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执行中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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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本文将探讨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概念。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尽到形式上的义务,致使法院赔偿案外人损失后,案外人可以自行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的一种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两种诉讼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未尽诉讼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请求解决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种诉讼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况。

在实际诉讼中,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关系。

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未能尊重其权利,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违法执行行为。

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如果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的权利存在,将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护案外人的权益。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尚未进行确权诉讼。

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此时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显得多余。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得到满足,以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确立自己的权利后,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争议。

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诉讼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需要执行法院进行合理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提要: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

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仍未解决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问题。

尽管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

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者:于鸿雁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涉及对案外人权益的处分与保护,这种“处分”与“保护”,实质上是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在法律上应当是当事人才对,也就是“案外人”应纳入当事人之列,然而,现行法律案外人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却是当事人之外的,将其纳入到当事人范畴里,尚存在一定的立法完善。

一、案外人与当事人的概念区分狭义上的案外人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是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执行第三人。

案外人则不是上述的当事人。

广义上案外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或者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中,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本诉的案件中是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应相互对应,如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否则,就是案外人。

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中,对案外人的定义是采取广义上的概念。

狭义上的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案件当事人转换的。

当事人在案件中,必须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换言之,围绕案件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是当事人的根本法律特征。

在执行案件中围绕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物派生出权利和义务,享有或承担这种权利或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就是执行第三人。

反之,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案外人。

二、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规定了案外人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针对审查异议的不同结果,对案外人的异议处理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1.案外人异议权的形成原因。

案外人异议权形成因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有可能出现错误,法律设立案外人异议权是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权利造成侵害,异议权是案外人在权利受侵害时的一种救济程序。

2.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不同的意见和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兼论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兼论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3、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为了统一审理标准,应当在立法中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 否成立。
4、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措施。为确保案外人胜诉后能够实际获得救济 效果,应当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在案外人胜诉后应当及时 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外人的相应损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 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 —兼论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
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基本内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兼论商事外观 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股东的身份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隐名股 东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身份,其权益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然而,在执行程序 中,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利益冲突往往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本次演示将通过探 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与隐名股东保护的价值衡量,以及商事外观主义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其次,要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在某些情况下,借名 买房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或共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会造成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
最后,要重视借名买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地区,借名买房 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潜规则”。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有违 公平原则,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 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买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
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转向商事外观主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边界。商事 外观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事实作为交易法律效果的基础, 即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来认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强制执 行程序中,商事外观主义主要涉及对债务人企业和财产状况的认定。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处理方式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性质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

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案外人异议的主体为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其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规定。

2. 客体范围:案外人异议的客体为正在进行的执行行为或已完成的执行行为,包括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

3. 法律效果: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效果是暂停或终止执行程序,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针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 审查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其主体资格、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据。

2. 暂停执行: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暂停执行程序,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 终止执行: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后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4. 驳回异议: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或无充分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

四、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存在的法律问题尽管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认定困难:由于案外人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2. 证据认定难: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往往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其难以被认定成立。

3. 处理时间过长:由于需要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核实,导致处理时间过长,影响执行效率。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我国民 事执行中பைடு நூலகம்案 外人异议制度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 的 案外 人 异 议 制 度
关 于《 民事诉讼 法》 24条 的理解与适用 第 0
高雅琳 ( 西安财经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 陕西西安 706 ) 10 1
【 摘
要 】 本文探 讨案外人异议制度 , 案例分析认为《 通过 民事诉讼 法》 中关于案外人异议 的制度仍 需进一步 完善 , 以保证 法律 的权 威:
裁 案外人可 申请再审。 案外人异 议是民事执行救济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 行救 决、 定中确定的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时 , 执 济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 当事人 和案外 () 2 案外人不服驳 回异议的裁 定, 原判决 、 定并未涉及 到案 外 但 裁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 法律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补 救方法 , 即 人提起异议 的执行标的的 , 案外 人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 日起十 五 日内另 赋予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 , 对执 行标的的一 部分或全 部主张 实体权利 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的程序性权利 。 三 、 外 人 异 议 制 度在 实 践 操 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案 设 立 案外 人异 议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 法》 不仅在第 2 条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制度 , 4 0
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 、 定无关的 , 裁 可以 自裁 特定标的物的执 行, 维护其实体权益。 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此 后 ,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2 提起异议的理由不 同。提起执行异议 针对的是执行 人员所实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的执行行为和在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 ; 执 而案外人异议 的理由 , 系案 中, 以第 l 条至第 2 条连续 1 个 条文对《 5 4 O 民事诉讼法》 2 条作 了 第 0 4 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 用益物权。 进一步解释 , 增强了案外人异 议制度 的可操作性。现分析如下 : () 3 提起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以由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或其 1提 起 案 外 人 异 议 须 具 备 的 条件 、 他利害关系人提起 ; 案外人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 () 1 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须在执行过程 中提 出异议 , 即在执 行 () 4 审查处理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法》 2 2 第 0 条所确 定执行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在执行案件中,常常会遭遇到各种不公和不正常的情况,这时候,他们需要学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不应有的损失。

