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rw.o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11、学院应当按上级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通过互相承认学习过程、互认学分而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是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习,根据协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分别颁发的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归口管理部门。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中外合作项目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第五条我校相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采取“2+2”或“3+1”的培养方式,学生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我校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任务,成绩合格,无违纪行为,均具备出国学习申请资格;未通过必修课程超过3门及以上者或受到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
第八条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学生,本人自愿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国外学习资格审核。
第九条学生接到国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教务处和学院做好学籍保留工作。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章出国学习期间管理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应承担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经费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项目管理”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支出,须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
年度执行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合作办学专业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计财处统一以人民币计收,并向学生开具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中外合作办学部门、系部不允许擅自收取学生学费。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后依照标准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收取,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增减,不允许跨学年预收学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具体管理程序由计财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支出执行如下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含借支),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由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学校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成为促进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项目,学校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项目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四个方面来讨论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项目准备在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之前,学校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首先,学校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确定项目的参与方,并制定明确的项目计划。
其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包括项目费用、招聘外籍人员的费用、交通费用等等。
最后,学校需要制定项目实施的时间表,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项目。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项目申报渠道,如申请国家教育部门的资助、向外方教育机构申请合作等。
学校还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书、项目预算表、项目计划书等。
在撰写申报材料时,学校应注重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同时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项目实施前,学校需要确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学校应与外方教育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学校还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与外方教育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教育质量、师资培训效果等。
通过项目评估,学校可以了解项目的成效,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项目评估,总结经验,为今后的项目实施提供参考。
综上所述,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涉及到项目准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四个方面。
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
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注重开展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交流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促进国内外学术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一一介绍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国内外交流项目的分类和管理1.项目分类国内外交流项目可以分为学生交流项目和教师交流项目两大类。
学生交流项目:包括短期交流、暑期学校、联合培养等形式。
学生可以选择去海外的姐妹学校进行学习和交流,也可以来自海外的学生加入到本校进行短期培训。
教师交流项目:主要是开展教师访问交流、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科研等活动。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教师合作,共同开展研究项目,提高学术水平和学院的国际影响力。
2.项目管理国内外交流项目的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成立专门的交流项目管理团队,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理性。
申请者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并附上个人简历和推荐信等材料。
同时,由专门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和筛选。
接下来,对于被批准的项目,需要进行合同签订和经费拨付等手续。
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交流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
在项目结束后,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内外合作的管理1.合作形式国内外合作可以包括学术合作、科研合作、师资培训、课程合作等多种形式。
学术合作:通过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形式,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可以与国内外高校共同举办学术会议,邀请知名学者做学术报告,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等。
科研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成果的应用。
师资培训:通过邀请国外教师来校讲学、派遣本校教师到国外进修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科素养。
课程合作:与国外高校开展课程合作,开设双语或全英文授课,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南京审计大学与外国高等院校合作举办的一种教育形式。
该办学专业旨在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资源,提供学生更广阔的学习机会和丰富的国际交流平台。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设置与其他国内专业设置相似,包括学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
学生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将接受中方和外方教师的共同指导,旨在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专业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学生,报名时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选拔和面试等环节进行选拔。
被录取的学生将接受与国外高等院校合作的教育培养计划,获得国内和国外双重学位。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设置涵盖了不同学科领域,例如经济学、管理学、工程学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此外,专业设置还与国外高等院校的需求和合作伙伴关系有关,以满足学生的学术需求和就业竞争力。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习,学生将获得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资源,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和国际交流平台。
此外,学生还将获得国内外优秀教师团队的指导和支持,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开设不仅丰富了学校的教育资源,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学生可以在国内和国外的学习环境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这种合作办学模式的实施,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提高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南京作为中国的重要教育中心之一,拥有众多高等学府,其中南京审计学院作为一所专注于审计与财会领域的学院,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培养国内外优秀的审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际化办学发展,南京审计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南京审计学院与国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建的高级学位专业。
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资源和教育管理经验,结合南京审计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学实践,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在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学生将接受系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
课程设置上,既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又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
通过开设涉外审计、国际财务管理、国际税务筹划等专业课程,学生将全面了解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熟悉国际会计、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际化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点。
同时,学生还将参与案例分析、实践操作、模拟演练等教学活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还注重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将有机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暑期学校、国际实习等活动,与国外学生和专家进行深入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提升跨文化交流能力。
此外,学院还积极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级审计人才。
毕业生将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他们可以在国内外知名审计机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领域从事审计、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南京审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开设为南京审计学院培养高素质、具有国际视野的审计人才提供了重要平台。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学院不仅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还能够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特色、质量、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确保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在籍学生经过选拔参加我校与境外高校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交流项目,具体形式包括:短期交流访问、课程学习、合作研究和见习实习等。
第二条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统一管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条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引进的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须由分管校领导、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及相关学院会签,并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展开宣传,选拔和派出学生。
第二章选派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参加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身心健康;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4.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5.符合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6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选派程序1.通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网站发布项目选拔通知。
2.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书院审核。
3.预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
初选名单确定后报教务委员会。
4.审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入选名单,选拔结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学院)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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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
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
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条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单位填写《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见附件),递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南京审计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各二级单位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签署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有关资料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二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
二级单位: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学生处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学生进校后的管理;组织录取项目的学生与学院签订协议;协同教务处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同时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协同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所需的资料;向学院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教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我院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生处:负责全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
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
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八条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可转入相同或相近的非项目专业(或课程)继续学习,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但以前所缴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二级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
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
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