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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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不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不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与13版对比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比例和计算过程,而“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条文说明量化、执行性更强。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并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公式)08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13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具体操作和计算方式,可执行性更强。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项:1 工程排污费;2 工程定额测定费;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 住房公积金;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工程排污费;2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 住房公积金;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 工伤保险“13新规范”规费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增了工伤保险,与市场发展同步更新,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在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章节里,只是简单提到发承包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造价鉴定“13新规范” 对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做出具体说明与明确的处理时间约束,可执行性更强。

[名师精讲]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培训讲义(规范重点-116页)

[名师精讲]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培训讲义(规范重点-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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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的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 程量清单计价。 (强条3.1.1)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
2
5
第8章
工程计量
3
15
第9章
合同价款调整
15
60
第10章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3
23
第11章
竣工结算支付
6
35
第12章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
4
第13章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5
19
第14章
工程造价鉴定
3
19
第15章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2
13
第16章
工程计价表格
1
6
合计 5章
19节 137条 合计 16章
58节 330条
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仿古建筑工程
(3)通用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
(6)矿山工程
(7)构筑物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9)爆破工程
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 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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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二】 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3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
目前,“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 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 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 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

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讲义

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讲义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
部分新增术语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 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 术 语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
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 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 失发生的费用。
部分新增术语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
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
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
2
其的说明和表格。

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
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 和表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5.《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本合同自2013年
7月1日起执行, (GF-1999-020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存在
问题: 08《规 范》本 身存在
三、新《规范》的解读与应用
部分新增术语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 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 术 语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 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链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相关规定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

施工合同2013逐条解读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 合同:本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就某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书面协议。

2. 发包方(甲方):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组织和管理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承包方(乙方):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工程:指发包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

5. 施工: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活动。

6.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

7. 合同价款: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合同变更、索赔等费用。

8. 违约金: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9. 索赔:指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0. 订立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11.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2.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13.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三、施工条件与要求14. 施工条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和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15. 施工要求: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16.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乙方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7. 工程安全: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013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探讨

2013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探讨

2013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探讨作者:况蓉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2期摘要:201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以往2008版相比,在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之后,修改了原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从根本上实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宏伟目标。

基于此,文中笔者就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清单计价、2013清单规范、施工合同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一、前言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不断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顺应市场要求,更好的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投标报价技巧,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实务操作水平,2013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于2013年7月1日颁布实施。

二、2013 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变化1、规范架构有所完善2013 清单计价规范由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两部分组成,将原 2008 规范中的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分别独立出来,形成1本清单计价规范和9本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除计价规范适用于各专业工程外,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都对本专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规则、使用范围、项目特征描述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

2、专业划分更加细化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原2008规范中的6个专业( 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3个专业,调整后共分为9个专业: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

2013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内容

2013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内容
1 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
“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 一方面低价中标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 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工,最终导致“豆腐碴”工程,严重损害发包 人利益。
4.2008《规范》与当前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适应。(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设计-采购-建造) 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现
4
行《规范》是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设计)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 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2)现行《规范》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
费支付、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支付、结清支付、合同解除支付等规定缺失,导致甲、
乙双方由于支付纠纷而已引发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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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现行08《规范》对于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造价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实行清单计价常常会发生合同价款纠纷,有时需要做造价司法鉴定,可是现行《规范》没有
此方面的条文规定,致使矛盾不断激化而升级而不可收拾。
2.缺乏与08《规范》以及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清单计价,必须制
2
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 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清单计价后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
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竣工结算、造价纠纷等关节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使合同在履行
支,严重与实际行驶脱节。
第7页,共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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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微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中本身缺陷而导致的问题
现行《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

定额中关于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定额中关于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

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

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内容讲解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共 19 条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共 3 条13.3协商和解共 2 条13.4调解共 7 条13.5仲裁、诉讼共 4 条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本章共 1 节4 条,全为新条款。

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概述]本章为新增,共 4 条。

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

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

既然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非常态解除,就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事项的处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章针对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

12.0.1【新增】规范性条文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操作与应用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与支付。

合同解除后的工程结算

合同解除后的工程结算

合同解除后的工程结算一、结算前提1. 合同双方: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因故解除合同。

2. 工程进度: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工程已按计划完成XX%,剩余XX%未完成。

