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约对象(发包方)及工程项目的调查和审查

目前,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施工方承揽工程比较难,一旦有了工程信息,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工程搞到手,往往忽视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以及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问题。因此,为防范欺诈情况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的评估和调查力度。

1、调查事项(包括两部分)

(1)、发包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一旦有了工程方面的信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揽下工程,而首先想到的是调查发包单位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股东人数、企业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发包单位的资产情况(特别注意搜集发包单位的车辆、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以查证发包单位是不是真实存在以及发包方单位的经济实力如何,防止诈骗情况的出现。案例:1992年3月,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业主)与A地美华建筑公

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在某市承建一座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的质量;

(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承包人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过中国银行A地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业务往来,打入发包方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查找发包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却发现发包方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已经取消,资金已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登记业已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司,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是

假业主。他在注册登记上,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是“提供餐饮服务”。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发包方借机所骗。在这个建筑工程合同陷阱中,发包方

利用承包方急于获得工程项目的心理,用虚假的身份和不公平的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前述案例中,承包方固然是受害者,但是承包方的许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一步步推入陷阱。这里所说的承包方的责任就在于签订合同前没有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从而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因此,施工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先调查对方的基本情况、实力,再签订施工合同。

(2)、详细调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主要调查发包人对被开发的土地是否持有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施工许可证。调查上述内容主要是为了防止项目根本不存在而上当受骗,或者工程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系违章工程,有可能被有关主管机关以工程不合法为由责令停止施工。我在上面所举的案例,因其没有对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调查,也是上当受骗的一个原因。

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部门入手:工商管理局(发包方单位是否登记、目前是否通过年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程项目是否立项、批准)、土地局(工程项目项下的土地是否在发包方名下)、规划局(工程项目是否合法)、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是否合法)、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情况,以确定发包方的经济实力)、车辆管理所(同上)。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1)、避免签订与中标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即黑合同)。按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绝大部分工程都需要经过招投标,这就需要注意,一旦施工单位被确定为中标单位,那末,双方就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一些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说明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并要求发包方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目前,由于市场处于发包方,发包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

位强迫承包方签定价款低、工期短的“黑合同”,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黑合同”属无效合同。

(2)、避免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禁止超越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如果签订就属无效合同,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不再重复。

(3)、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转包是指将工程整体转让给其他人施工。转包的情况不是太多,但也要注意尽量不要转包,因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所得利益按规定都是要被收缴的。关于分包的情况比较多,比方说,施工方承揽的工程很大,但工期较短,时间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不能分包,分包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才合法,其一,分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如果原合同中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就必须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其二,必须将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其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另外,关于分包问题,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实中,存在较多的由发包方指定某一项工程的分包单位,有的还可能由发包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直接由发包方与发包单位结算。一旦遇到此种情况,应当特别注意,因为,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是要对发包方总负责的,由于分包单位是由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往往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另一方面,一旦分包单位没有及时完工,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分包项目质量不合格,按照规定(包括法定合约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对总承包单位来说相当被动和不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采取下面的方法来应对:必须由发包方、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签订一个合同,合同要约定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管理权,并约定指定分包单位在质量和工期上的违约责任所导致的损失赔偿应等同于总承包单位为此需要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也可以要求指定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将指定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在支付时以适当百分

比扣留在总承包单位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另外,绝对不允许发包方与分包单位直接结算工程款。

(4)、避免挂靠别人的资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的资质签订合同、施工。关于这个问题,注意两点:第一点,尽量不要使用别人的资质施工,主要是结算时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点,不要允许其他人使用我们的资质签订合同、施工,这样做,可能收取一点管理费或挂靠费,但是工程一旦出现了问题,少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的一点是,所收取的挂靠费按规定是要被没收的。

2、合同用语要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更不能前后矛盾。这里我举两个例子,比方说,我们现在使用的施工合同中涉及到两个概念,一个是“工程内容”,一个是“承包范围”,如果对这两个概念没弄清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这两个概念所指向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工程内容”是指工程概况,是一个笼统的名称,可以简单的概括一下就行了,比方说,可以简单的写:某某车间、某某厂房就行了,“承包范围”是指施工的具体范围,也就是我们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方面要具体、明确;再比方说,关于钢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为每吨5000元,由承包方提供,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这个5000元是出厂价,还是到工地的价格,约定不清,容易产生争议。上面两个例子是想告诉大

