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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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般是与集装箱运输结合在一起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使 货物的装卸和转运方便易行,因而成为多式联运不可或缺的媒体。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调整情况特殊。因为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所运输的 货物通常要途经几个国家或几个法域,所以,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国 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运输中的货物随着具体运输方式的变化要受不同的法律 支配,例如,在海运时受《海牙规则》的支配,而在空运时则受《1929年华 沙公约》的支配。为改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环境,建立关于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的国际统一法制即成为必要。
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1999年国际民航 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于2003年11月4 日生效,我国2005年2月批准该公约,7月31日对 我国生效。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 ,由承运人将合同项下货物由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 航空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等货方为此向承运人支付 约定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 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 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 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 式联运单据。依照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当包括15项内容,其中包括:货物的品类、 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危险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外表状况 、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联运人接管 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联 运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不过,多式联运单据中若缺少上述内容中 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制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1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CIM ), 简称《国际货约》,是关于铁 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在1890年制订的《国际 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61年2 月25日由奥地利、法国、西德、比利时等国在瑞士 伯尔尼签订,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铁路运输 中央事务局总部设在伯尔尼。
练习二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国际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
件的初步证据
B.依《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 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包括航空站外降停的 地点
C.《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 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知识点三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华沙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 年7月加入,1958年10月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 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 害赔偿标准等,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 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D.《华沙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
练习三
下列哪几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 营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
A.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 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 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B.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 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 .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生效, 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该公约区分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明确了实 际承运人的责任。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旧的《华沙公约》体系除上述三个公约外,还包 括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四个蒙特 利尔《附加议定书》。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 自独立,缔约国也不相同,导致同一事件却适用 不同责任制度,有失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2、《国际货协》(CMIC)
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 订立,我国1954年加入。
(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火车将托运人的货物 ,从一国的铁路货运站运至另一国的铁路货运站,由托运 人或收货人等货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国际铁路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 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它打破了过去海、 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 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 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在没有 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 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具有证明航空运输合同已经订 立的作用。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航空货 运单项下的货物。
航空货运单是运费账单,表明承运人为运输航空货运单项下的货物所应 收的运费数额。
航空货运单是运费发票,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所付的运费。 航空货运单是报送单证,是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所必备的文件。 航空货运单可以是保险证书。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承
运人的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据航空货运单办理其各自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
练习一
《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下列哪 些选项?( )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 止的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火车起至卸下火车 时止的期间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 物时止的期间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到达目 的站时止的期
3、航空货运单的主要内容
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8条的规定,航空货运单上应包括以下各 项内容:(l)航空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2)起运地和目的地 ;(3)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 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
性质;(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6)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7)货物的性质;(8) 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9)货物的重量、数量、 体积或尺寸;(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11)如果运费已经议 定,应写明运资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12)如果是货 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13)根 据本公约第22条第2款声明的价值;14)航空货运单的份数;(15)随 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16)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 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17)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的 责任制度的约束。
多式联运产生的法律问题
多式联运是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 货物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服务 从港至港延伸到门至门,减少了成本和费用。
货物风险的划分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为解决上述法律问题,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都 进行法律统一化努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公约》1980年通过,目前只有7个签字国。
第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填写并签字/盖 章、并由承运人签发的国际铁路运单,即是托运人与承运 人之间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这里应注意:与海运提 单及航空货运单不同的是,国际铁路运单本身便是国际铁 路货物运输合同,而海运提单及航空货运单则仅是有关运 输合同的证明。
第二,货物收据的初步证据。铁路运单表明承运人已 经收到了运单项下货物。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C.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 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
D.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 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思考题
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2、评析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 3、提单的种类? 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有何异同?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联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联运 人对多式联运单据项下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 该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公约对联运人的赔 偿责任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即除非联运人能证 明他和他的受雇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及其 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就推 定联运人对事故的发生地有过失的,因而应对货物在 其掌管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赔偿 责任。
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 运输某些规则的议定书》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 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 求脱节,《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 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 该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第三,计费与交货的依据。在货物运抵终点站时,铁 路运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向其交货的依 据。
第四,报关文件。铁路运单是其项下货物通过沿线各 国海关及终点站海关所必备的报关文件。
第五,支付单证。铁路运单的副本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买卖合同的 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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