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安全奖罚制度是指根据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实施处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第五条员工在参与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奖罚实施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奖罚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八条安全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出勤良好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安全奖励包括以下形式:(一)奖金激励: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激励。

(二)荣誉表彰: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嘉奖,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彰。

(三)晋升机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员工,优先考虑其晋升机会。

(四)培训资格: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员工,给予参加相关培训的资格。

(五)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如旅游、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安全奖励的颁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无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二)员工出勤良好,无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

(三)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

(四)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安全环保部门每月组织员工安全表现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员工名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公司领导审核并批准奖励名单。

(四)安全奖励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颁发。

第三章安全处罚第十二条安全处罚是指对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或失职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和文件,保障从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在建项目。

项目部存在事故隐患的,公司将按以下处罚标准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进行处罚。

项目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方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投诉到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 ~ 10000 元/次、 500 ~ 5000 元/次;导致新闻 ( 电视、报纸等 )暴光的,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各处罚 10000 ~ 50000 元。

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未按程序上报且未妥善处理,伤者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总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0 元、 5000 元。

项目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 1000 ~ 5000 元/次、500 ~ 2500 元/次。

分公司每月未对所属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2000 元/月·次。

分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向公司上报有关文件、资料的(如:《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质量安全检查结果》、《整改回复单》、《复工回复单》等或者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 ) ,分别处罚 1000 元/月·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处罚标准:处罚分公司检查内容标准(元) 处罚项目部标准(元)序号部一、施工现场安全1 2 3 4 5 6 78 910111213141516171819 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无专职安全员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不全,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无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实施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无书面签名的新入场工人、变换工种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记录,无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无书面签名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或者针对性不强或者交底内容不全面或者弄虚作假未建立安全(定期、季节性)检查制度未留有定期、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等)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与分包单位(资质、资格、手续不全或者失效)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配备安全员无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50010050505050500/个500-2500/个20/人20/人50502002020010010050505002001001001001001000/个1000-5000/个50/人50/人1001050050500200200100100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 无施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快报表、调查处理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无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或者无记录无施工安全日记无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未持证上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爆破物及有害危(wei)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危(wei)险部位,主要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范文《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行政处罚适用于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及时、有效。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强调预防为主,重罚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促使相关方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由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处罚对象的不同层面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第二章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申诉等环节。

第八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包括:接收举报、主动发现、巡查检查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及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涉案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等环节,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采取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措施、金额、履行期限等。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听证等程序,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包括: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申诉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申诉事实,及时处理申诉。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为保证安全生产纪律的有效约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纪律罚款____元/人次。

2、施工中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酒后作业,穿拖鞋高跟鞋上班罚款____元/人次。

3、无证操作机电设备,私自将设备交非专业人员操作罚款____元/人次。

4、接到隐患整改单后无正当埋由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罚款____元/人次。

5、班组长不按时组织安全活动,不按时上交活动记录罚款____元/人次。

6、脚手架上钢管、钢筋、模板、木仿、扣件、卡具及其他工具未及时清除罚款____元/人次。

因上述物件未及时清除发生坠落罚款____元/人次。

7、高处作业向下抛扔物品罚款____元/人次。

8、擅自拆卸安全栏、门、网、脚手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罚款____元/人次。

9、在禁火区(库房、木工房)吸烟、现场烧明火罚款50远/人次。

10、宿舍内使用电炉罚款50远/人次。

11、电焊、氧割后未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完场清消除隐患发生火灾罚款1000远/人次。

12、上下施工攀、翻脚手架罚款50远/人次。

13、违章指挥罚款____元/人次14、工长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远/人次。

15、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罚款____元/人次。

16、造成未遂事故重大险情罚款____元/人次。

17、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按上级有关规定处埋,责任自负;触犯律,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埋。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2)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定义:明确了什么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协议等行为。

2. 违法行为的分类和标准:将违法行为按照轻重分级,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定为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责任主体、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全、罚当其罪、从重从快。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的幅度越大,罚款的额度越高。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相匹配,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责任程度应当相对应。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整顿。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当前,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各个企业的一项必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要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就需要严格订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纪律。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肯定要予以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为此,订立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纪律惩罚实施细则是特别必要的。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1. 生产、经营、施工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批准,私自更改工程、工艺和设备等紧要条件的,视为违规行为。

