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中国人寿鑫福临门鑫账户产品介绍宣导66页
100%保额 领取1次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
鑫福临门的魅力所在——顶额返还
第5年末 第6年末 第7年末 第8年末 第9年末
年末交保费100% 年末交保费100% 年末交保费100% 年末交保费100% 年末交保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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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缴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15年
产品条款:鑫福临门
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内容描述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 效对应日前,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 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说明保险责任 销售人员:我已向您介绍产品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请问我说清楚了吗?
说明犹豫期及 销售人员:自签收保单之日起,您有XX 天的犹豫期,如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缴全部保费(只收 退保损失 取XX 元保单工本费)。但超过犹豫期退保,可能会造成您的资金损失,请您重点关注。请问我说清楚了吗?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讲利
2021年实行新会计准则-“17号准则” , 实施后,万能险、投连险等理财类保险不 计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进入保障时代
迈向新时代 第一险
鑫福临门条款学习
销售人员:我是XX(机构名称)的XX(姓名)。这是我的XX 证件,请您核对。
销售人员:您所购买的是XX(保险公司名称)的名为XX(产品全称)的保险产品。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二页)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由生存保险金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好不好据了解,鑫如意(白金版)组合计划由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多款产品组合而成。
另外,国寿瑞鑫(典藏版)可选择投保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那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小编表示,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如下: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
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适合谁买?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万能险是一种有很强投资性的保险,在投资最初的3-5年时间内,实际收益不一定让人满意,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泰康鑫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包括必选基本保险金额和可选基本保险金额。 必选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1 0-17 周岁2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以上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 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
保证利率
率为 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人保寿险鑫福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14 0 100,000 0
0 137,249 137,249 274,498 137,249 173,320 173,320 346,640 173,320 215,982 215,982 431,964 215,982
15 0 100,000 0
0 140,720 140,720 281,440 140,720 180,921 180,921 361,842 180,921 229,303 229,303 458,606 229,303
低档
中档
一般身 故给付
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一般身 故给付
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账户价值
高档
一般身 故给付
公共通 工具意外 身故给付
现金价值
1 100,000 100,000 800 99,200 99,200 105,000 210,000 97,216 99,200 105,000 210,000 97,216 99,200 105,000 210,000 97,216
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记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当年度所交保费-当年初始费用。
3.本保险利益测算书仅供客户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请以产品条款为准。
本人对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完全同意遵守以上说明书的约定。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请保持签名与投保单一致)
10 0 100,000 0
0 124,201 124,201 248,402 124,201 145,977 145,977 291,954 145,977 169,999 169,999 339,998 169,999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十七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二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费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九条现金价值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释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中国人寿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万能保险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
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万能保险的投资策略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保险利益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条款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条款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范围
2.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3.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4.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限
5.航空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正文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是一款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终身保障保
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具有以下保障条款:
1.保障范围: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涵盖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让消费者在面临意外或疾病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2.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具体来说,18-41 岁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60%;41-61 岁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40%;61 岁后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20%。
3.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 18 岁前的被保险人,则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4.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限: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限可以选择趸交、3 年交、5 年交等,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5.航空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该保险产品还提供了航空及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保障,让消费者在面临这些特殊风险时,可以得到额外的保障。
国寿瑞鑫保险模板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典藏版>>投保人__岁|性别:男_女_|交费年限__年每年保费________|基本保额___10万__一、保障方面1合同生效后180天(观察期)——85岁。
保50种重大疾病保额35万2合同生效后——85岁。
保10种轻疾保额1.5万3合同生效后——85岁。
保身故+高残保额35万4合同生效后——85岁。
保意外身故最高保额45万5合同生效后,在交费期间投保人若身故或高残则豁免所有后续保费二、返利方面1、从合同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返利3000元。
一直返到59岁。
2、从60周岁开始每年返7500元,一直返到84岁。
3、85周岁返还35万。
4、合同同生效后每年返还一笔分红金一直到85岁。
三、免费配送终身万能金账户以上所有返利一经返还立即进入金账户。
万能金账户特点如下:1月复利计息,一年十二次,且利率有保证2随时支取,且利率不受影响3随时存钱,并和原款一起复利4短期借款90%,账户仍按原数额计息5一日拥有终身有效6专属投保人所有,不受婚姻风险7避税、避债,保证传承8从18-75岁此账户为两倍保障四、收益总结1、2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2、25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3、3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4、4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5、5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6、6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7、7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8、85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鑫帐户销售版
追加保险费手续:1% 2016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鑫账户(钻石版)账户价值在 500万以下追加保险费免手续费,超过账户价值500万以上者, 对超额部分收取公司规定的追加手续费用。
3
部分领取规则
部 分 领 取 规 则
1、部分领取金额每笔最低 500元; 2、账户金额不足500元时, 需一次全部领取; 3、每日领取次数不得超过 三次。
鑫账户两全保险(钻石版) 保全实务说明
1
追加保保费规则(二) 提 交 的 资 料
1、申请书 2、投保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主险保单原件或复印件 (确定主险首年保费) 4、2016年开门红以前的 保单原件或复印件(确认 是否为老客户,如确认新 客户无须提交)。
4
特别提醒
1月1日8版保单生效前,鑫 账户不能操作的保全项为: 部分领取、变更投保人、保 单借款、保单转移、追加保 费、客户信息变更
5
谢谢大家!
