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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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或区县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县或地级市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可以超过5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一级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中医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重症医学科。

(二)二级临床科室。

内科:应设呼吸、消化、心血管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外科:应设普通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妇产科:应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儿科:应设儿内、新生儿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以上每个二级临床科室(专业组)至少设置床位15张

(计划生育科室除外)。

(三)医疗技术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可与检验科合设)。

(四)其他科室:预防保健科、信息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医学工程室。

三、人员配备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三)各一级临床科室应具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级医师数量配备合理。

(四)各医疗技术科室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一名临床药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门诊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床边监护仪、中心监护系统、呼吸机、气管插管、吸引器、抢救车、洗胃机、

骨科牵引床、内窥镜系统、妇科检查床、产床、母婴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抢救台、婴儿保温箱、婴儿体重计、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耳鼻喉治疗台、电子测听仪、鼻咽喉镜、口腔综合治疗台、麻醉机、生物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气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洗板机、电子天平、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低温冰箱(−40℃~−80℃)、储血专用冰箱、-20℃以下储血浆专用低温冰箱、血小板保存箱、专用血浆解冻箱(融浆机)、血型血清学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切片机(含冷冻切片机)、组织包埋机、组织脱水机、超声诊断仪、彩色超声诊断仪、X光机、移动式X 光机、CT机、无影灯、高频电刀、内镜消毒设施、快速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救护车、毁形机、紫外线灯。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三)信息化设备及条件。

具备电脑、上网设备和医院信息系统。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较大规模的医院;是区域性的医疗、康复、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医疗技术中心。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一级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医学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中医科。

(二)二级临床科室。

内科:至少设7个科室,下列科室中的5个为必设科室: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内分泌科。

外科:至少设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

妇产科:应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儿科:应设儿内科、新生儿科等专业科室。

以上每个二级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床位30张。(计划生育

科室除外)

(三)医疗技术科室:至少设有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四)其他科室:预防保健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科、信息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学工程科。

三、人员配备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三)各级临床科室至少应具有一名主任医师职称的医师,并具有明确的专科技术团队,三级医师数量配备合理。各医疗技术科室至少应具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至少配备一名临床药师。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6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门诊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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