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园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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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入园
协议书
合同编号:2017-XHGX 号
甲方:西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及《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求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负责开发的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章项目基本内容
第一条:按照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管理办法及总体规划,甲方同意乙方在园区内建设
项目。
乙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行业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乙方建设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总建设周期为个月,项目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元,年实现税收不低于元。
第三条:乙方实施本合同建设项目的机构必须是其以甲方园区为住所地的新设法人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为乙方实施本合同的唯一主体,也是甲方为乙方实施本项目履行义务的唯一对象,项目公司不得变更乙方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
第四条:本项目建设用地位于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其位置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面积约为亩(含代征路亩),用地面积最终依土地勘测定界测量面积为准)(位置示意图附后)。
第五条:本项目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 年,自出让合同确定的日期起算。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本项目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项目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户县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项目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另行招商,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项目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甲方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本项目所使用宗地的招拍挂地价(包含内容见附件)为每亩:¥元(大写:),
本合同总地价款为:¥元(大写:)(含代征)。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立即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土地部门的规定启动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程序完成申办工作(一般在18个月内办结)。在本项目土地审批手续申办期间,如国家及政府对土地价格和相关费用等进行政策性调整,则相应调整部分由项目公司另行计算支付。
第三章项目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本项目的规划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其规划布局、建筑设计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相关规划建设指标应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本项目用地的开发强度为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元。
本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亩。
第十条:甲方负责协调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一)基建施工阶段
1、供水: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水源,由项目公司负责接入并进行安全管理和有偿使用。
2、供电:由甲方负责协调电源,由项目公司负责接入并进行安全管理和有偿使用。
3、道路:由甲方负责协调,保证该宗地的施工道路畅通。
4、本项目实体围墙垒砌须由供地村(组)承建,价格执行园区统一标准,费用由本项目承担。
5、本项目用地地面附着物由甲方负责协调清理完毕。
(二)正式使用阶段
1、供水:主管线通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需求接入并有偿使用。
2、排水:主管线通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要求接入,排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3、道路:道路按园区总体规划修建,保证畅通。
4、供电:将10KV公网接至距该宗地块红线30米内,由本项目按需求自设变压器接入,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本项目用电在800KVA(含)以下时,可直接用公网供电,用电手续由甲方代办,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用电量超过800KVA时,原则上架设专线供电,甲方负责协调为本项目打通供电通道,并协助办理供电手续,发生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通讯:甲方负责将通讯线路通至该宗地块红线处,本项目需要安装通讯设备可随时办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项目合同款项支付分三次,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总地价款的50%,计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
甲方在全额收到合同总地价款50%后,即协助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法人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户县国税、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自乙方领取项目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本合同乙方履行主体即变更为该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本合同给项目公司设定的义务,同时取得本合同给项目公司设定的权利。
(项目公司书面承诺书为本合同必备附件)
自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全额支付本合同总地款的40%,计人民币
(大写:)。同时甲方向乙方确定项目用地四至,并移交现状土地,甲方在全额收到合同总地款90%后,为项目公司开展代办项目备案、项目环评、项目用地及其建审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