一、案外人的权利首先,案外人需要了解自己在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权利。

案外人在执行案件中有权要求承办法院向其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号、诉讼双方名称、金额、案件进展情况等),并可以向承办法院进行询问、掌握案情。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有权提出异议,对执行时间可以提出要求、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侵害,也有权向承办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外人的救济措施当案外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需要采取救济措施。

针对不同情况,案外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1.要求解除执行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执行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承办法院提出要求解除执行的申请。

例如,如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已被转移或者销毁,就可能造成无法执行的结果。

此时,案外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执行。

2.申请执行异议案外人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扣押财物提出异议。

例如,案外人认为扣押的车辆不是其所有,或者扣押的存款金额与案外人的债务已经还清不符等,都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在此期间,案外人可以向承办法院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据证明该异议的真实性。

3.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当案外人感觉到执行程序中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手续不够完善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承办法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

例如,当案件处理的财产被第三方锁定或轉移時,案外人可以向承办法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让行为人无法将财产恶意转移,给受到扣押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带来便利。

4.向法院申请赔偿当代表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工作,导致案外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案外人可以向承办法院申请赔偿。

例如,执行法官没有按照规定保管扣押财产,导致案外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

这时,案外人可以向承办法院提出申请,让执行法官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执行救济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因各种原因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这就需要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发挥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完善路径,以期对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漏洞进行填补。

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理论基础(一)定义及内涵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行为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依法申请救济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执行行为受到不当影响。

(二)理论基础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关注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权益,确保法律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

(二)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异议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

这些途径为案外人提供了申请救济的渠道,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条件严格、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放宽申请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降低申请门槛。

例如,可以降低申请人的资格限制,扩大可申请救济的范围等。

(二)明确审查标准应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确保审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结果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司法监督应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对执行过程中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惩处。

案外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案外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执行

案外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执行物权期待权是指因占有对某种物所具有的支配该物的权利,其性质上属于个人权利。

而案外人则是指在法律上与案件无关却在案外扮演着相当关键的角色的人,如物权期待权的享有人。

在特定情况下,案外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法院执行,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首先,对于物权期待权的定义和特性,需做进一步解释。

在民法中,物权期待权的含义是指因拥有某种物而对该物享有的支配权,具有除了所有权外最大限度的支配权利。

其性质上属于个人权利,是以权利主体的真实意愿为核心的。

正是由于其性质上属于个人权利,所以在特定情况下,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法院执行。

其次,考虑到什么情况下,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被认可并且排除法院执行。

在实践中,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得到承认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通常依法认定案外人所企图主张的物权期待权不存在。

但有时,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拍卖、强制执行等,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能会受到侵害,这时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排除法院执行。

在拍卖中,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假如拍卖时出现物权期待权的享有人,拍卖公司通过核实相关证明文件,如买受人拍卖申请书和相关票据等,应该在相关获得申请的第三人入拍后才能进行拍卖。

这时候被执行人也可以要求拍卖公司中止拍卖,而在中止期限内需要解决权利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法院执行。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件涉及到处置财产,而财产遭到债权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等的争夺,这时候如果有第三方主张物权期待权,那么法院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如果权利主张基础确实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那么法院可以暂缓执行的要求。