家,签订合同,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3、合同签订以后,要督促发包方及时将合同备案,如果发包方不备案,我们必须妥善保管中标通知书,一方面,这是将来验收必备的材料,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黑白合同,这也是我们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的一个重要依据。

4、合同要明确写明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并且记住不要出现错别字,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驻工地代表,必须要求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新的驻工地代表,我们要妥善保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发包方不承认某些人的签字。(监理方更换工程师时,作法同上)。

5、合同中要注明施工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比方说要约定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这个问题,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有的往往在专用条款中不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导致通用条款失去作用。

6、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如何计算工程款要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采用大包形式(固定价款)的工程,有时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增加工程量,或者由于设计得变更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此时,如果不规定具体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双方有

可能争执不下,有可能导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没有计算依据,此时,往往吃亏的是承包方。

7、采用大包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对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排除在总工程价款以外,也就是说,合同要约定,对增加的工程要单独计算价款。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一次性包死的工程款,但本合同以外临时增加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等情况的出现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工程价款按某某标准另行计算。

8、对按形象进度拨款的问题,最好是明确、具体约定。就这个问题,有的合同往往只是简单的写“按形象进度拨款”,还有的写“工程量达到百分之几,付款要达到百分之几”。这两种约定非常模糊,一旦发生纠纷,付款时间不好确定,所以,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最好明确具体,不留活口。

9、对不可抗力尽可能量化。因为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一旦遇到情况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最好量化。比方说,可以约定几级以上大风、几级以上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降雨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工期的顺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0、合同中要写明发包方审查施工方所做决算的期限,要特别注明,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发包方认可施工方所做的决算。

三、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免不了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情况,因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变更的事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场签证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签证问题相当重要。首先要明确签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一些小的项目的增减,并且现场马上就可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在形式上往往采用由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形式出现,同时签证也是将来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证工作以及签证文件的保管就显得非常重要。关于签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及时签证。如果出现了需要签证的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冶建公司。

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

一般装饰工程等。工期28个月,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质量等级为优良,力争省优。合同价58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款结算方式是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除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白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均视为冶建公司违约,白兰公司可没收冶建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另按工作量的1%作为经济处罚。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白兰公司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违反合同规定,向冶建公司承担该部分价款的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并按冶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1%支付罚金。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建、缓建,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冶建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同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载明工程的建筑总面积约75 000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生效三日内,冶建公司向白兰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冶建公司全面完成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白兰公司一次返还不计利息。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白兰公司应即时归还

保证金。同年10月31日,白兰房地产公司函告冶建公司,白兰房地产公司成立,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1997年1月20日,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4月3日,白兰房地产公司致函冶建公司,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书》,为兰州交易会的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由白兰公司提供2 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冶建公司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1997年5月,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公司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竣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质量等级优良。合同价1800万元。由建业公司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简历、

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公司审定、考核、认可。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公司授权建业公司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的工期和质量合同保证金。装饰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建业公司自行筹措,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白兰房地产公司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公司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装饰工程评估价为12 519 210元(不含运输费693 321.33元和剩余石材款381 134.88元)。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具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另查明:在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

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公司)承建的比科新商厦工程,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的全部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付使用。白兰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6月8日、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公司,就裙楼外装饰工程、外立面装潢大理石的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XX年11月16日,

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所涉的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白兰公司和白兰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冶建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公司,请求判令白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赔偿损失717.35万元,由白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白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冶建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93 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贷款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19 053 349.11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兰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是两块牌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付给冶建公司的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所签合同无效。白兰房地产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资质而与其签订装饰合同,应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冶

建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亦有一定过错。关于白兰公司提出追加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白兰公司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建合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冶建公司又尚未主张,应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但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347号通知的规定而无效。XX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装修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据实评估,实际核定为12 519 210元,运输费依据冶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据实认定为110 239元,剩余石材款为381 134.88元,白兰公司尚欠冶建公司工程款10 572 224.88元。工程停工的原因是白兰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因此白兰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除评估单位据实认可的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砼搅拌机、卷扬机、人工费5项费用为601 719.3元之外,冶建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可。工程保证金320万元应由白兰公司返还给冶建公司。白兰公司反诉称工程楼板有质量问题,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未完全竣工,白兰公司即于1997年底接收并作为展馆使用,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因此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白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冶建公司的工程款10 572 224.8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利率计算,自199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白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冶建公司保证金320万元;四、白兰公司承担冶建公司机械设备停置费601 719.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57 880元,白兰公司承担231 520元;反诉费8632元,由白兰公司负担;鉴定费65 0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32 500元,白兰公司负担32 500元。

