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word参考模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重点项目。
然而,由于巨大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政府单一手段已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一种创新的方式。
一、背景与意义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的资金,具备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的特点。
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则是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为支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将这两种资产进行结合,可以实现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并获得稳定回报的目标,同时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这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管理指引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制定管理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指引旨在明确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参考。
首先,基金投资范围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托管机构或特定管理团队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投资的对象可以涵盖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其次,投资决策流程需要明确规定。
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和决策投票。
同时,应建立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次,风险管理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具有风险较大和长期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
管理指引应要求保险资金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评级及控制体系,合理配置风险资产。
最后,管理指引还可以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绩效评估要求。
基金退出可以通过出售债权、期满到期赎回等方式进行,同时应根据投资业绩评估进行绩效评估,为保险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浅谈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实际运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 2013年到2015年,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根据我公司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从政策支持、设立要求、关键核心、监管等方面对引入保险资金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运用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近4000亿元。
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实现通车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网密度达2.84公里/百平方公里。
这三年大会战,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但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问题成为制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使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我公司做为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主要负责贵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按照三年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设投资任务超过1000亿元,筹融资压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与省内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长期合作往来,多年来,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跟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占比较大。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从2011年开始,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受限,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我公司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融资思路是“积极创新,传统共进”,既以直接融资为主,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以社会化、市场化融资为主,同时加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出现了金融产品丰富、市场活跃、金融市场资金面宽松的形势。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健康、有序、成规模发展,根据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操作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保险债权计划业务,是指对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内,中央大型企业或者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建方,省级国资委控股企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部。
各行开展本业务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产品及对应项目须先经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通过后,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客户准入标准为:(一)获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农业部、省级政府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大型企业。
(二)能源、交通、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单笔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的融资规模一般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
其中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保险债权计划业务余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注:项目如是国务院审批,规模可适度放宽,以保监会最终认定为准。
);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保险债权计划业务存续期内,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
(四)项目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和投资回报,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和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等指标满足监管要求。
(五)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实时动态调整客户准入标准。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保险债权计划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
金融市场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能源金融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投资业务介绍(民生)_2013-02
通常为7年左右,期限较长 部分项目可长达10年或以上 我公司目前正在尝试运作1-5年期限的项目
资金使用灵活 资金使用模式与企业债较为相似 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次或一次性到位
综合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高资信等级的项目,债权计划融资成本参照同期贷 款基准(或适当下浮)协商确定 中低资信等级的项目,一般参考银行同笔贷款利率 水平或者信托产品利率(适当下浮)协商确定
企业债券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多为中长期品种
不超过 净资产40%
债权投资计划
项目方,上市的公司其实际控 制人,大型央企
期限灵活, 可为3-10年
不受净资产 规模限制
中国保监会
债权投资计划具有期限灵活、综合成本较低等优势,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期限 则相对较短,三者都具有审批发行效率较高的特点,企业可采取上述三种债务融资 工具组合运用的方式优化融资结构。
投资者范围扩 大
申报流程简化
三、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介绍
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债权投资计划是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备案审核,通过私募或者注册方式,由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发起设立的、类信托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投向于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 能源、市政、环保、通讯等)、保障房项目(如:公租房、廉租房)、商业不动产项 目(如:商业中心、写字楼、医疗养老地产等)以及其他领域的项目。 传统的债权投资计划一般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目前债权计划业务范围已拓展至 保障房项目、商业不动产项目上(这方面与不动产投资计划业务有所重叠) 银行或大 企业集团
标的 项目
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资产公司
受 托 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主要为保 险公司 一般为委 托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规定保险资金修订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规定保险资金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总结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流程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流程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附件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
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保险资金债权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债权债权计划第一、工作目标1. 研究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现状本阶段工作将深入研究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的现状,包括市场规模、投资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
通过对市场的全面了解,为后续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30天。
2. 分析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趋势在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的未来趋势。
这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影响、市场环境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
通过对趋势的预判,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参考。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20天。
3. 制定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策略根据研究现状和趋势分析,制定适合我国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的策略。
该策略应包括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预期等方面。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40天。
第二、工作任务1. 搜集相关数据和资料本阶段工作任务是搜集与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政策文件、市场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研究工作提供基础。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15天。
2. 分析保险资金债权投资风险本阶段工作任务是分析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为风险控制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30天。
3. 设计保险资金债权投资产品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设计适合保险资金的债权投资产品。
该产品应具有稳定的收益、较低的风险、良好的流动性等特点。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45天。
第三、任务措施1. 组织专家研讨会为了确保研究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性,将组织专家研讨会,邀请保险资金债权投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者参加。
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对研究内容进行讨论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预计该阶段工作将持续15天。
2. 实地调研为了更深入了解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实际情况,将组织实地调研。
调研地点包括保险公司、债权投资机构、项目现场等。
通过实地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为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43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职能岗位;(五)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项目评审制度。
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3.投资决策制度。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4.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5.投资问责制度。
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建议摘要:文章旨在于分析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势及监管政策,探讨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模式及实践现状,分析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提高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参与度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现状;问题;建议一、引言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起着先导性的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项目投资,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收益相对稳定,风险可控性较强。
基础设施投资收益比较稳定,主要由于其现金流相对稳定,而且政府通常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从而使得基建项目整体风险的可控性较强;(2)投资回收周期较长,有利于抵御通货膨胀。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经过一定的经营周期才可以收回投资,较长的投资回收周期有利于其抵御通货膨胀;(3)资本需求量大,并且资金投入具有持续性。
高速公路、港口、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往往比较大,而且后续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较多。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及投资现状1.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于2022年12月下发文件,允许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以间接方式进行投资。
银保监会于2022年3月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自此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五类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通讯、能源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其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22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22年)等保险资金监管政策相继公布,为债权投资计划的推进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出台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债权投资计划监管政策在较大程度进行了放松,支持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保险资金,体现了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鼓励力度进一步增强。
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公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了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领域和范围大幅放宽,符合国家产业等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且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均可作为保险资金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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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文号:保监发[2007]53号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6-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起设立第一节设立准备第五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专项基金;(二)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申报材料第八条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
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
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节募集发行第十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
第十三条受托人未能在60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
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
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章运作管理第一节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
第十八条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规范托管账户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受益人大会第二十四条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
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
第三节会计处理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和托管信息,配合受托人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