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交通补贴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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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交通补贴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见附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咨询:我是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一般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我就要跟进到哪里去工作,所以出差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双休日也得

外出工作。但每每发工资时,却不见有分毫的加班工资。最近我家

里有点事,想补休两天,竟然遭到人事的拒绝。他们说双休日出差

只能算出差,不能算加班。还说出差期间单位每天已经给了100元

的津贴,其中就包含了加班费的成分,所以再要加班工资毫无道理。请问我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回复: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出差加班工作,单位必须同时支付你津贴和加班费,两者不能混淆和互代。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

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

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你在双休日到客户那

里维修设备,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你出差期间在双休日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该双休日则不能算加班。

至于出差津贴,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企业自定。而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其计算的方式,包括基数的确定,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不是笼统的100块可以包含的。所以单位若不能安排你补休,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报酬,否则你可以采取投诉或仲裁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必须掌握好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单位赖账。因为现实用工中,常有单位为了逃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而混淆概念,职工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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