三、上诉及答辩情况

白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后将工程交由建业公司承建,建业公司仅为城市民用建筑三级企业,不具备高层建筑施工能力,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冶建公司完成土建工程量为49 411 641元,而白兰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5 185万元,因此不存在建设资金

不到

位的情形,判决白兰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停置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工程停工不是建设资金问题,停工原因是建业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解决方案;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转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从中渔利,是违约行为;白兰公司提供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甘肃省建设厅出具的证据,证明“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中心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及鉴定资格”。白兰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兼任白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为仅是两块牌子;装饰工程合同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白兰公司没有义务代替白兰房地产公司清偿工程欠款。一审法院以“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为判决理由,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债的主体是特定的规定;装饰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冶建公司没有装饰工程资质,因此建业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白兰公司与比科新公司有联建合同,比科新公司是甘肃国际贸易大厦的受益者,应追加为共同被告,白兰公司选择冶建公司为施工单位也是根据《联建合同》中比科新公司的授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将四个诉讼主体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两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审

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冶建公司起诉没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仅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一审法院却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同时,如合同继续履行,在没有履行完毕时就不存在一审判决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冶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关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白兰公司拖欠冶建公司工程款是事实,由于白兰公司于1997年7月已接近该工程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冶建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是本案所涉比科新商厦工程土建和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使用的印鉴是“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已载明,比科新商厦工程系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承建。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白兰房地产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的土建、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多次致函冶建公司。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有关施工作业大会战的《协议书》中,涉及的内容也并不局限于土建工程,而是包括了土建、设备设施的订

货和安装,外立面装修等多项工程内容。双方还约定,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白兰公司也表示,本案中白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都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代白兰公司支付的,白兰房地产公司没有就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支付过工程款。关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的资质问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领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包括对争议房地产造价的鉴定。《甘肃省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规定》第三条亦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及评标、年终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复查和房地产评估、工程保险评估以及工程合同的咨询等,因此白兰公司不能否定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一审法院委托该中心进行房地产评估并无不当。鉴于《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白兰公司应当按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价款。比科新公司不是比科新商厦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本案当事人是正确的。由于白兰公司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因此白兰公司应当向冶建公司

支付相应的机械设备停置费。白兰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冶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白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使用了该建筑物,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白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鉴于比科新商厦工程已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白兰公司现已无力投资续建,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3日以(XX)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

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终止履行。

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审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由白兰公司负担。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

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如下浅薄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条列举了五种合同