最后,关于案外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呈现出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首先,对于案外人来说,物权期待权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其作用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前先行尊重其权利。

其次,对于实施公正司法的角度来说,在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情况下,法院必须防止有关方面针对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侵犯。

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利益往往也需要得到合理保护。

本文将针对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明确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保障。

一、概念解析1.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的定义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指的是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被列为第三人的当事人。

该案外人并不是原告或被告,而是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2.案外人的分类案外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案外人的利益与执行标的有实质性关系,需要参与执行程序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另一类案外人的利益与执行标的无实质性关系,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执行结果,并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诉讼权利。

二、案外人的权利保障1.案外人的知情权作为与执行标的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案外人有权了解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并主动参与程序。

法院应对案外人及时、全面地进行通知,并提供执行程序的相关信息。

2.案外人的申请执行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权,并参与执行程序。

例如,在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行使执行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案外人的申请异议权当案外人对执行程序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确保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案外人的财产保护权在执行程序中,法定程序对案外人的财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应当合理划定执行范围,确保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5.案外人的遣散权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可能需要遣散在执行财产上的占有人。

法院应当保障案外人的遣散权力,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案外人的义务承担1.配合执行程序作为与执行标的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案外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执行程序的进行,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

2.尊重执行结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人应尊重执行结果,并在必要情况下履行合法的判决、裁定。

3.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案外人以不正当手段妨碍、阻扰执行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内容摘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裁决得以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我国的各级法院在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及时、全面的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孜孜追求的目标。

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趋势,在强制执行中,不仅仅关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同时还应平衡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权强制执行保障对策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确认。

“人权”思想最早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到现在对其理解的纷争一直未曾停息。

有学者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将人权分为三种: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实有权利。

有学者则将人权划分为四种存在状态:1、应有权利,2、法规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

就人权的应然状态来讲,它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就人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它又是一种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基本权利。

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经过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没有保障。

全面加强保障人权无疑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立法者孜孜以求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尽可能的彰显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的应严格遵从法律,使得人权保障的理念能得到实现。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利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我们并不期望频繁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当前社会诚信的灭失使得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债权人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意义重大,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可谓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

仲裁裁决对案外第三人利益侵害及防止

仲裁裁决对案外第三人利益侵害及防止

仲裁裁决对案外第三人利益侵害及防止随着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和国内商事活动的日益繁盛,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由于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牵涉他人的情况。

但是,仲裁不同于诉讼,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而根据仲裁法,仲裁程序只能在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

仲裁程序的这个限制,就使得仲裁裁决有可能出现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一、仲裁裁决对第三人利益侵害的表现形式仲裁裁决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如果将这些案件予以简单归纳,从目前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易出现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仲裁裁决:(一)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存在纠纷,而是虚拟纠纷以协助一方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仲裁裁决,转移财产,逃避对案外人的债务,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转让中,原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隐瞒合同主体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通过仲裁裁决确定一方仍向另一方履行合同,剥夺合同受让方的正当权益。

(三)双方虚构债务关系,骗取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担保,通过仲裁裁决确认该债务关系,侵占担保人的财产。