3. 结算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算。

二、结算原则1. 公正性:确保结算过程公开、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性: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避免主观臆断。

3. 透明性:结算过程和结果应对双方透明,确保信息的对称性。

三、结算内容1. 已完成工程量的核算: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

2. 材料费用的计算:统计已使用的材料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3. 人工费用的计算:根据实际出勤记录和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人工费用。

4. 机械使用费用:对已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计费,包括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费。

5. 间接费用分摊:对于项目管理费、场地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比例进行分摊。

四、结算流程1. 双方共同参与: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结算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编制结算报告:由乙方负责编制初步的结算报告,提交给甲方审核。

3. 审核与确认:甲方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4. 签署结算协议: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五、结算支付1. 支付时间:结算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2. 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如现金、转账等。

3. 发票开具:乙方收到款项后,应依法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1. 逾期支付: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结算款项,应按日支付逾期利息。

2. 结算争议: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结算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含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含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含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术语 ..................................................................... .. (4)第三章一般规定 ..................................................................... .. (15)3.1 计价方式 ..................................................................... .. (15)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 (16)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 (18)3.4 计价风险 ..................................................................... .. (18)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20)4.1 一般规定 ..................................................................... .. (20)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 (21)4.3 措施项目 ..................................................................... .. (21)4.4 其他项目 ..................................................................... .. (22)4.5 规费 ..................................................................... (24)4.6 税金 ..................................................................... ............................................. 24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 . (24)5.1 一般规定 ..................................................................... .. (24)5.2 编制与复核 ..................................................................... .. (25)5.3 投诉与处理 ..................................................................... ................................... 28 第六章投标报价 ..................................................................... .. (29)6.1 一般规定 ..................................................................... .. (29)6.2 编制与复核 ..................................................................... ................................... 30 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 ..................................................................... . (32)7.1 一般规定 ..................................................................... .. (32)7.2 约定内容 ........................................................................................................... 34 第八章工程计量 ..................................................................... .. (34)8.1 一般规定 ..................................................................... .. (34)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 . (35)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 ............................ 36 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 ..................................................................... . (36)9.1 一般规定 ..................................................................... .. (36)9.2 法律法规变化 ..................................................................... . (38)9.3 工程变更 ..................................................................... .. (39)9.4 项目特征不符 ..................................................................... . (40)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 . (40)9.6 工程量偏差 ..................................................................... .. (41)9.7 计日工 ..................................................................... (42)9.8 物价变化 ..................................................................... .. (43)19.9 暂估价 ..................................................................... (44)9.10 不可抗力...................................................................... (45)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45)9.12 误期赔偿...................................................................... (46)9.13 索赔...................................................................... . (47)9.14 现场签证...................................................................... (48)9.15 暂列金额...................................................................... .................................... 49 第十章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50)10.1 预付款 ..................................................................... . (50)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51)10.3 进度款 ..................................................................... ........................................ 52 第十一章竣工结算与支付 ..................................................................... (54)11.1 一般规定...................................................................... (54)11.2 编制与复核 ..................................................................... (55)11.3 竣工结算...................................................................... (57)11.4 结算款支付 ..................................................................... (59)11.5 质量保证金 ..................................................................... (60)11.6 最终结清...................................................................... .................................... 61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62)第十三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 (63)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63)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64)13.3 协商和解...................................................................... (65)13.4 调解...................................................................... . (65)13.5 仲裁、诉讼 ..................................................................... ................................. 67 第十四章工程造价鉴定...................................................................... (68)14.1 一般规定...................................................................... (68)14.2 取证...................................................................... . (70)14.3 鉴定...................................................................... ........................................... 71 第十五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 .. (72)15.1 计价资料...................................................................... (72)15.2 计价档案...................................................................... .................................... 74 第十六章工程计价表格...................................................................... (75)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78)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 (78)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78)2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是合同解除后,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过程。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现象时有发生。

合同解除后,如何合理、公正地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合同解除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结算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款支付和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对方进行结算。

3.合法原则:合同解除价款结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方法1.协商结算:合同解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价款结算。

双方当事人应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保结算结果公平、合理。

2.委托鉴定机构结算:双方可协商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因素,提出鉴定意见,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3.诉讼结算: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鉴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

四、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的程序1.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2.提交资料:双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如实提交与合同解除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