工程建设协议书

工程建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方式 施工总承包,甲方作为发包方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将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总承包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与该项目原置业方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由甲方接管,交接手续合法,由甲方发包,不附带第三者利益限制; 2、甲方须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本项目的发包程序合法有效,甲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前(包括立项、土地使用等)的合法手续;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国家建设部格式合同文本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3、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收取应收合同款项、支付应付工程款项; 4、为确保本协议履行及该项目推进应尽的其他谨慎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保证甲方合法权益。 2、乙方对与甲方签订施工要约不得拒绝,并在合理期限内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发生任何经济来往,不附带第三者利益限制; 3、乙方依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向甲方支付应付合同款项,收取应收工程款项; 4、为确保本协议履行及该项目推进应尽的其他谨慎义务。 四、工程价款的确定 五、工程款支付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合作方同意,任何一方必须遵守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本项目开发权益的任何协议或协议,否则视其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他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能赔偿部分的损失。 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行使协议解除权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只承担乙方为本项目已投入的实际费用,甲方有权对在建项目进行最终处置。 5. 本协议违约金为500万元。 七、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论文一篇(占总成绩的 60%,平时考勤和两次作业占 40%)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提纲:存在问题; 提出问题的原因和背景; 分析合同制度与问题的关系(关联性) ;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占总篇幅的 要求:不少于 3000 字,以正规论文格式撰写(具体格式老师会发到网上) 数量 4篇 以上,打印好, 7月 21日课堂上交。 其他: 7 月 21 日下午 13:00,最后一次 课,教 2— 506,除交论文外,会有关于今后写论文 的一些交流,请同学们准时参加。 建筑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文本 (国家 GF-1999-0201 示范文本、 FIDIC 示范文本等 ) 的条款设计上,对发 包人和承包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履行在时间期限上给予了非常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未在这些约 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会产生诸如 “视为确认或视为放弃 ”等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中对于重要的履约时限没有约定,如承包人提交计划、方案、确认函、签证索赔、结算报告 的时间限制,发 包人给予确认、回复以及办理结算的时限等等,使双方陷入无尽的督促、催促和纷争等内 耗之中。 (二)合同中虽然对于重要的时限给予了明确的约定,但约定的时限不科学,不具备可操作性。如对于 重大的设计变 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 3 天之内不仅提出索赔要求,还要附具体数额及计算式,否则,发 包人可以不予考虑 ;再如,上亿元的工程,双方约定在 30 天内办理完结算等等,导致这样的约定要么形同 虚设,要么对一方显失公平。 (三)不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直接按以前的通常做法开展各项工作,未按约定程序行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承包人迟延报送的签证索赔,发包人不仅不严格依据有关约定明确回复不予考虑,相反,有些还确实给予 了确认,使承包人产生发包人不会 “较真 ”的错觉,甚至对发包人代表的 “这个你放心 ”、“那个不会让你吃亏 的”、“只要我在这个位置,保证给你解决 ”之类的口头承诺深信不已。但是一旦真正产生纠纷诉诸法院要严 格按合同和法律来认定有关事实的时候,悔之晚矣。 (四)为了维系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关系,以利于工程顺利进展,或者出于策略性的考虑,承包人有 时会人为地将某 些签证索赔 “压一压 ”,以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报送发包人,以期获得最佳的经营效果,有的 承包人甚至委曲求全,生怕严格按合同约定 “逼 ”甲方签收、确认,这工程就没法干了。导致本来可以产生 法律效力的签证和索赔,由于没有发包人的签收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意识。同我国司法实践中 “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做法一样,工程施工管 理人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思想。发包人认为,工程干好了,成本控制了就行了,能签的字签一下,不能签 的放一下 ;承包人则认为,该报送的瞅时机报了,该签的签了,该签不签的工作慢慢来做,管他什么时限不 时限的,最后结算不亏就行了。 (二 )“一般不会出问题 ”的风险意识。 不可否认, 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成千上万的交易, 真正产生纠纷的 只占很小的比例,诉诸法院的就更微乎其微了。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交易形态,在合同履行 1/4~1/3)。 ,查阅文献、书籍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建筑经济》 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1、概述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建筑物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受灾地区大部分在施工程项目停工,许多在建工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灾区重建工作已经有序开展,除在建工程毁损严重或项目停建者外,大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复工条件。但由于地震的影响,很多地方的建筑材料被用作抗震救灾物资,造成建筑材料短缺性涨价。同时,由于地震引发的大量川籍农民工回乡救灾,致使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荒”,农民工工资大幅上涨。这对本来利润就极其微薄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临巨额亏损。由此可见,地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中的具体规定,对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有所帮助。 2、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 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发布)(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中除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外,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及《FIDIC合同条件》都属于格式合同文本,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仅在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或在合同中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公司 承包方: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2699541.htm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筑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性质是属于工程建设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容易产生争议。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应当从四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合同标的中是工程中的劳务,即仅提供劳动力。 2、报酬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 3、签订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资

质,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资质,劳务分包也不需要业主同意。 4、完成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工程。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中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主要节点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的发展拉动了很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如下浅薄分析。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有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如一般行政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只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直接规定合同的效力。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法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条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做出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其他条款中同时约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一条以三项列举的五种合同,均属于违反了《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本条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否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中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

(整理版)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第十一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GF-2017年

(GF---2016---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佥整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最终价格以审计决算为准。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承诺所施工的项目按总造价%对发包人进行优惠。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 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室盖童当旦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014-04-16 08:52:51) 转载▼ 标签: 钢结构加工 建筑施工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房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

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约对象(发包方)及工程项目的调查和审查 目前,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施工方承揽工程比较难,一旦有了工程信息,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工程搞到手,往往忽视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以及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问题。因此,为防范欺诈情况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的评估和调查力度。 1、调查事项(包括两部分) (1)、发包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一旦有了工程方面的信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揽下工程,而首先想到的是调查发包单位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股东人数、企业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发包单位的资产情况(特别注意搜集发包单位的车辆、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以查证发包单位是不是真实存在以及发包方单位的经济实力如何,防止诈骗情况的出现。案例:1992年3月,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业主)与A地美华建筑公