(四)共有权利人一方与仲裁对方当事人勾结,通过仲裁裁决将共有物确认为自己一方的财产或确定对方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剥夺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五)控股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与所控股公司通过仲裁确认其之间有失公平的债权债务,从而达到利用控股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同时必然会损害控股公司以及作为案外人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双方当事人出于过失,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裁决客观上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裁决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原因分析(一)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与仲裁裁决对世性的矛盾使仲裁裁决侵害第三人利益成为可能1.按照传统的仲裁理论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仲裁庭对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合意授予,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 I } J 占 缸 金
2 O l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论 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周海斌
摘 要 我 国现行 民事强制 执行 法 虽然体现 了人权 保 障理 念 ,但 在被执 行人 的基 本人权 保 障方 面仍有诸 多不足之 处。 为 此, 国家应 逐步 完善 民事 强制执 行 立法 , 建立“ 缓执” 制度 , 实现 有限执行 , 并 完善 司法救济 制度 和社会 保障体 系, 以保 障被
生活 必 需的财产 , 这体 现 了强制执 行时对被 执 行人 基本 生存权 的 期 不得执 行 。 如 当前法 院在执 行 中经常 采取媒 体所 谓 的“ 零点 行 、 “ 执行风 暴” 等大 规模 的夜 间集 中执行 模式 , 不 可否认 , 这种 保 障 。但司 法实 践中对 “ 生活 必需 的财产 ” 中“ 必 需” 的理 解不 一 动 ” 扩大执 行 声势 、 打击 和震慑 “ 老赖” 确实起 致, 对“ 必 需” 的程 度及 判 定标准 不一 , 这 一价值 判断 会因 时因地 执行 方法 对清 理积 案、 但是, 也 对被 执行 人及其 家 属正常 生活 的安宁造 因 人 的不 同而异 , 因此就 很容 易 出现不 同的 意见 。因此 , 当前 我 到 了积极 作用 。 有时还 会影 响到 被执 行人 的街坊 相邻 , 甚 至造成 国立法 对人 权 内容及 边 界的模 糊 性容 易导致 执行 标 的物 的不确 成 了不利 影 响, 定性 , 也 给 民事执 行 实践带 来 了极大 的困难 。
二 百四十 四条 , 均规 定执 行法 院在处 置被执行 涉 及到 财产 权属 人 的利 益 问题 。当事 人会对 处理 的方 式提 出 不 第 二百 四十三 条 、 同意见 , 案外人 也会 对财 产 的权属 发生 争议 , 另外 还 可能存 在 需 人财产 时 , 应 当保 留被执 行人极其 所扶养 家属 的生活 必需品和 生 重新 确定 案件 当事人 的 问题 , 这些 都需要通 过必要 的途径 进行 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

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难以达到“突袭”的效果。

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

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

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当然,考虑到上述的例外情况,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姓名:谭德法学号: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09年秋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电大: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10 月 2 日浅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容摘要】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但近年来,随着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

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执法权威不被亵渎。

如何构建一个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防暴力袭警的体系,给公安机关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警察暴力袭警执法权益执法权威措施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各种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使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随着非法阻碍、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气焰,严重挫伤执法民警的士气、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降低了执法效果,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

国家法律遭到犯罪分子挑战和蔑视,继而引发反社会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研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意义重大。

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现状分析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但同时,警察也是普通公民。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范文

《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它旨在保护非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执行错误而导致的损害。

本文将对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内涵与意义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于与执行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执行错误而可能遭受损害的案外人,依法给予的救济措施。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存在执行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可能会对案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造成损害,因此建立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上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的申请审查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最后,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导致案外人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

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执行救济的相关规定,明确救济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审查标准。

各级法院应统一对案外人执行救济申请的审查标准,确保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

3. 加强权益保护。

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执行错误而导致的损害。

对于因执行错误而遭受损害的案外人,应依法给予赔偿。

4.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机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提高司法透明度,让案外人更加了解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有助于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法办[2014]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法办[2014]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2014年5月9日法办[201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压力大、任务重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效维护了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院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中,也发现在个别地方法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甚至漠视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一些问题:有的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受理、不立案;有的法院受理异议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法定的异议期限作出异议裁定;有的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对异议裁定一裁终局,剥夺异议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和异议之诉再行救济的权利。

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执行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执行机构人手不够、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别执行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主观方面的原因。

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行使渠道不畅,将使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存在疑问,对强制执行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执行难”;另一方面,也会使部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负面评价,降低司法公信力。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执行当事人异议权的保障。

执行异议制度是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建立的一项救济制度,它对于规范执行程序,维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防止执行权滥用和“执行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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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担保人是案外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是否签收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生效没有影响论在执行中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yjs 于2009-7-3 15:21:44发表[内容摘要]本文试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论述,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状况进行探讨,分析了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和提起异议之诉的优点和存在的瑕疵,并对此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主题词: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异议之诉概述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开始施行,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必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有力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维护人民权益是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执行工作中,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确保法律文书确定的能够实现的权利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及时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清偿和实现债权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但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

本文试从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探讨,抛砖引玉,以求达到一种共识,利于日后执行工作更规范有序地依法进行。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原第二百零八条的修改,修改后的本条文和本法第二百零二条为案外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这些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民诉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法律制度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修改后的《民诉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至少是有待研究的问题,下面仅就本法的第二百零四条进行简要述评。