2. 未严格执行设备的保养、维护和修理、保管和管理规定,导致设备故障、事故,或因设备缺陷造成工人伤亡的行为。

3. 未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机器,或者未经过专业培训,操作关键设备和工具的行为。

4. 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定,如未严格执行灭火器的存放规定,未在规定范围内切断电源,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等。

5. 未依照规定打开应急救援工作,不依照精准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6. 生产、经营、施工过程中,破坏工程安全的行为,如更改工程建筑结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时,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

7.虚假报告事故,隐瞒安全生产情形等诳骗行为。

8.未适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未适时上报、处理工业不安全源等安全隐患与生产事故。

二、违规行为惩罚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必需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实在惩罚如下:1. 细小违规行为: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通报批判或者记过。

3.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记大过、撤职、降职等。

4.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开除。

以上惩罚仅为参考,实在惩罚依据实在情况而定,依据相应的规定予以执行。

三、惩罚程序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规行为,必需遵从以下程序对其进行惩罚:1.订立惩罚方案:依据违规行为的不怜悯况,由企业内部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构成成员共同订立一份惩罚方案。

在订立方案的过程中,必需充分地考虑到当事人情况,并遵从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2.当事人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取惩罚方案,并就其违规行为进行申辩。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以下为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的处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及外来人员。

3.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者,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二、安全生产纪律4.职工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酒后上岗、未经培训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等行为。

5.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锋利器具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区域。

6.不得在工作区域内乱堆放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改动电器设备。

7.禁止吸烟、点火、明火等行为,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

8.严禁违规穿脱安全防护设备,如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反光背心等。

9.严禁私自拆解、更改设备,不得擅自开展不熟悉的工作。

10.禁止聚众闲聊、打闹,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三、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11.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12.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13.违反工作纪律者,按照情况给予警告、扣发奖金或扣减绩效工资等处罚。

14.违反安全防护纪律者,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纪律处罚。

15.对于违反安全操作纪律,不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者,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16.对于私自拆解、更改设备,擅自开展不熟悉工作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给予停职、开除等处分。

17.对于在禁烟区域吸烟、点火者,按照规定予以罚款。

18.对于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职工,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设备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19.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且造成事故的,不仅要给予纪律处罚,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20.本细则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并由企业通知到职工。

21.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处罚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开。

2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职工和外来人员。

23.本细则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需经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生效。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 5 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 、“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 6 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 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 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 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 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某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某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某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工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处罚程序,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工公司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内容
1.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围挡、防护设施、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
2.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检查;
3.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处罚程序
1.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安全管理员;
2. 安全管理员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依据本实施细则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4. 对于涉及人身伤害或事故的情况,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责任追究
1. 对于安全检查人员未尽职、漏查漏报的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能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的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3. 对于造成人身伤害或事故的情况,要进行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六、监督检查
上级领导或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对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

七、处罚执行
建工公司对安全检查处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和整改,“三同时”签订整改责任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建工公司领导审定后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抱歉,我无法满足您的要求。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XXXXX项目安全处罚实施细则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不戴安全帽罚30元,不穿反光背心罚10元。

2、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元。

3、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生活区不允许吸游烟,违者罚款50元。

4、参加施工的人员,严禁穿拖鞋、赤脚、光背、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

5、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必须持证操作,无操作证,未经领导批准动用机电设备罚100~500元。

6、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需要拆动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搬移位看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临时施工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违者对用电设备所有人罚100元;现场临时架空线路对地距离不低于2米,不允许电线绑在钢脚手架上,过道路的管线必须埋地或穿套管敷设,违者罚50元。

8、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对地高度不低于1.5米,违者罚50元;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款50元。

9、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丝,禁止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50元。

10、使用移动式电器设备,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鞋,违者罚款50元。

11、木工机械传动部分,必须有防护罩,圆盘机上有防护罩壳,违者罚款50元。

12、木工棚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准吸烟,不准有明火,违者罚款50元。

13、脚手架堆砖不超过三侧砖,每平方米不超过270公斤,楼板上堆砖不超过一侧砖,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公斤,违者罚50~100元。

