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HNHS╱MI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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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A/1
生效日期:2013.08.28
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
0.修改批准页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选型、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更换、报废等工作,确保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得到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并正确使用,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缩写
3.1本文件采用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11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3.2劳动防护用品:指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辅助安全措施的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工具。
3.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4个体防护装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3.5防护性能: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6有效防护最低指标:个体防护装备所具有的最低防护能力。
3.7有效使用期:到达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志”:是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9定点经销单位: 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生产和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经销单位)中被我公司认可的企业(经销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
4.职责与权限
5.工作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配备管理规定流程图
5.1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5.1.1安全质量部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施行。
5.1.2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包括的内容:
1)岗位工种类别和数量;
2)每种工种类别对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3)各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对应的有效使用期;
4)各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的防护性能;
5)判废条件和判废程序等。
5.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5.1.3.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分6大类共22种,具体如下表:
5.1.3.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如下表:
5.1.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修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
1)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
2)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配备标准变化时;
3)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发生变化时;
4)公司生产规模扩大、业务发生变化或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
5)公司其他要求等。
5.1.6修订后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
5.2 对供方的调查、评定和选择合格供方
5.2.1在对供方进行调查、评定和选择合格供方时,应考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1)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取得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
2)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销售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
3)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不得经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5.2.2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方(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的调查和评价,除了按照《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产品生产许可等条件外,还有特别要求。特别要求包括:
1)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取得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
2)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即“三证一标志”;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护防用品;
4)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销单位(经销商),要取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的经销资格证书;
5)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6)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5.2.3安全质量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经过对各经销单位(经销商)调查后,按照《供方评定与采购控制程序》(HNHS/MP10)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每种劳动防护用品选定至少三家经销单位(经销商)推荐为合格供方,经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并发布执行。
5.3 计划
5.3.1确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调整需求
5.3.1.1各部门、单位在每年12月初,根据各岗位、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现有配备情况和需要更换、调整的情况,统计出下一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的类别和数量等情况,结果填写在《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登记表》(RHNHS/MI20-01),并报安全质量部。
5.3.2编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