学者普遍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争议,只有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也有利于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何谓执行异议?通常意义上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70条中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的体系及司法实践,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所有权人,如强制执行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害,保护其所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第二,共有物之共有人,无论是按分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

第三,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

在抵押物、质物或留置标的物遭受强制执行时,上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起占有人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在其合法的、实际占领控制之下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如强制执行,作为案外人也应有权提起执行异议。

除上述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不具备案外人资格,也没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

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某公司拖欠港口费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云南某公司下属的广东增城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42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评估价裁定变卖给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在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照过户过程中,广东某公安局以广东增城某房地产公司内部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察为由以案外人身份对我院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建议中止对本案的执行。

该案中,广东某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就没有真正弄懂案外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公安局并不具有案外人资格,依法不能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广东某公安局对我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提出中止执行的建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院不予采纳。

优点1、赋予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执行救济制度,赋予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这正是本次《民诉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

修改前的《民诉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

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

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行使执行救济请求权,是我国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一道救济防线,能有效地实现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权力的正常行使,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便于对执行案件实施有效地内部制约及外部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执行公正。

本法条规定一是“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实践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多为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即执行标的物为执行名义中明确指定的执行财产。

该条款明确了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而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扩大了申请再审的主体,增加了案外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法院裁定案外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弥补了原《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某些缺陷,以往,案外人提异议,通常由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听证程序处理,并且是一裁终局,这无形中剥夺了异议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如上诉权等),案外人的程序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它物权),故对异议的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案外人权利的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也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当事人间的冲突,导致上访、申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

他是一个独立之诉,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通过各自当事人在庭上的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及辩论,查明事实,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司法格言强调的是让当事人各方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感受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其从内心信服裁判的结论。

《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恰好为执行争议的审查处理提供了一个公开运作平台,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在法官主持下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各自意见,让他们对法官的审查活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意见心中有数,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减少了一些当事人因对执行工作不理解而不断申诉、上访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

2、进一步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原《民诉法》第208条虽然确定了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要求执行员“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就导致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

由于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权利无法得到程序上的保障,故案外人异议制度实际上是不完善的,法律也没有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法定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又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执行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各地法院各行其是,执行活动的“法制统一”原则难以切实贯彻,也使得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一些执行人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影响下,对案外人的异议不经审查(因为无明确的审查程序规定)即予以驳回,规范执行无从实现,执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百零四条恰好完善了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制度,该条款规定,对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考虑到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对争议较为简单的可由执行员先作审查处理,有利于减少诉累,提高执行效率。

瑕疵1、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及时救济。

执行程序既要考虑对案外人进行充分的救济,也要兼顾执行效率和债权实现这一根本目的。

强制执行要求迅速及时进行,或者说尽快地、以最小代价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必须将低成本和迅捷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

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尽量防止因程序设计过于复杂,影响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成本。

第二百零四条设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容易造成案件执行的拖延,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难免损害了执行工作的效益优先原则。

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正准备处理赔偿款时,某信用社提出了异议,认为该船舶已抵押给信用社,信用社对拍卖的船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法院正在一审审理之中。

尽管本案的申请人2007年9月已申请执行,但为了妥善处理好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不敢冒然处分拍卖的船款,申请执行人欧某至今仍无法拿到一分赔偿款,巨额医疗费用无法支付,使其丧失继续治疗康复的机关,只好拖着一条残疾的腿到处奔波,无耐地生活着。

2、异议权易被滥用,造成执行案件久拖不结通常情况,案外人合理正当的提出异议,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纠正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和严肃性,但是,也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碍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阻碍案件的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为案外人一旦提出异议,只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要受理其异议,案外人对异议的裁决不服时,还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这样,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似乎得到了充分维护,但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却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和提起异议之诉的原因迟迟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同时,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了执行工作秩序。

此外,诉讼一般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这一规定可能会成为一些被执行人拖延、对抗执行的有力武器,因此,一定程度上,执行异议成了执行案件久拖不结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也将成为执行难的一个潜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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