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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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10〕33号)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文件(中发〔2006〕5号、苏发〔2006〕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
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选择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展开充分协商,谋发展大事,议发展大计,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到全面建设新南京上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自觉主动地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为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统筹协调。
3、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重要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要在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切实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与政协进行沟通和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4、坚持把促进团结和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全过程。在政治协商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政协开展各项协商活动,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巩固和发展团结民主、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或党委、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2、同级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政府工作其他方面的报告。
3、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
4、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5、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6、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7、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党委、政府、政协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的、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1、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和联组讨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参加大会发言和政情通报交流会,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会后,要对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形成政协全体会议意见和建议或政协全