中英人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中英人寿[2015]年金保险061号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5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5.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5.2保险事故的通知1.3合同的生效日 5.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4保险期间 5.4如何申请保险金1.5保险金额 5.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7失踪处理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6 保险合同的变更2 保障范围 6.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2.1保险责任 6.2合同内容的变更2.2责任免除7 合同效力的终止3 保险费8 争议的处理4 个人账户4.1个人账户的设立9 名词释义4.2保单账户价值4.3保险费的分配4.4结算利率4.5最低保证结算利率4.6保单管理费4.7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4.8退保中英人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鑫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9.1)。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给您。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条的规定。
1.3 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十七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二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七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费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第九条初始费用的收取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十七条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九条现金价值第二十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释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利和生存金推演表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利和生存金推演表摘要:1.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概述2.红利和生存金的定义及计算方式3.红利和生存金的推演表4.结论正文: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概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由我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具有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分红和生存金收益,实现了保障与理财的结合。
二、红利和生存金的定义及计算方式1.红利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合同持有人分配的保险金。
红利的具体金额和分配时间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生存金生存金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生存金给付方式和时间,向生存的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生存金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
三、红利和生存金的推演表以30 岁男性为例,假设购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为30万元,缴费期限为20 年,保险期限为80 岁。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红利和生存金推演表,可以得到以下结果:1.红利- 30 岁-59 岁:每年领取3% 的生存保险金,即9000 元;- 60 岁-84 岁:每年领取6% 的生存保险金,即18000 元;- 85 岁:领取30 万元的祝寿金。
2.生存金- 30 岁-59 岁:每年领取3% 的生存保险金,即9000 元;- 60 岁-84 岁:每年领取6% 的生存保险金,即18000 元;- 85 岁:领取30 万元的祝寿金。
四、结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在保障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身故等多种风险的同时,还具有分红和生存金收益。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16页word文档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分红保险产品性质、特征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与监督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条款规定办理。
分红保险业务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经营状况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
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并设立单独的投资管理账户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保单持有人风险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生存保险金,同时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生效对应日提供满期保险金,多方面满足您的保险需求。
同时,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文看懂国寿“鑫账户”高收益。
一文看懂国寿“鑫账户”高收益。
鑫账户,是开门红产品的关键,也是客户利益保障的基础。
国企的优势,投资项目的优势,造就了鑫账户A款的稳定高收益成绩,一起来了解--国寿重要投资项目简述近年来,保险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价值创造等方面的作用持续增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保险资金运用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民生建设等领域,不断探索新方法、取得新成果。
作为国有控股金融保险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勇担责任使命,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立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投资规模累计超过3万亿元,用实际行动彰显国企担当。
2016年起,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出资200亿元助力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以及扩能工程和储气库等建设。
该工程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6省2市,管道全长2229千米,设计年输气能力120亿立方米,是连接长江经济带沿线重要的天然气长输管线,惠及亿万城乡居民。
社会资本的介入将有利于提高中石化天然气管网建设能力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能力,助力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
2016年,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参与投资了科技部与国投集团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
该基金是一支专门聚焦服务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的基金。
该项目的落地很好的贯彻落实了国寿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加速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的实现。
同年,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把握医疗健康产业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投资了国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寿大健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积极布局基础医疗服务、新兴生物医药、数字医疗等产业龙头企业,助力国家医药健康领域的创新发展。
2019年,出资90亿元领投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旗下核心清洁能源投资平台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黄河水电”)混改暨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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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助 您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理解条款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六条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五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借款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释义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二页)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由生存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一页)
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 二、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 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 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 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 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生存 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 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 1%。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三页)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 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 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九十,且每 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 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 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但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