14、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

15、不注意宿舍卫生及公共卫生,杂物乱掷、剩饭菜乱到及其它不良行为发现一次罚200元。

16、发生打架斗殴情况,视情节轻重罚200~500元。

17、赌博、妨碍他人休息、影响工作者罚款100—500元。

18、偷盗工地或个人财物的,处罚被偷物金额的5~10倍。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治安全行政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安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安全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第八条安全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三)向有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安全服务的;(四)违反公安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五)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安全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并依法进行量刑。

第十一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二)罚款;(三)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执照;(四)行政拘留;(五)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资质或者证书;(六)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立案查处;(二)听证调查;(三)作出决定;(四)执行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履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安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合法、合理、合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七条安全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本处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涉及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三条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安全规定、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适当给予安全处罚。

第四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安全处罚的主要原则是公正、公开、有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措施的完善、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安全检查和审查,积极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九条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安全违法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二)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危险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设置;(三)私自拆除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四)非法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责令降低资质等级;(五)吊销安全许可证或者相关证照;(六)其他与安全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安全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解。

第四章安全处罚程序第十三条对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对已取证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进行安全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实行细则xxxx 企业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实行细则1总则1.1为了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各级生产人员遵守规程、规范、制度旳意识,树立“三责” (我旳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企业安全我尽责和“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及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旳安全理念,构建文明旳、稳定旳安全气氛,发明良好旳安全生产环境, 杜绝或减少违章旳发生,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 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 xxxxx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xxxxxx 企业生产违章惩罚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及考核措施,本着“从严从重” 旳原则制定。

1.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生产人员实行生产违章记分管理。

对违反安全规程及有关法规旳单位、人员予以记分、罚款、考试和考核。

1.4本细则考查对象涵盖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安装、调试、检修、运行、内线维护、报装接电、负控、计量、管理等专业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

1.5本细则合用于 xxxx 企业所属旳送、变配、继电、试验、计量、基建、多经、修造、设计、监理、供应、招标、营销及其他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旳单位。

1.6对本细则内没有列出旳其他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xxxx 企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xx 企业《防止人身伤亡七项重点措施》等其他安全规程旳违章行为, xxx 根据国家、行业、企业旳安全生产原则、规程、规范、制度按违章性质有权认定为“一般违章” 、“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 。

1.7违章类型分为“作业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 。

2引用规程、文献及规定《 xxxxxxxx 企业生产违章惩罚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 [1982]59号3术语3.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旳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旳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旳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旳各项规定旳一切不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和管理中,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罚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的一种奖励和处罚措施,目的是激励单位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罚应当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奖罚实施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应当注重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和创新成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以下成绩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一)取得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和重大进展。

(三)创建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事故发生前预警和处置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五)在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取得突出贡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三)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防控能力。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事故的及时应对和处置。

第三章安全生产处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工作,造成事故或者事故风险增加。

(三)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不予配合。

(四)擅自改变、移动、封存或者销毁安全生产重要证据。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向职工隐瞒或者失实报告事故信息,影响安全生产的查处和处理。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纪律,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明确安全生产纪律处罚的范围、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的范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疏于维护设备设施,导致安全隐患;•故意破坏、篡改或隐瞒安全记录;•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违反禁止吸烟、酒后作业等相关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3.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的原则在执行安全生产纪律处罚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同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论身份职务,一视同仁,实行一致处罚标准;•宽严相济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自首、悔过等积极态度给予适当考虑;•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处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违规者,更是为了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连续性原则:对于重复违法违规行为,应跟踪记录,进行连续的处罚措施,以期改正问题。

4.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4.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于初犯或较轻微的违反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记录;•公开批评:对于较为严重的违反行为,可以在团队、部门或企业内公开批评,并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罚款: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进行记录;•暂停工作:对于危及生命安全的违反行为,可以进行暂停工作处理,并给予适当的扣款处罚,直至问题得到解决;•约谈和辞退:对于恶性违反行为或多次违反行为,可以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4.2 不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对于不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于初犯或对安全防护意识不强的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记录;•扣款:根据不佩戴防护装备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扣款处理;•约谈和培训:对于多次不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进行约谈和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辞退:对于恶性违反行为或不改正的情况,应视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____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____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____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____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____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____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

