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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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养牛协会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肉牛养殖科普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养牛协会的宗旨是:结转和动员众多专业农户及技术服务工作者,以其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农产品升级化为前提,迎合时代、市场的需求,协助各农村专业户积极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走技术经济合作之路,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本协会应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农户的意见、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为经营农户服务。

第三条****养牛协会是有各农户个人会员、技术服务部门组成,形成以市场带农户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绿养牛协会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接受镇专业技术研究会的指导。

第五条*****养牛协会会址设在山东泗水县,现办公地址:泗水新绿食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8 电话:0537-4 手机:5 联系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养牛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为农村养牛专业户的会员提供养殖技术、生产、销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和协助会员协调各种关系。

㈡为农村专业户研究销售策略,宣传和推广先进技术及先进品种,并进行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㈢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沟通信息,疏通销售渠道、研究销售策略,为会员提供进入市场的各种服务,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养牛协会会员可以是农户个人会员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销售大户及技术服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从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⑴要求入会的会员要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

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㈠会员可以根据本章程及本会签定的经济合同和协议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经济利益;

㈡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会职务;

㈢推荐和被推荐担任本会会员代表;

㈣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济活动;

㈤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经济信息资料;

㈥对本会有建议、监督和执行的权利。

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若会员退会时,按合同、协议尚未完成的任务,必须完成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任务后才可退会;若因退会者可能带走合作协会机要技术,而给本会带来损失者不能退会,对此退会者必须做出妥善处理并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可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⑴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做到带头推广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做好发展会员工作。

⑸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一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本会委员,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发展规划;

㈤讨论决定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其它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本协会的一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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