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在某市承建一座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的质量; (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承包人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过中国银行A地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业务往来,打入发包方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查找发包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却发现发包方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已经取消,资金已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登记业已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司,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是 假业主。他在注册登记上,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是“提供餐饮服务”。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发包方借机所骗。在这个建筑工程合同陷阱中,发包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公司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各级人员应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公司和项目部“重合同、守信誉”的正面形象,凡违反规定操作造成公司和项目部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责任。 1.3、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所有工程承建、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用工等各类合同,以及公司内部承包人部分或全额出资的内部承包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1.4、公司行政部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4.1、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制订合同格式文本; 1.4.2、负责组织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并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1.4.3、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1.4.4、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1.4.5、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指导各部门进行合同管理。 1.5、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合同中与本部门相关的技术和交易执行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 2、合同的签订 2.1、合同的洽谈、审查、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经办、审查、批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第 3.3条界定的合同审批权限的适用于洽谈和经办。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职能部门评审,由总经理批准。 2.2、公司鼓励相关或不相关部门人员提供备选供方信息。但涉及价格的洽谈必须至少两人参与。 2.3、所有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公司法律顾问风险审查的由总经理决定。 2.4、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公司依法追究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的对外签约责任,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本制度2.1条、 3.3条约定的洽谈、审批权限视为法人的制度授权,除签约对方特别要求,不另出具法人委托书。 2.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2.6、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对责任条款,应本着可履行、能回旋的原则。 2.7、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2.8、投标文件等响应招标文件的文件,适用于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详本制度 3.3条。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有效文件均要按合同进行管理。 2.9、合同文本、合同用印和非公合同: ⑴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采用规范国家或建设主管部门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⑵所有合同均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对方要求加盖公司章或法人章的,要求对方同等用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 范 导读:本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希望能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苏发钧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

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石家庄广播电视采编播综合业务大楼委托方: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服务方: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项目管理单位: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业主: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代理人。 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代理单位: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造价咨询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竣工验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1.16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详细)

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关问题,各位在施工方面都是专家,我们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我从律师的角度,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谈一谈我的体会. 房地产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有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工程转包、分包、工期、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工程价款以及工程结算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处于主动地位,签订合同后,受制于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控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项重要课题. 我们接触的很多房地产公司,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者有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2、不重视合同交底; 3、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索赔与反索赔; 4、没有做到“文书化往来”或者法律文书不严谨,产生纠纷. 5、资料、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平时收集,用的时候处于被动. 关于第一个问题.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人体免疫系统.法律风险管理是其中的一部分,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风险管理体系实际上是有一系列管理制度组成,针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的制度体系,它的重点在

制度设计要完善,制度执行不打折扣.这个问题讲起来很复杂,今天就不讲了,我们重点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合同交底 通常,双方在进场后都会有“技术交底”,企业内部一般也会进行技术交底,但很少有制度化的“合同交底”. 1、交底的作用: 工程师及有关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增强合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重点关注和采取措施. 2、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 有关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该付款,满足什么条件,对方要有什么证据才可以付款.对方提出签证,在什么时间提,需要什么证据,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用什么方式.对方违约,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违约,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以什么形式提出,需要对方怎么做等等. 3、合同交底的方式 1)有关人员(涉及到财务、程控、工程等部门)人手一份合同,或电子合同; 2)签订合同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专业人员进行讲解; 3)有关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要求,制定工作要点和工作文件模板.经

(完整版)合同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第1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版本控制 此文件为集团法务部受控文件。复印此文件将作为参考副本。用户应对核查此文件是否为最新版本负责。 如此文档的任何一部分需要修改,则此文件将全部重新发表。修改请求将传递给文档拥有者。(见下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1) 第三章合同签订 (3) 第四章合同担保 (10) 第五章合同履行 (10) 第六章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12) 第七章合同争议处理 (13) 第八章合同档案管理 (13) 第九章合同管理后的评估 (14) 第十章检查与奖惩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加强经营风险控制,减少、避免合同签订、履行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管理目的,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前条所称自然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国国籍的该国公民或具有固定居所的无国籍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的民商事合同。 本制度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合同管理按照集团统一管理、所属公司根据授权各自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合同管理中,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集团所属公司按授权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是集团合同审查的管理部门,对集团的合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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