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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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渐现,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高效稳健运行,各国都相应地加强了金融监管力度,使本国经济能健康稳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应当从当前金融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先进金融监管理念,与时俱进,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关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干预,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

一、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相对滞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已严重扼制了我国金融业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着我国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业监管方式,一种是集中监管方式。金融监管内容: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全国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管理的依据手段:2、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统筹各种金融机构的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和内容来看,设置,负责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办理各类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手续;3、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和内容来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对金融监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足鼎立”,分别对银行业(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城乡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有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制定和货币政策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监管办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对银行进行监管。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一是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不符合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二是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管往往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向缺位。三是随着我国加入W T 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为适应全球化经营的需要,这些机构往往会绕过管制从事混业经营,这对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将是严峻的考验。

(二)金融监管的重心和层面存在缺陷,监管成效不甚理想。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作为监管重心,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也不够。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再加上非对称交易信息的存在,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努力弥补所有者(委托人)监管缺位所留下的“真空”,忙于外部监管,将监管重心集中在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以防范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从而导致各监管当局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

(三)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

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有形金融为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使得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值得怀疑。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危机发生后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和破产的办法,为此国家财务和中央银行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善后工作,这难免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负面因素。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在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人员不到4万人。在面对众多的金融机构以及不断扩展的金融业务往往力不从心,开展日常性、常规性的监管工作已显疲惫,更谈不上主动、适时、有针对地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在监管人员中,真正能查帐、会分析的监管人员不到一半。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参差不齐,真正懂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熟悉金融业务和相关法律,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专业人员更加缺乏,这就难以适应全方位,多形式的监管工作要求。

二、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质的飞跃,建立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是当前所面临的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下手来加强金融监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遵循国

际惯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开发的状况、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等情况及时清理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相应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金融行业竞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履约水平显著提高,降低金融风险,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为维护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应当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理念进行调整,给金融个体更大的行动和选择空间,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明确金融监管内容。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主要存在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等弊端,已难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更新监管理念,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经营性风险监管和功能性监管转变,现在的合规性监管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经营性风险监管则是以风险监管为中心,着重设立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早期预警体系和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是一种深层次,前瞻性动态的监管方式,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提高监管成效;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各监管规则,强调的是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二是从单纯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兼顾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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