3.协商结算: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开展协商,就价款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4.鉴定结算: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选择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进行结算。

5.司法结算: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鉴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价款结算问题。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安全文 预付款 明施工 进度款

竣工结 算编制 与复核
竣工结 算
结算款 支付
质量保 证金
最终结 清
发包人 承包人 不可抗 解除 解除 力解除
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内容
第二节 工程预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工程预付款 第三节 工程进度款 第四节 竣工结算与支付 第五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节 最终结清 第七节 合同解除的价款
第六节 最终结清 第七节 合同解除的价款
(2)预付款为价款的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结算与支付
(3)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 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 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工程预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第二节工程预付款 第三节 工程进度款
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节 竣工结算与支付
期中结算 第五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中间结算)
第六节 最终结清
竣工结算
中止结算
第七节 合同解除的价款 结算与支付
月度、季度、年度、 形象进度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节 工程预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工程预付款 第三节 工程进度款 第四节 竣工结算与支付 第五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节 最终结清 第七节 合同解除的价款
结算与支付
(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7天内)预付款
承包人
预付款支付申请
(7天内)预付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新增)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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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①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变更的范围”条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⑤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⑦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按照上述,“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相关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三)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③承包人违反《示范文本》“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条款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④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⑥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价款结算我们要明确的是,在合同解除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问题、施工方质量问题、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

无论何种情况,都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价款结算事宜。

我们进入价款结算的具体环节。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解除后,应当对已完成部分和未完成部分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价款的计算。

以下是具体的步骤:1.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需要双方共同核实并确认工程的实际完成量。

这一过程中,可能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质量验收: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若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根据实际质量差异调整结算价格。

3. 材料及设备处理:合同解除时,现场剩余的材料和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可以退回供应商,则应退回;若无法退回,则应合理估价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4. 违约金与赔偿:若合同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对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 最终结算:在上述各项确定之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约定的价格条款,计算出应支付的价款总额。

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多退少补,完成最终的价款结算。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在价款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结算书的制作与确认:应当制作详细的结算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总价计算、扣款明细等内容,确保透明清晰。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是指在承包人违约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应当遵循的原则。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原则,当承包人违约时,合同中通常会对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以确定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基于合同约定原则,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应当依据合同条款进行。

其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履约情况进行价款结算,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扣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支付的款项进行调整。

再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价款结算与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履约情况进行价款结算,并且在支付过程中
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行为,确保支付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原则,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是基于合同约定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法规原则,双方应当根据这些原则进行价款结算与支付,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简述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由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已成为必然。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这其中涉及到一些原则,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论述。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会导致其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是在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补偿发包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并在解除合同后及时支付给发包人。

其次,除了违约金之外,还需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结算。

在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就这部分工作的价值进行结算。

结算的方式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例如根据工作量、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进行结算。

双方应对结算结果达成一致,并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支付。

此外,虽然合同已解除,但仍需要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共同检查已完成的工作,确认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情况。

如发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确保补救措施的实施。

同时,在支付结算款项时,双方应注意确保支付的款项与结算的内容一致,以避免产生纠纷或争议。

总的来说,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双方在解除合同后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结算包括支付违约金和对已完成工作的结算。

双方在解除合同后要保护各自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并确保支付款项与结算内容一致。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同的合法解除和价款的合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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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结算价款并通知承包人结果 ↓ 2.双方在通知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 3.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2.0.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 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 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 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发承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操作与应用解读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承包人提出因发包人违约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及索赔金额 ↓ 2.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后的 7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 3.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支付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3.4 调解共 7 条
13.5 仲裁、诉讼共 4 条 内容讲解 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
本章共 1 节 4 条,全为新条款。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
的规定。
[概述]本章为新增,共 4 条。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
内容提要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
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
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共 19 条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共 3 条
13.3 协商和解共 2 条
1.本规范第 9.11.1 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 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 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 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办理结算与支付的规定; 1.发包人还应支付的款项:五项外加质量保证金; 2.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 12.0.3【新增】 规范性条文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 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 包双方应在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 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 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 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 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承包双方应在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 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操作与应用解读
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
12.0.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 支付合同价款。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与支付。 12.0.2【新增】 规范性条文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 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
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
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
既然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非常态解除,就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事项的处理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
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本章针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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