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债权计划的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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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附件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

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尽职调查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精心整理保险债权计划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

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

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

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2006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标准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标准
n 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依照债权计划法律文 件的约定或在债权计划存续期通过依法受让债权 计划份额或受益凭证而对本债权计划享有受益权。
n 受托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为委托人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受托管理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
n 托管人(银行):指债权计划的托管银行 n 独立监督人(一般为银行):指在《监督合同》
(2)最近两年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
(3)最近两年发行过无担保债券;
(4)评级长期维持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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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计划设立要求—融资条件
项目主要筛选标准
1、融资规模: (1)AAA级高资信等级的项目一般为30-50亿元; (2)中低信用等级的一般10-30亿元; (3)在建项目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4)已建成项目的融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
4、项目经济效益要求: 项目的经济前景较好,项目本身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5、项目融资情况要求: (1)项目的资本金已到位或者有明确的计划安排; (2)项目的银行融资渠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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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计划设立要求—借款人
项目主要筛选标准
1、偿债主体与项目的关系: 偿债主体可以为项目方,或者是项目方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
增信方式
3.
C类增信(资产抵质押):以资产做抵质押。要求: (1)有增值潜力,易于处置变现;
(2)能够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3)抵质押权顺位第一;
(4)抵质押率50%以内。
4. 免于增信的模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可以考虑采取无担保模式发起设立债权计划:
(1)最近两年的净资产超过300亿元;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标准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模式

保险 债权投资计划模式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Insurance Debt Investment Plan)是一种投资模式,通过购买保险公司所发行的债权,以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这种模式通常由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旨在实现资产的分散化配置和风险的控制。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的核心是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公司债、可转换债、优先债等。

这些债务证券的发行主体是保险公司,其作为核心企业,具备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较为稳定的经营盈利能力。

因此,投资者购买这些债权证券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同时降低投资风险。

在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中,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债务证券,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进行配置。

通常情况下,较低风险的债权证券回报率相对较低,但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小;而较高风险的债权证券回报率则相对较高,但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平衡选择不同类型的债权证券。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债务证券的发行主体,其具备较高的信用评级和稳定的盈利能力,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债务证券,更具有投资吸引力。

其次,保险债权投资可以分散风险,将投资资金分散到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债权证券上,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的回报相对稳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长期回报。

当然,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首先,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信用评级可能会受到市场经济环境和行业竞争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债权证券的回报。

其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证券和合理配置资金。

此外,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流动性相对较差,投资者在需要提前兑付或变现时可能会面临困难。

总的来说,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模式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债权证券,以实现稳定回报和降低投资风险的投资模式。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合理选择不同类型的债权证券,并通过分散投资和风险管理来实现长期投资目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

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一)行业探索期(2004年至2005年) 2004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

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

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年至2008年) 2006 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7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精心整理保险债权计划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 5 类人。

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

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一)行业探索期(2004 年至2005 年)2004 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 万亿。

国务院当年7 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

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06 年至2008 年)2006 年3 月6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保险债权计划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

它涉及将债权转让给专门的计划,以便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其财务状况。

本文将介绍保险债权计划的定义、运作原理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保险债权计划的定义保险债权计划,简称为ICP(Insurance Collateralized Plan),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专门的计划,以便通过变现这些债权来获取资金。

这些债权可以是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债券、贷款、票据等。

保险债权计划的目的是提供给保险公司一种变现资产的方式,在需要资金时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债权计划通常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他们负责监督债权的转让和变现过程。

二、保险债权计划的运作原理1. 债务转让:保险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债权计划,通常是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转让。

转让的债权可以是保险公司所投资的各类债券、贷款等金融工具。

2. 债权管理: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债权计划,包括债权的收集、登记和记录等工作。

他们会与保险公司合作,确保债务的变现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3. 变现过程:债权计划监督债权的变现过程。

这可能包括通过出售债权、质押债权获得融资、进行债务重组等方式来变现债务。

这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进行调整。

三、保险债权计划的重要性1. 提高流动性:保险债权计划使保险公司能够更灵活地管理其资产负债表,提高其流动性。

通过将一部分债权转让给债权计划,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并在需要时用于支付赔付或满足保险承保的需求。

2. 风险分散:保险公司通常面临着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风险。

通过将债权转让给债权计划,保险公司可以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组合中。

这样一来,即使某个行业或地区面临困境,保险公司也能够通过其他债权变现手段来减少损失。

3. 资本管理: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通过将债权转让给债权计划,保险公司可以管理其资本结构,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解读

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解读

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解读引言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进行深入解读,包括其背景、内容要点以及对保险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全面了解和把握新规的精神和要求,有助于保险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运用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保险债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稳定。

保险债权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品种,其投资行为需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和规范。

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债权计划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于近期开始实施。

二、新规内容要点2.1登记主体根据新规,保险债权计划登记主体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保险债权计划发行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新规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2登记申请与审核保险债权计划登记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核。

保险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保险债权计划的信息进行公示。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将对登记后的保险债权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运作符合规范,便于投资者获得相关信息。

2.3投资者保护新规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债权计划的发行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风险提示、收益预期等,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保险债权计划发行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2.4信息披露和公示根据新规要求,保险债权计划发行机构应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计划运作情况、收益分配等。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将对保险债权计划的信息进行定期公示,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保险债权计划登记新规的实施对保险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模板】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模板】

附件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

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尽职调查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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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债权计划的要求
一、交易结构
二、融资要素
(一)投资形式:直接借款
(二)增信人:外部评级达到AA+(含)以上、国有控股,不认可各类担保公司的增信。

(三)借款人:可以是增信人的子公司或者孙公司,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

借款人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项目公司股东。

(四)资金用途:可用于项目建设或者调整由于项目建设产生的负债。

未建、在建和已经建成项目均可;对保险资金进行形式监管。

三、可投资项目
(一)不动产类项目:包括商业、办公楼、酒店、物流园、产业园、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纳入省级目录。

(三)经营类基建项目:收费桥梁、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

(四)煤炭开采、矿井建设、电站建设等项目。

四、投资项目要求
(一)不动产类项目要求
需要有立项\备案批复、环评;未建项目要求有二证(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项目和已经建成项目要求四证齐全(即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棚改项目要求:
a纳入省棚改目录;b.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c.具有立项、环评、土地预审等必要的审批文件。

d.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下的权益(应收账款)同比例质押。

(三)其他经营类项目
五、期限和利率
期限3-10年,建议5年左右,利率6.5-7%/年。

六、相关顾问费的说明
顾问费一般按照1%/年标准收取。

企业综合成本控制在8%/年以内,低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企业债券,与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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