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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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现场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其它能够产生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三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做好作业任务与时机、危险环境与条件、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作业站位观察和确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动火作业涉及到的重要设备由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确认把关;动火作业涉及到的生产调整、工艺管线吹扫、置换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确认把关。
第七条生产中心负责制订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生产中心工艺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制订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抽堵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生产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组织、协调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协调盲板抽堵工作,负责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
安全环保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对照《用火作业许可证》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四)用火监护人如果在用火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做好《用火作业许可证》监护联及《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的交接,新接替的用火监护人应按照《中煤蒙大公司作业活动安全控制卡》,重新对安全措施逐条进行落实后,方可继续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在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监护人应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六)用火监护人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固定用火区。
第十二条特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二)本规定中的一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特级用火作业管理: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
期间的用火作业。
(三)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
(三)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和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四)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五)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七)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八)本规定中的二级用火作业在下列时间升级为一级用火作业管理:在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作业;在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
第十四条二级用火作业包括
(一)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二)不存在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工艺系统管网。
(三)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四)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五)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六)中心内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第十五条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为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十六条非生产装置急需的用火作业,禁止安排在节日期间和夜间进行。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作业,必须安排充足的监控监护力量。生产急需的用火作业,节假日期间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第十七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章《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八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所在生产中心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值班长、检维修或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