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____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6、木工、易燃作业处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____元。

二、临时用电部分: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处不设横杆,不用绝缘子、线路一把抓,罚款____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____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____元;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____元;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____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____元。

2023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纪律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纪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纪律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风险的行为;(五)伪造、篡改或隐匿安全生产资料的行为;(六)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和执法人员故意推诿、阻挠执法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改正;(四)罚款;(五)限制或者禁止从事某些职业;(六)吊销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七)刑事追责。

第六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单位,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责令改正;(四)罚款;(五)停工整顿;(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七)吊销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八)刑事追责。

第七条高风险行业或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对于故意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安全生产纪律处罚过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二)依法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享有的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四)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档案。

第九条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保障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保障正常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出产法》、《煤矿重大出产安全事故隐患断定准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操作规程》、《功课规程》的实际,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等。

第二条:本细则以安全教育和处罚为原则,以有效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为目的,按照“规则、标准、程序”纠正绅士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四条:《简称处分细则》遵循量力而行、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入井管理。

第五条: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严禁入井,违者由相关人员处罚50元/人。

第六条:新工人入井前,应接受有资质部门至少七两个小时的岗前培训,上岗前应签订师徒合同,未签订师徒合同者,处罚50元/人。

新工人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或背诵功课,承担处罚金额的70%。

第七条:饮酒后停止上班的,罚款100元/案,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学习。

第八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或矿山指定负责人办理手续,不得入井,违者按每人100元处罚。

第九条:员工入井、出井时,必须在井口员工入井管理公告牌上标明入井、出井标志;否则,他将被罚款一人0元。

第十条:按价赔偿丢失的矿灯。

损坏的矿灯无法修复。

应根据使用寿命和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地下矿灯不得私自拆卸。

携带者将被罚款200元/件。

第十一条:私自带烟花入井的,处3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禁止穿化纤衣服、凉鞋和拖鞋。

携带者将被罚款5元/件。

经查,每名斯努泽被罚款50元,每名卧铺被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停止在矿内打架斗殴,携带者罚款100元/人/人;在地下打架的处以200元/人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开车时,必须在规定的公交站点上下车,以免发生拥堵和乱扔椅子的情况。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确保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从业人员是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警示教育、约谈告诫等手段,正确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和处罚,以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处罚第五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二)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作业的,处以罚款;(三)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从事作业的,处以停工整顿和罚款;(四)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作业区域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五)私自停工的,处以严重警告、停职检查、罚款或者解聘;(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处以警告、停工整顿、罚款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七)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处以警告、扣除奖金或者罚款;(八)未按规定记录作业过程和结果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停职检查;(九)擅自更改设备结构、配置和参数的,处以停工整顿、罚款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十)违反工艺流程和操作规定的,破坏工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隐瞒、漏报、谎报事故和隐患的,处以严重警告或者罚款;(十二)破坏、篡改、伪造安全记录和数据的,处以严重警告、停职检查或者罚款;(十三)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聚会、宴会和文体活动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停工整顿;(十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细则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6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第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2、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4、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15、违章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

第10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7天。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5、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6、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18、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19、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0、斜坡停放车辆,未对车轮设阻挡、前后30米无警戒者。

2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2、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第11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3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人车人员不听从统一指挥,抢车、挤车,给予1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100元。

3、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处罚责任人200元。

4、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6、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7、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11、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12、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

13、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14、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17、胶带输送机运转时,严禁在皮带里测清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第一节安全管理第12条公司每月组织3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3条各部室(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

2、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3、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4、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5、对公司各部门及矿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

6、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的。

7、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导致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8、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9、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0、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1、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

12、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瓦检员和变电所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5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16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携带手机。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17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18条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5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0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21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例如抬管子),罚责任人100元。

第22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3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24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顶板管理第25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26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27条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8条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符合规定,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9条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33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4条交接班时: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5条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36条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37条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38条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9条严禁超高使用支架,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采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41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2条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3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44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