────────────┤│││三│ 2.5│三合镇、端芬镇、汶村镇、白沙镇、冲蒌镇、都斛镇、川││││││岛镇、深井镇、北陡镇、海宴华侨农场│└───┴────┴───┴───┴─────────────────────────┘注:1、恩城办事处东门、新塘、西门、河南、小鸟、凤山居委会辖区及鳌峰管理区辖区;2、原东安办事处圩镇居委会辖区;3、平石办事处飞鹅塘居委会辖区(包括平石办事处驻地以南);4、列入恩平中心城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洞仔新区至青云袜厂以北;5、利兴强(恩平)纺织有限公司(原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至仙人河以北;6、龙泉路龙泉新村,禾锹朗新区,凤山一区和凤山二区。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江地税发〔2005〕2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江府〔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规范我市(四市三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法(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计算公式如下:每期(次)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每期(次)销售收入额×预征率(二)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下列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1.上述纳税人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缴。

计算公式如下: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额(房产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2.上述纳税人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房产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广东契税实施方案

广东契税实施方案

广东契税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热状态。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化,广东省决定出台契税实施方案,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契税调整。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自即日起,对房地产交易契税将做出如下调整:1. 一手房契税,对于首套房,契税税率将保持不变,仍为1%;对于二套房及以上,契税税率将上调至3%。

2. 二手房契税,对于二手房交易,契税税率将统一调整至2%。

3. 商业用房契税,对于商业用房交易,契税税率将统一调整至3%。

三、契税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刚需购房者,广东省政府还将出台一系列契税优惠政策:1. 针对首套房购房者,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为购房总价的50%。

2. 针对二套房及以上购房者,将设立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者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契税补贴。

3. 鼓励购买商业用房的企业,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为购房总价的30%。

四、契税征收标准。

广东省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契税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契税税率,并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力度,确保契税的公平征收。

五、契税实施方案的意义。

契税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广东省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提高契税税率,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另一方面,通过契税优惠政策,可以支持刚需购房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

契税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刚性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支持政府的决策,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
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
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1.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征收
的税种。

具体来说,是指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2. 征税对象: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房屋买卖;
- 房屋赠与;
- 房屋交换。

3.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
的纳税人。

4. 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的差额。

6. 缴纳时间: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7. 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8. 优惠政策:根据实施细则,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不实施
某些契税优惠政策。

9. 特殊情况: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价格明显
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缴纳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

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

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粤办函【2010】747号)第四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据条例1、2)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细则八)(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3%。

(省5)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条例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细则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603号)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价格、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价格、财政、地方税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对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商品房销售额的征收;(三)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四)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元千瓦时征收;(五)对汽车销售商按销售额的%征收;(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六条蓬江区、江海区(含高新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市级收入;其他四市(县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除发电企业外)属于县级收入,在发电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市县共享收入,按照市县级市的分配比例分享。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缴库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收入”预算科目。

第七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采取以地方税务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项目具体按如下方式征收:(一)第五条第一项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时代征,其征收和减免方式仍按照《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江府办〔〕号)、《印发江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号)等文件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执行;(二)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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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粤办函【2010】747号)第四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据条例1、2)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细则八)(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3%。

(省5)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条例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细则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603号)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条例4)(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条例4)(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细则11)(五)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土地价格。

(六)经拍卖行拍卖成交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拍卖成交价。

(七)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00〕14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条例4)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条例5)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环节:(一)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分割为单独用地证的)一并发生转移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

(二)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即未分割用地证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按土地的成交价格计征土地转让契税。

房屋所有权转移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房屋契税。

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则扣减房屋所占有土地的价格确定;没有包含土地价格的,则按房屋的成交价格确定。

办理别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参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办理厂房或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细则10)第十一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具体确定为:(省11条)(一)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二)土地转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时间。

(四)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签发时间。

(五)商品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的时间。

(六)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的签订时间。

(七)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房屋交换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的时间。

(八)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省11条)第十二条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条例9条)第十三条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

(据条例9条制定。

)第十四条减征、免征、不征的项目:(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条例6)(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条例6)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省办法8二)(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条例6)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细则14)(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省办法8四)市、县级人民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整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财税〔2012〕82号)(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省办法8五)(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省办法8六)(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异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属于财产分拆,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1〕82号)、国税函【1999】391(八)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税函【2004】1036号)(九)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8〕438号(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条例6四)第十五条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

(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一律不得减免。

(国税发【2005】12号第五条)前款所称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是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企业法人变更的工商证明、以及受理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契税减免办理规程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条例7条)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批复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上述资料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11)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条例12)前款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细则19)第二十条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110号)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一四年月日起施行。

备注:各条文后的注释是表示该条文的制订依据,正式发文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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