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179.社会调查委托函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不起诉决定书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和解协议书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终止审查决定书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205.强制医疗申请书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215.复核决定书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217.纠正违法通知书218.检察意见书219.检察建议书220.送达回证221.驳回申请决定书222.调阅案卷通知书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人民检察院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编号: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复查案件承办人拟提请公开审查,呈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开审查的,受理公开审查申请日期不填写。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二: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邀请函(受邀人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邀请您于年月日时到地参加案件的公开审查。
如届时不能参加,请及时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院印)附件:案件相关材料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公开审查受邀人员时使用。
二、附件材料,是指为受邀人员熟悉案情所需要的基本案情材料,比如审查报告等。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受邀人员,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三: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通知书(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地参加案件的公开审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院印)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四:人民检察院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听证员代表:听证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听证评议意见:听证员签名:年月日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听证会休会评议时使用。
二、表决意见及理由应写明每位听证员的意见及理由,听证评议意见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五: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评议意见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公开审查事项:评议意见及理由:受邀人员签名:年月日说明: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的公开审查休会评议时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下)⼈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活动实⾏监督。
第五百五⼗三条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或者当事⼈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审查。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审查。
⼈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四条⼈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或者不应当⽴案⽽⽴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申诉⼈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五条⼈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刑事⼿段插⼿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法利益等违法⽴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案理由。
第五百五⼗六条⼈民检察院进⾏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员和有关当事⼈,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案、不⽴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七条⼈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后七⽇以内,书⾯说明不⽴案或者⽴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民检察院。
【参考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RR)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高检发刑申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刑申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派出检察院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二)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移送作出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三)对于反映违法扣押当事人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误以及不服刑罚执行变更决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应当受理和办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审查或者复查结果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将审查或者复查情况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进行提审服刑人员等调查活动的,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审查或者复查结果后,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
四、本通知下发前派出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由派出检察院办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规定2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2012]1号2012年1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
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论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定义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种类1. 起诉书:由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者自诉的书面文件。
2. 判决书: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3. 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4. 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执行机关的,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的书面文件。
5. 起诉状:自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被告人提起自诉的书面文件。
6. 答辩状:被告人对起诉状提出的反驳意见或者承认部分事实的书面文件。
7. 上诉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书面文件。
8. 申诉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文件。
三、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1. 符合法律规定:制作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书的合法性。
2. 事实清楚:文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3. 证据充分:文书所引用的证据应当合法、充分,确保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4. 语言规范:文书语言应当准确、严谨、简洁,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5. 格式规范:按照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确保文书的外观整齐、美观。
四、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注意事项1. 保密原则:在制作、传递、保管法律文书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及时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法律文书应当及时制作、送达,确保案件审理进度。
【最新2018】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高检发控字[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6日)高检发控字〔1998〕6号第一章任务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六条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第七条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八条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高检发诉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已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
提出或者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
第四条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的办案、审批机制运行。
第二章刑事抗诉案件的启动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2000]高检控发第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废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24日〔2000〕高检控发第8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司法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司法民主原则;(四)权利平等原则;(五)有错必纠原则;(六)证据确认原则。
第三条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应以举行听证会形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立案复查后,均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听证会的;(三)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事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进行复查。
第六条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复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书记员,申诉员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法妞问答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正文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检刑申审通〔20××〕×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申诉人xxx不服xx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xx罪对xxx所作出的xx(不批捕、不起诉等处理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如经几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应写明复查经过及结论)。
申诉人以……(写明申诉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xx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xx(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针对申诉理由分别予以说明),申诉人xxx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年×月×日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意味着什么?
A man's best friends are his ten fing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意味着什么?导读: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意味着刑事案件确实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所以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
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反应当中规定,如果刑事类型的案件,已经是发生的法律,这样的让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救济的途径,就是申诉。
一、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意味着什么?刑事案件申诉立案意味着刑事案件确实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所以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诉以诉讼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诉状后,审查申诉是否具备申诉理由;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
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1、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
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l)案件事实。
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
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法妞问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正文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和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后,认为其立案理由成立时,通知控告人(申诉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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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正文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检刑申通[ ]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罪对其免于起诉(或不起诉、判刑),(如经几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应写明复查经过及结论)。
申诉人以……(写明申诉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免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如果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写明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
年月日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原处理决定并不不当,驳回申诉人申诉时使用。
二、此文书的印章应当使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专用章。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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