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系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月日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年月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 已经年月曰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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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
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
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
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 领域应急预案的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
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
案保持衔接,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
新修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应急普法知识竞赛试题题库及答案(三十三)
2021年应急普法知识竞赛试题题库及答案(三十三)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A、2B、3C、4答案:A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备案。
A、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答案:A解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消防法》,发现火情时,个人没有报警的义务,也没有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
()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根据《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号――关于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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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3号――关于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的公告经应急管理部研究决定,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
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件类别。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是证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有效证件。
本次启用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以下简称《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
二、证件式样。
《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均为本芯式,规格为11厘米×7.5厘米,证件塑封采用阻燃防水材料,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制作,证件封皮颜色《干部证》《退休证》为黑色、《消防员证》《学员证》为暗红色,封面烫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徽及文字,背面凹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监制”字样,内夹单页折叠式证芯。
《干部证》《消防员证》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单位、职务、衔级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退休证》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原单位职务、批准退休时间、衔级、原职务(技术)等级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
持证人自然信息加密生成的二维码嵌印至内芯底部。
《学员证》使用专用证芯,设置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民族、部别,以及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栏。
《干部证》《消防员证》编号采取“应急消”冠字头加8位数字的编号形式,《学员证》编号采用学员本人注册学籍的学号。
三、证件发放对象。
《干部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的管理指挥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的消防员;《学员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在校学员;《退休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消防员。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3篇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3篇(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和参与乡镇(街道)、县级部门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县级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救援工作。
(十)负责地震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以及指导协调地震灾害综合防御工作。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监测预报,提出震后趋势研判意见,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修订版)
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修订版)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专项作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
精心整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应急管理部公告 2018年第3号
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以下22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22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5月22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AQ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2018-05-222018-12-012AQ/T8006-201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2018-05-222018-12-013AQ2061-20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2018-05-222018-12-014AQ2062-2018超深竖井施工安全技术规范2018-05-222018-12-015AQ/T2063-2018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2018-05-222018-12-016AQ/T2064-2018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2018-05-222018-12-017AQ/T2050.6-201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采掘施工企业实施指南2018-05-222018-12-018AQ2065-2018地下运矿车安全检验规范2018-05-222018-12-019AQ/T2066-2018陆上油气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写规则2018-05-222018-12-0110AQ/T2067-2018国家级陆上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要求2018-05-222018-12-0111AQ4126-2018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规范2018-05-222018-12-0112AQ/T4127-2018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2018-05-222018-12-0113AQ2002-2018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2018-05-222018-12-0114AQ2003-2018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2018-05-222018-12-0115AQ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2018-05-222018-12-0116AQ7012-2018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2018-05-222018-12-0117AQ7013-2018干法熄焦安全规程2018-05-222018-12-0118AQ7014-2018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2018-05-222018-12-0119AQ7015-2018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2018-05-222018-12-0120AQ1049-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AQ1049-20082018-05-222018-12-0121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2018-05-222018-12-0122AQ1115-2018煤层气地面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2018-05-222018-12-01。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第四批参考题库及参考答案(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第四批参考题库及参考答案(法律法规)(重要提示:自2022年10月8日起,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第三批参考题库及相应试题停用,并同步启用新试题)一、单选题1、()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A.工伤保险费B.意外保险费C.医疗保险费D.人身保险费答案:A2、()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A.分包单位B.转包单位C.发包单位D.工程总承包单位答案:D3、()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B.项目经理部C.专家组D.安全生产委员会答案:A4、()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A.安全管理机构B.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D.事故调查组答案:D5、()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A.规范性文件B.强制性标准C.行业标准D.国家标准答案:C6、()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B.施工总承包单位C.专业承包单位D.监理单位答案:A7、()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当地人民政府答案:A8、《安全生产法》提供的监督途径不包括()。
A.工会民主监督B.社会舆论监督C.上级部门监督D.社区服务监督答案:C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封锁道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封锁道路,是指在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上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的措施。
第三条封锁道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四)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封锁道路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封锁道路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除封锁道路,由作出封锁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六条封锁道路的申请、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查批准;(三)公告;(四)实施;(五)解除。
第二章封锁道路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封锁道路的申请,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封锁道路的理由;(二)封锁的道路范围、时间、期限;(三)封锁期间交通组织和疏导方案;(四)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收到封锁道路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封锁道路:(一)封锁道路的必要性不充分的;(二)封锁道路的期限过长的;(三)封锁道路可能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公安机关批准封锁道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书,并告知封锁道路的范围、时间、期限以及交通组织和疏导方案。
第三章封锁道路的实施第十一条封锁道路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封锁道路的界限应当明确,设置明显标志;(二)封锁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三)封锁道路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封锁区域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四)封锁道路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封锁区域进行交通疏导,保障车辆、行人通行;(五)封锁道路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封锁区域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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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9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10 海洋石油特种设备合格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针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第十一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1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试生产前备案时需提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备案时《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资格证书需提交三项“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海上石油作业设施施工前备案时需提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14 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海上石油作业设施施工前备案时需提交《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第九条第五款第二项“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15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相关文件资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时提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17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18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需提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9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明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九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0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书(复印件) 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需提交(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2 体检证明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23 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